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办发〔2017〕27号 关于印发《湘阴县重点项目协调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7-03-24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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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金龙新区、漕溪港临港产业新区,横岭湖(青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鹅形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湘阴县重点项目协调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湘阴县委办公室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4日


湘阴县重点项目协调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对重点项目协调机构的管理,建立科学高效的项目推进工作机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成立重点项目协调机构(即重点项目协调指挥部或重点项目工作小组)的原则:

1.政府性投资和市场运作项目总投资估算3000万元以上(社会投资项目总投资估算5亿元以上,根据实际需要可申请);

2.征地拆迁、协调难度大,工程涉及到多个部门和乡镇参与,一个部门难以独立实施的项目;

3.建设工期一年以上的项目。

政府性投资未达到3000万元,或者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但可由本部门独立实施的项目,一律不设立重点项目协调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可由牵头县级领导和责任单位负责成立重点项目工作小组实施完成。

第三条  成立重点项目协调机构的程序:

1.各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向县推进“一二四”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成立重点项目协调机构;

2.县推进“一二四”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情况,报县推进“一二四”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四条  重点项目协调机构的职能职责职权:

1.对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组织、协调、指挥业主单位、责任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服从服务于工程项目建设;

2.协助办理规划、国土、环评、立项、报建等手续,督促依法依规履行招投标程序;

3.协调做好征地拆迁、青苗补偿等工作;

4.全面监管工程施工、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成本等事宜;

5.监督管理工程安全,督促施工单位做好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执行县委、县政府相关文件和指示精神;

6.协调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及施工许可证的办理、监督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做好相关技术资料、工程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准备工作。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五条  重点项目协调机构应坚持“按需定人、因岗选人、动态管理”的原则精减工作人员,一般一个重点项目协调指挥部不得超过8人,如项目工程量大、战线长或协调难度特别大,确需增加人员的,由重点项目协调指挥部提出申请,报县推进“一二四”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适当增加,原则上不超过15人。不成立协调指挥部的重点建设项目,经业主单位申请,县推进“一二四”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成立3—5人的工作小组。

第六条  重点项目协调机构原则上不重复抽调工作人员。抽调工作人员时,应先与被抽调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沟通一致,经县推进“一二四”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抽调人员方案后,由县委组织部(人社局)按程序办理抽调手续并报县纪委监察局和县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抽调人员经县委组织部(人社局)办理抽调手续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抽调。被抽调人员必须于3日内持抽调函到相应的重点项目协调机构报到上班,重点项目协调机构应妥善安排抽调人员的工作。抽调人员在抽调期间原则上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兼顾原单位工作的,经项目牵头县级领导同意后,统筹安排工作任务,确保两不误。

第八条  项目完成总投资过半,或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基本完成后,重点项目协调机构抽调人员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逐步精减。

第九条  重点项目协调机构工作人员的抽调、审批、考勤和考核,按县委、县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抽调人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抽调期满后,被抽调人员必须于3日内回原单位报到、工作,向县委组织部(人社局)备案。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重点项目协调机构所需工作经费由县财政预算安排。

政府性投资项目协调指挥部经费执行标准:

1.工作人员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城区内800元、城区外1000元(在多个协调机构兼职的,不重复领取);

2.办公经费每人每年安排7000元;

3.协调指挥部租车经费8人以下(含8人)安排5万元、8人以上15人以下安排8万元;

4.其它费用8人以下(含8人)安排3万元、8人以上安排4万元,协调指挥部设在离县城10公里以外的另增加交通补助费2万元;

5.协调指挥部原则上不专门开设食堂,尽量依靠现有机关单位食堂或乡镇机关食堂,每年由县财政补贴食堂经费5万元。如协调指挥部较偏远、人员数量较多确需开办食堂的,应报县推进“一二四”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在食堂就餐的工作人员按实际就餐人数核算,每人每天生活费开支标准不超过50元,由县财政预算拨付到协调指挥部。

以上经费除工作人员补助由县财政统一发放到个人外,其余一律由协调指挥部统一支配。各重点项目工作小组工作人员补助标准参照执行,由县财政统一发放,其他费用由责任单位自行解决,没有明确责任单位的,县财政原则上按人均7000元每年安排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干部退休后原则上不再在协调指挥部任职,确有必要的,经县推进“一二四”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可由协调指挥部返聘,返聘时间原则上一年一聘,同时协调指挥部安排人员熟悉该项工作,返聘人员不领取补助,具体报酬由县推进“一二四”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由县财政统一发放。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协调机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落实建设工程主体责任,不得违规插手工程发包、材料采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亲戚朋友谋取个人利益。重点项目协调指挥部工作经费统一由县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动用工程项目资金,所有支出同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重点项目协调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

第十四条  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和办公经费分别实行专户专账管理。重点项目协调机构不设立财务机构,工作经费统一由县财政建账,实行报账制管理。出现违反财经纪律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县纪委监察局、财政局不定期对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结束后,县审计局组织审计,加强监管。

第十五条  重点项目协调机构不得随意指挥或批准施工方变更工程内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确需变更的,需由施工方向业主单位提出申请,由重点项目协调机构会同业主单位按湘阴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凡违反上述第十二条规定的,按照《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201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2号令)追究纪律或法律责任。对索贿受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撤销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完工后,重点项目协调机构应尽快督促项目业主和相关职能部门在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重点项目协调机构按程序予以撤销;如有特殊情况需安排工作人员留守的,由重点项目协调机构提出申请,报县推进“一二四”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重点项目协调机构撤销后,项目扫尾工作由业主单位负责完成,并报县推进“一二四”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