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0111/2021-1847129
  • 统一登记号:XYDR—2021—01005
  • 发布机构:县农业农村局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1-07-28
  • 信息时效期: 2026-07-2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湘阴政办发〔2021〕29号
湘阴政办发〔2021〕29号 关于印发《湘阴县社会资本农业投资项目和土地流转联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07-28 09:11
浏览量:1 | | | |

XYDR—2021—01005

湘阴政办发〔2021〕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文星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湘阴县社会资本农业投资项目和土地流转联审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8日


湘阴县社会资本农业投资项目和土地流转联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农业投资项目质量,优化要素资源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建立健全农业投资项目和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机制,有序引导工商资本下乡,全面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和县委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域范围内新引进的农业投资项目,其实施主体需在我县登记注册独立法人企业(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集团公司或合作社)。根据项目标准,由相应主体一并开展项目与土地流转联审。

新引进投资项目1000万以下(包括本地经营主体新增投资)的农业项目或土地流转500亩以下且流转时间两年以上的农业项目,由乡镇设立审查评估小组,并审查备案,审查决定由评估小组负责人签字,加盖村(社区)、乡镇(街道)公章,上报县农业项目联审办公室备案。

新引进投资项目1000万(含)以上(包括本地经营主体新增投资)的农业项目或土地流转500亩以上且流转时间两年以上的农业项目,由县级设立审查评估小组,并审查备案,审查决定由评估小组负责人签字,加盖村(社区)、乡镇(街道)公章,上报县农业项目联审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完善项目评估决策机制,按照“生态环保、节约集约、产业导向、效益提升”的原则,在项目用地流转(或征用)前进行评估,全面实行项目和土地流转联审制、备案制。

第四条  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农业、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商务粮食、市场监督、贸促会、科技等部门负责人和属地乡镇长(街道办主任)为成员的湘阴县农业投资项目和土地流转联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农业项目联审办”),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土地流转由县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指导和服务。

县农业项目联审办负责组织召开联审会议,对新引进农业项目实施主体经营能力、项目可行性与必要性及环境影响、对土地流转拟承包客户相关资质等方面进行全面把关,提出会审意见。

乡镇(街道)、村(社区)的联审工作参照本条规定。

第五条  新引进项目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投资导向和产业布局要求;项目用地须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粮食功能区建设规划和环保准入等有关规定;项目建设内容、生产技术模式和采用设施等须达到国家或省级农业发展先进水平。

第六条  所有项目经联审同意后与项目属地乡镇(街道)签订书面协议。所有评估决策相关资料档案(含项目情况、评估报告、联审记录等)由县农业项目联审办汇总整理存档,并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简化新引进项目审批手续,相关手续由属地乡镇(街道)全程无偿代办,实行限时办结(30个工作日)。实行优化营商环境承诺制,在新引进项目签订正式合同的同时,由属地乡镇(街道)代表县政府与项目投资方签订优化营商环境承诺书,为项目在手续办理、建设施工及生产经营中提供全方位、全过程服务承诺保障。

第八条  申请联审的项目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土地流入方相关资料(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证明等);

(二)土地流入方与土地流出方(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目意向性协议;

(三)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必须对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租赁价格、地块等级等作出初步说明。

第九条  项目与土地流转联审的具体审查标准。

(一)具体审查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办理。

(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商务粮食、市场监督、贸促会、科技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职责进行联审。

第十条  对通过联审的项目,优先安排并支持申报各级农业产业化、农业综合开发和农业科技等项目。

第十一条  县农业项目联审办加强对通过联审的项目的指导和管理,认真做好项目主体的政策咨询、业务指导等工作,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严格按照项目投资的法律法规及本实施办法确定的项目标准和项目协议书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县农业项目联审办要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管理。

凡不按项目标准和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实施项目的主体,不得享受各级有关农业扶持和奖励政策。投资主体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项目投资产业和投资内容,确因客观条件限制需调整的,须提前报备并重新进行联审。

凡达到联审要求不上报进行联审的,对所属地乡镇(街道)、村(社区)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减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相应分值;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责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