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3-11-29
关于转发湘发改价费〔2016〕405号文件切实做好易地建设费降标工作的通知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6-06-2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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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转发湘发改价费〔2016405号文件切实做好易地建设费降标工作的通知

湘防办发〔201623

各市(州)、县(市、区)人防办:

现将《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2016年度第三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40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研究并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费管理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615日(含)后办理人防报建审批手续且符合易地建设法定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坚决执行《通知》规定,在《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1460号)规定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0%征收易地建设费。

二、615日(不含)前已办理人防易地建设审批手续并依法核费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按照已核费金额征收易地建设费。

三、615日(不含)前未办理人防报建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且无法补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按照建设行为发生时合法有效的收费依据征收易地建设费。

四、615日(不含)前已办理人防报建审批手续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地上建筑总面积超过规划部门批准面积的,按照该项目人防报建审批时合法有效的收费依据,对规划部门认可的超建面积征收易地建设费。

五、615日(不含)前已办理人防报建审批手续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且无法补建的,按照该项目人防报建审批时合法有效的收费依据征收易地建设费。

六、拆除人防工程及其设施毁损赔(补)偿费仍按《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1460号)的规定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办。

联系电话:0731-88839940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6614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降低2016年度第三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发改价费〔2016405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发改委、财政局,省直管县发改局、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创造良好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湖南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精神,决定采取分步推进、分批降标的方式,2016年度第三次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615日起,降低住建、人防、质监、食药监等部门的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及降低标准见附件。

二、表中所列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包括所属的所有具体项目。降低标准幅度为在现行标准基础上的降低幅度。

三、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所降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将降低后的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

四、各级发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降低标准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附件:湖南省2016年度降低第三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

   2016513

附件:

湖南省2016年度降低第三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序号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现行收费标准文件依据

降标幅度

住建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湘发改价费[2015]1119

10%

人防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湘价费[2014]60

20%

质监

3、特种设备检验费

湘发改价费[20141039

30%

食药监

4、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湘价费[2007]157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