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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日报】湘阴法院对非法捕杀野生小天鹅案作出一审判决
来源:岳阳日报   2018-09-21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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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李 艳 陈中伟)9月18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汪某平、胡某武等14人非法猎捕、杀害、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汪某平、胡某武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年,判处其余1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不等,均并处罚金。同时,法院责令汪某平等7名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停止侵害,共同赔偿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费用等合计165472元,在相应损失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汪某平、胡某武、张某风、张某兴、刘某兵、胡某书、刘某华、张某及黄某(已死亡)等人明知小天鹅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照前期分工,先后在湘阴县横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捕获小天鹅52只,并进行售卖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李某平、肖某元、颜某宇、王某华、张某辉、汪某松等人明知小天鹅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仍非法收购或出售。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汪某平、胡某武等在横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非法猎杀小天鹅的行为,破坏了当地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致使该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平衡及生物多样性遭到危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明知小天鹅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而非法猎捕、杀害、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李某平明知小天鹅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而非法收购、出售,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肖某元等五人明知小天鹅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而非法收购,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综合案件性质和情节、各被告人的作用和地位,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