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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店主强奸“微信”好友获刑

来源:湘阴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3-09-12 00:00

9 4 ,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强奸案作出一审宣判,强奸微信好友的被告人彭雄(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拿着判决书,彭雄对自己的一时冲动悔恨不已。

今年27岁的彭雄出生于新泉镇月中村,中专毕业后自主创业在家开成衣网店,父母在外务工。就像许多现代年轻人一样,27岁还未成家的他也饶有兴致地把玩着手机微信,结识不少微信好友。今年516日晚借助此平台认识了广东籍女子小丽(化名),经多次微信网聊,彼此间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两人希望能够尽快见面。 5 22 20 许,来到湘阴的小丽与喻某及另一好友在县城某网吧上网,经彭雄微信联系后,小丽决定去彭雄家玩并试一下衣服。21时许,彭雄驾车将小丽带至家中二楼卧室,当时彭雄父母不在家。在试穿衣服过程中,彭雄渐渐对小丽产生非分之想,从后面一把抱住小丽,遭到强烈反抗后便采取殴打、扯脱衣服等暴力方式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导致其面部、左耳、胸部、右前臂等多处受伤。当晚,彭雄在将小丽送回县城途中,因想到有一次小丽请他帮忙未给付报酬,遂趁其不注意盗得现金800元。小丽发现现金不见,遂发微信给彭雄询问此事,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法医鉴定及DNA检验,被害人小丽的伤情为轻微伤。今年523日,自知难逃法网的被告人彭雄主动向县公安局投案,退还赃款并如实交代强奸被害人小丽的犯罪事实,在被羁押期间,还揭发了他人抢夺犯罪事实,并已查证属实。

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雄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有悔罪诚意,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