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0111/2021-1873474
  • 统一登记号:XYDR—2021—00007
  • 发布机构:湘阴县人民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1-10-12
  • 信息时效期: 2022-04-3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湘阴政告〔2021〕49号
湘阴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禁火令
来源:湘阴县人民政府   2021-10-12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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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DR—2021—00007

湘阴政告〔2021〕49号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我县森林资源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如下禁令:

一、自即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全县林区及林地周边100米范围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二、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地);严禁在林区及附近吸烟、野炊、明火取暖及照明、烧灰积肥、炼山、烧地墈草;严禁在林区内及附近点烛、燃香、烧纸和燃放烟花鞭炮;严禁在林区内及附近燃放“孔明灯”、玩火自娱;严禁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以及宣传警示标志;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同时,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森林防火禁火区用火、玩火。

三、凡违反上述禁令、造成森林火灾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山林管护单位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与义务。凡阻挠、妨碍森林防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五、森林防火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县乡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山林管护单位和各相关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职尽责,强化森林防火宣传,加大巡山守卡和安全检查力度,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积极组织对发生的森林火灾进行扑救。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火警电话:2266307或110、119、12119)。

七、本禁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湘阴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