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政办发〔2017〕47号 关于印发《湘阴县大中型水库特困移民避险解困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7-06-23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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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金龙新区、漕溪港临港产业新区,横岭湖(青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鹅形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县直相关单位:

《湘阴县大中型水库特困移民避险解困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2日

湘阴县大中型水库特困移民避险解困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县大中型水库特困移民避险解困试点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全省第三批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的通知》(湘移发〔2017〕7号)和《岳阳市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印发<岳阳市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岳移发〔201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以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特殊困难移民群体脱贫解困为目标,积极稳妥地实施移民避险解困搬迁安置,增强移民自我发展能力,使之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确保全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同步进入小康社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移民自愿、公开公平、严格审查的原则;

2、坚持国家扶持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保移民居住安全与保基本生存条件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集中安置与自主分散建房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6、坚持移民避险解困与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村村民规范建房相结合的原则。

二、搬迁范围、安置方式和优惠政策

(一)搬迁范围

1、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杨林寨乡、金龙镇、樟树镇、静河镇、六塘乡、三塘镇、东塘镇、漕溪港。

2、避险解困试点对象为,已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且享受打卡直补、生产生活存在特殊困难的农村移民,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居住在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经国土资源部门鉴定必须搬迁的;二是生存环境恶劣,生活困难,不搬迁无法摆脱困境,以及其他确因经济困难(经本人申请、村组评议、乡政府调查核实,多年来经济收入水平未达到本村组平均收入水平的三分之一)的无房户、危房户或仅有一套土坯结构房屋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口;三是长期居住在船上,生产生活方式以“水上漂”为主的人口。

3、申报年限:本次避险解困试点实施年限为2017年度。避险解困试点对象的房屋原则上应在2017年度内动工修建并竣工或2017年度购买住房。确因特殊情况在本次避险解困试点期间已动工但确实无法完工的,由避险解困试点对象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村签署意见并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报县特困移民避险解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得纳入避险解困范围:

(1)经公示后,群众有异议,且经县移民避险解困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不符合条件的;

(2)经县房产部门鉴定,其住房不属危房的;

(3)不同意拆除旧房的;

(4)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5)新建房屋未作居住用房的;

(6)已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

(7)因城市建设及其他重点工程建设,已享受拆迁补偿政策的;

(8)在2017年6月30日前户籍为同一户主,家庭及其成员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9)外嫁女户籍仍在娘家的;

(10)2017年6月30日前户籍不在县内移民乡镇(村)的。

(二)安置方式

1、县城(集中或分散)安置。对就业能力较强,有一定经营经验,土地依赖程度较低的移民引导采取进县城购房安置的方式。

2、乡镇集镇(集中或分散)安置。对就业能力一般、经营经验相对不足,对土地尚有依赖的移民,引导共搬迁到生产生活条件相对较好、基础设施较完善的乡镇集镇安置。

3、中心村组(集中或分散)安置。对就业能力低,依赖土地程度高的移民,引导其搬迁到基础设施比较完善、区位条件和地质条件好、环境容量相对充足的中心村组安置。

4、社会保障安置。对年老或因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直系亲属供养的移民,引导其搬迁到当地养老院、敬老院等进行安置。

(三)优惠政策

1、避险解困试点安置移民保留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畜禽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及经营承包权、林业股权等生产资源。在移民自愿的基础上,可依法自行流转,也可由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依法组织流转。

2、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安置户具备培训条件的,可以通过就业技能、实用技术、二三产业和劳务输出培训等方式,提高移民就业创收能力。

三、目标任务、实施主体和建房标准

(一)目标任务

2017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搬迁1628人。

(二)实施主体

避险解困项目实施由县特困移民避险解困领导小组委托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安置点选址由乡镇、村初定,再按有关程序报县直相关部门批准,并做好规划设计、“三通一平”及其它协调工作。

(三)建房标准

建房标准人平原则上不超过40平方米,总面积严格按全县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相关标准执行。

