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0111/2022-2016784
  • 统一登记号:XYDR-2022-01016
  • 发布机构:湘阴县人民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2-11-19
  • 信息时效期: 2027-11-1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湘阴政办发[2022]70号
关于印发《湘阴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1-19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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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文星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湘阴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9日

 

湘阴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50号)、《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范围内纳入省、市、县级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普通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交通运输厅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农村公路包括农村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普通省道是指按农村公路标准建设、养护的连接省内各城市或国道与国道间的公路。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

农村公路不包括:村内街巷、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农村公路建设按“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分级管理。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工作,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工作,按要求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实施,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及线路上的桥梁建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可以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四议两公开”制度组织村道建设。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管理负总责。项目业主应当具备建设项目相应的管理和技术能力。

鼓励选择专业化机构履行项目业主职责。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模、功能、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分为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区分按省、市有关要求执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按有关规定适当简化建设程序。

第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当建立健全上下协调、控制有效、覆盖全面的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管机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管职责,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实现全覆盖。

鼓励委托具有公路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鼓励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建设质量,创建品质工程。

在保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前提下,鼓励整合旧路资源、加工适于筑路的废旧材料等用于农村公路建设,推动资源循环利用。

鼓励采用设计、施工和验收后一定时期养护工作合并实施的“建养一体化”模式。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七公开”制度。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补助政策、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信息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规划与项目库管理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国道、省道等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 县交通运输局根据不同时期国省确定的农村公路发展目标,组织编制县农村公路五年建设规划。

凡列入省级农村公路五年规划的项目和县交通运输局下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均视同其可行性研究已获批准。

第十二条 县级农村公路规划项目库实行年度定期滚动管理、规划中期评估调整库规模的管理模式。县级项目库可在省市规划建设规模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扩大规模进行项目储(预)备。

第十三条 县交通运输局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纳入统计范围的项目,参照省级项目库模式,开展县级项目库建设。县交通运输局根据省级规划规模和省确定的建库比例,按照规划原则、目标任务综合分析乡镇需求后,梳理项目轨迹、点位、电子地图等基础数据,建立电子规划项目库,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省公路事务中心审查。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根据县交通运输局要求,分类别向县交通运输局申报规划项目。县交通运输局技术人员集中审查乡镇申报的项目后,按省市要求和“轻重缓急”原则建立县级项目库。

第十五条 项目库年度定期滚动管理。每年8月份,各乡镇可结合项目实际、当地财政支持情况等,申请对已入库项目在一定规模范围内进行调整,年度项目库调整规模原则上不应超过规划规模的10%,且应按建设规模“进一出一”的原则滚动调整。

项目库调整程序与建库流程一致。对不符合规划滚动调整原则的项目不予进入项目库。

 

第三章 年度计划与目标

 

第十六条  未纳入省级农村公路规划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七条  年度计划(年度目标任务)编制程序。

县交通运输局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统筹考虑财政投入、五年规划投资、建设规模任务、年度建设重点、养护能力等因素,以及年度建设目标任务(新开工、完工项目情况,在建项目进度)等情况,会同县财政等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申报下一年度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每年8月底前,县交通运输局根据预安排计划的项目推进情况,向市交通运输局报送执行项目的计划备案申请。

 

第四章 资金与以奖代补程序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省对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相关规定,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实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建设模式。农村公路建设标准按照县交通运输局下达的年度计划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交通运输局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国省补助资金安排标准,原则上不超过省级制定的国省补助标准。我县农村公路项目奖补标准按县交通运输局参照省市文件以及我县实际情况制定的奖补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资金需求及国省补助资金来源情况,采取先按一定比例预拨、经“以奖代补”考核后核(清)算的方式,分批下达农村公路国省补助资金(投入)计划,县财政局对应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  县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在每年12月底前对各乡镇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项目完成情况拨付奖补资金,并将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报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支付。

农村公路建设国省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等其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按照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第五章  建设标准和设计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公路技术等级,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国省相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当做好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水利设施、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的保护。

有条件的地方在农村公路设计时可以结合旅游等需求设置休息区、观景台。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进行。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由县交通运输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由县交通运输局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批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交通运输局审批。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应当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农村公路勘察、设计质量负主体责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加强勘察、设计过程质量控制。

