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0111/2021-1864474
  • 统一登记号:XYDR-2021-01007
  • 发布机构:湘阴县人民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1-09-08
  • 信息时效期: 2026-09-0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湘阴政办发〔2021〕36号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阴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09-10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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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文星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县各有关单位:

《湘阴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奖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8日


湘阴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激励机制,进一步引导全县各级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有效提高我县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根据《中共湘阴县委湘阴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的实施意见》《湘阴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湘阴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奖的评选、奖励和监督管理使用本办法。

第三条 湘阴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奖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湘阴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奖每年评选一次,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为县级先进单位的,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并全县通报表彰;被评为市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并全县通报表彰;成功创建省级安全生产示范乡镇的,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分别奖励10000元、5000元,并全县通报表彰。

第五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委办)负责湘阴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奖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评选活动;

(二)研究评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委会提出湘阴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奖获奖候选名单。

第六条 评选湘阴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奖的单位、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加强本地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依法治安、源头治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二)在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方面成效显著的;

(三)在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国家和职工人身财产免受或极大减少损失的;

(四)参加抢险救援工作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被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或县委、县政府肯定的;

(五)在上级部门或者县委县政府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中成效突出的;

(六)有其他应当予以表彰情形的。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的,不列入评选名单:

(一)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未按要求完成安全隐患问题销号,未按要求完成专项整治任务的;

(五)对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负有领导、监管或直接责任的;

(六)对上级党委和政府(安委会或安委办)挂牌督办重大安全隐患整治不力的;

(七)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八条 每年根据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绩效考核记分排名,报县安委办对候选单位、个人进行资格初选。初选通过后,由县安委办在县级主要新闻媒体和相关网站上对候选单位、个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县安委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县安委会审查。县安委会审查后,确定拟授奖单位、个人名单,提请县政府审定批准。

第九条 对获得湘阴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奖的单位、个人,由县政府进行表彰,按照湘阴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奖等级给予奖励,颁发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湘阴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奖评选工作经费纳入县应急管理局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县纪委监委对评选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采取措施纠正评选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

第十二条 各评选湘阴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奖的单位、个人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县安委会提请县政府撤销其荣誉,追缴奖金,并在县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该单位、个人5年内不得再次参与评选。

鼓励群众对获奖单位、个人进行监督,发现有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行为,及时主动向县安委办反映。

第十三条 获奖单位、个人应切实履行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并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积极履行政府责任,保持标杆形象。

第十四条 参与评选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违反评选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选资格等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