四、补助标准、发放方式、申报流程和资金管理

(一)补助标准

避险解困补助由建房补助和基础设施建设补助两部分构成,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选择到县城安置的,建(购)房补助费为每人20000元。

2、选择乡镇集镇安置的,建房补助费为每人15000元;选择中心村组集中(分散)安置的,建房补助费为每人12000元。

3、社会保障安置的,补助费为每人20000元。

4、建(购)房(含社会保障安置)补助费通过“一卡通”形式发放。建房补助费外的其它部分(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由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统筹调剂使用,主要用于移民乡镇、村配套完善农业水利、路桥等基础设施建设。

5、移民建房补助费每户补助不得超过5人,超过5人的按5人计算。

6、补助对象由乡镇(村)初审,报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

7、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安置户原住房要及时自行拆除,闲置宅基地无条件还耕还林,原承包使用权不变但可由乡镇统一流转或自行流转。社会保障安置的对象应将原宅基地、原承包的田土山林一并交村级管理。

8、在实施避险解困中,对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特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申领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家庭)优先进行安排,并分别奖励1人和0.5人的建房补助。

(二)发放方式

1、新建房屋的,新房基础竣工,发放40%的建房补助;新房封顶且旧房拆除,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验收,报县避险解困办公室核实后,发放剩余补助款。

2、购置房屋的,凭购房合同、发票,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发放建房补助款总额的40%;完全拆除旧房且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验收,报县避险解困办公室核实后,发剩余建房补助款。

3、社会保障安置的,凭养老(敬老)院相关手续和拆除旧房且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验收,报县避险解困办公室核实后,将建房补助款一次性发放到位。

(三)申报程序

个人书面申请→村支两委初审→村组移民会议评议→第一次张榜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初核→村支两委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申请人填写申请表→上报县避险解困办公室审核、第三次张榜公示→申请人与乡镇、村签订避险解困安置协议→进入项目实施→验收总结(填写验收表格、收集资料做好项目实施的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项目档案资料真实完整)。

(四)项目管理

县避险解困办公室要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移民资金县级报账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挤占、截留、挪用移民避险解困资金,确保移民避险解困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集中或分散安置的建(购)房补助款、社会保障安置补助款通过“一卡通”方式发放;基础设施配套资金拨付到项目承建施工单位。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按《湖南省移民资金县级报账制实施办法》(湘移民〔2010〕1号)文件执行。

(五)档案资料管理

县避险解困办公室和项目实施单位要认真做好项目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对象要一户一档,档案资料应包括移民申请书,县乡村三级审核意见,安置协议书,新、旧房屋照片,相关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等。

(六)工作步骤

1、前期准备阶段(6月中旬至6月下旬)。组建工作班子,组织学习培训,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进行初步调查摸底登记。

2、实施阶段(6月下旬至12月中旬)。按照移民避险解困项目申报程序,根据签订协议所确定的安置方式,认真做好避险解困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等各项工作,力争10月底前,基本完成主体工程建设。12月底前,完成搬迁入住。

3、验收、迎检阶段(12月中旬至12月下旬)。由村支两委、乡镇人民政府和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向市人民政府及上级移民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湘阴县特困移民避险解困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政府办跟线副主任、县移民局长任副组长,县公安、发改、扶贫、住建、民政、国土、财政、规划、房产、林业、水务、电力、交通、卫计、农业、信访、审计、供电公司、洞庭控股集团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避险解困办),办公室设县移民局,由县移民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特困移民避险解困项目的日常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县避险解困办公室要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及时收集整理项目资料,总结项目成效和经验,牵头负责各项迎检工作;各乡镇要强化属地责任,认真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加强对移民户建房的监管,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理乱占耕地、违规占建的行为,组织抓好旧房拆除工作;县避险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搞好政策衔接,做好跟踪服务。

(三)加强督查考核

县特困移民避险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县政府督查室,加强对全县特困移民避险解困工作的督促检查,凡个人或单位弄虚作假,虚报人口,冒领移民补助费的,一经发现从严查处,情节严重者除责令退返补助费外,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个人和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