设计单位应当做好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和后续服务工作,并在交工验收前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减少征地拆迁和土地占用。桥涵等构筑物宜采用施工简便、经济适用、适合养护的形式,提倡采用标准跨径。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加强沿线地质调查勘测和老路结构技术评价,针对质量薄弱环节开展设计。对于交通需求不大、地形地质复杂的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县交通运输局可经过专题论证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后,对局部受限路段可适当调整建设标准,但应进一步强化受限路段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安全。对于老路改造或者加宽项目、特殊地质和水文条件的路基和桥涵结构、地质地形限制路段的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等,应当加强有针对性的设计,明确设计质量控制措施。

 

第六章  建设施工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施工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应进行公开招投标,400万元以内的施工项目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确定施工单位。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单独招标,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单位相同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招标。

第三十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对项目造价进行评审时,应根据市场运行规律、遵循市场行情,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需要征地拆迁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鼓励村委会、村民小组集体研究调整处理。

第三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群众参与实施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技术难度低的路基和附属设施。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标准实施,不得随意变更施工图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单位同意后按程序进行变更。

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由市交通运输局审批,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县交通运输局审批。

第四十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依照相关法规自主决定工程监理形式。危桥改造工程由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统一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

第四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工程月报告制度。各乡镇每月25日通过县交通运输局制定的表格,将工程进度数据上报至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

 

第七章  质量安全

 

第四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责、社会参与、有效监督的工作原则。以优质耐久、安全舒适、经济环保、社会认可为目标,打造品质工程。

第四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应当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进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四十五条  项目业主对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负总责,应当制定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目标,落实专人负责质量管理,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加强对关键人员、施工设备等履约管理,组织开展质量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质量问题。

第四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

项目业主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签订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条款,并签订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四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农村公路勘察、设计质量负主体责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加强勘察、设计过程质量控制。

设计单位应当做好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和后续服务工作,并在交工验收前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对农村公路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项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岗位责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和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规范(规程)和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加强过程质量控制、质量检验、技术交底和岗位培训,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技术档案。

第四十九条  监理单位对农村公路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按要求开展质量评定工作,在项目交工验收前向项目业主提交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代建的,可由代建单位组织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成立监理组,履行监理职责。

第五十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项目管理权限,全面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管主体责任,贯彻落实质量管理制度和技术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管工作要点,落实责任部门,开展质量监督检查,规范从业单位质量行为,加强质量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组织项目验收。

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

第五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检查可采用巡视检查、突击检查、专项督查和双随机等方式,重点加强对从业单位执行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情况、从业单位关键人及关键设备到位情况、影响工程安全耐久的关键部位和关键指标、试验检测工作、工程档案管理等抽检抽查。

第五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设定保修期限和质量保证金。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保修期限在2至3年,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保修期限在1至2年,具体期限由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自项目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金可以从建设项目资金中预留或者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预留或者缴纳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施工单位不能进行修复的,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修复,修复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

保修期限届满且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的,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应当及时返还施工单位。

第五十三条  县交通运输局要根据国家及我省相关规定,建立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制度体系,组织项目业主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有关单位进行评价,并实施相应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评价结果报省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第五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当加强质量检测工作,通过组建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开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抽检,强化实体质量的检测。

第五十五条  鼓励聘请技术专家、组织当地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和项目验收。

县交通运输局应当加强对群众质量监督员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积极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将群众质量监督员纳入公益性岗位。

第五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交通安全、防护、排水等附属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五十七条  鼓励推行标准化施工,对混凝土拌和、构件预制、钢筋加工等推行工厂化管理,提高建设质量。

第五十八条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实行首件工程制。

施工单位应当通过首件工程,完善施工工艺,确定施工技术参数和质量控制措施,严格执行技术交底制度。工程质量技术要点交底应当覆盖到一线作业人员。

第五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按规定收集、整理、保存工程档案资料,建立完整的工程档案。

 

第八章  工程验收

 

第六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开展验收。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验收。

第六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交工验收。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竣工验收。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竣工验收。交工、竣工验收合并的项目,由县交通运输局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验收。

由市级、县交通运输局组织验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邀请同级公安交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参加,验收结果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时,验收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项目承包合同,组织质量鉴定检测,核定工程量。

第六十三条  农村公路工程验收的质量检测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独立完成。

第六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交工验收时发现存在质量缺陷等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第六十五条  农村公路新建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放交通,并移交管理养护单位。

第六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施工等资料,应按照档案验收的相关规定办理。验收合格后,县交通运输局应及时组织做好基础数据统计、更新和施工资料归档工作,并逐级汇总上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安防工程、危旧桥梁改造,县级规划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参照执行。按照干线公路模式建设的重要农村经济干线按干线公路有关要求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