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阴县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9-03-01 04:35
浏览量:1 | | | |

湘阴政办发〔2019〕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金龙新区、漕溪港临港产业新区,横岭湖(青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鹅形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县直各相关单位:

《湘阴县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机制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8日

湘阴县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机制工作方案

为加快建立面向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联合执法、精准执法、高效执法工作机制,集中解决严重污染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推进县域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好打胜污染防治攻坚战,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通过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机制的建立和推行,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突出违法犯罪行为,实现打击处理全区域、全覆盖,问题整治零容忍、零延误,为建设河湖清澈、空气清新、大地清秀的生态湘阴提供强有力的机制体制保障。

二、联合执法范围

联合执法范围:非法排污,非法采砂、采矿,非法码头,非法构筑物,非法养殖,非法捕捞捕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等领域的突出环保问题及重大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三、联合执法内容与责任分工

(一)加强非法盗采和洗砂联合执法

1.坚持网格管理和抱团作战相结合,以零容忍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县域水域及岸线盗采行为,做到有案必办、办案必严。(牵头县级领导:分管农业副县长;牵头单位:县砂管局;配合单位:县水务局、地方海事处、国土局、公安局、环保局、工信局、食药工商质监局、林业局、湖洲管委会、港航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2.依法从严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并依法严格处理相关组织和个人。(牵头县级领导:分管国土副县长;牵头单位:国土局;配合单位:县水务局、公安局、工信局、食药工商质监局、林业局、港航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3、严厉打击非法洗砂行为,对县域非法洗砂场、临时洗砂场地及设施设备坚决取缔。(牵头县级领导:分管环保副县长;牵头单位:环保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县水务局、公安局、工信局、城管局、国土局、规划局、电力局)

(二)加强砂石码头非法经营联合执法

坚决取缔非法砂场码头,清理已关停的非法砂场码头残留设备,彻底清空堆场,对非法侵占岸线、河滩洲滩的一律予以清除,对非法拆卸报废船只等船舶水污染的一律整治到位;依法严厉打击合法码头进行非法经营的行为。(牵头县级领导:分管交通副县长;牵头单位:县码头整治办,相关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县交通局、水务局、公安局、环保局、城管局、食药工商质监局、地方海事处、港航所)

(三)加强非法构筑物联合执法

1.依法严厉打击在洞庭湖湘阴水域和湘资两水沿岸设置影响防洪安全及生态环境的堤坝、围墙、牛棚牛栏等非法构筑物的违法行为。(牵头县级领导:分管农业副县长;牵头单位:县水务局;配合单位:县林业局、公安局、畜牧局、城管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2、依法严厉打击在洞庭湖湘阴水域和湘资两水沿岸违法建设搅拌场的行为。(牵头县级领导:分管城建副县长;牵头单位:县住建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县水务局、环保局、城管局、国土局、规划局)

3.依法严厉打击在横岭湖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开垦、设置矮围、网围和利用隔离设施从事养殖等违法行为。(牵头县级领导:分管农业副县长;牵头单位:县林业局;配合单位:县水务局、环保局、水产局、公安局、横岭湖(青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

(四)加强非法养殖联合执法

1.严格执行全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定规划,从严处罚违法排污养殖场(户)。(牵头县级领导:分管环保副县长;牵头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畜牧局、公安局、城管局、国土资源局,乡镇人民政府)

2.严厉打击拆除和退出禁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非法养殖行为。(牵头县级领导:分管农业副县长;牵头单位: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公安局、畜牧局、城管局、国土资源局)

3.严厉打击在河道、湖泊、湖洲湿地养殖龙虾、螃蟹、珍珠、鱼类,特别是内湖养殖网箱、网围等非法水产养殖行为。(牵头县级领导:分管农业副县长;牵头单位:县水产局;配合单位:县水务局、环保局、农业局,乡镇人民政府)

(五)加强非法捕捞捕猎联合执法

1.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等非法捕捞行为;严厉打击“三无”渔船以及渔船非法营运等非法作业行为。(牵头县级领导:分管农业副县长;牵头单位:县水产局;配合单位:县水务局、公安局、林业局、地方海事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2.严厉打击非法猎杀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生产、经营及其制品制作食品、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行为。(牵头县级领导:分管农业副县长;牵头单位:县林业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食药工商质监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六)加强破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联合执法

严厉打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入河排污口及其他破坏水源保护行为。(牵头县级领导:分管环保副县长;牵头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林业局、水务局、公安局、城管局、地方海事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1.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机构。成立县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相关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县政府办分管法制工作副主任、县政府办分管环保副主任、各行政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由县政法委常务副书记负责牵头执法调度,县政府办分管法制工作的副主任配合。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县环保局512室,由县政府办分管环保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县环保局分管执法工作的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具体联合执法工作。

2.建立联合执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每2个月召开一次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由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召集,研究解决联合执法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和困难,部署安排下段工作。如遇临时突发等情况可随时召开。

3.建立联合执法平台。完善水域执法平台建设,将砂石综合执法局的岭北站、西站、南湖站、湘滨站、新化沟站和荷叶湖站6个执法工作站作为联合执法的工作站。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安排5至10名执法工作人员作为机动力量,报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整合各相关部门执法力量,做到相互配合、齐抓共管,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加强信息平台建设,搭建县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APP等信息共享平台,及时预警、响应和行动。

4.建立及时反应快速联动机制。各执法部门需开展联合执法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附联合行政执法方案,报领导小组相关副组长、组长审定同意后,方可组织开展。各执法单位在执法过程中如遇重难险急情况,须在2日内向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及时报告;如遇突发环境事件,坚持“边报告、边行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2小时内快速反应并到达现场,第一时间开展处置。

5.建立执法后勤保障制度。县财政预算每年安排工作经费30万元,用于执法人员的办公、装备等开支。执法车辆和船只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

6.建立奖优惩劣机制。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联手互动”的原则,在组织和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坚决服从、认领任务、雷厉风行、协同作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和拒绝,凡不服从安排、明拖暗顶、推诿扯皮,导致执法被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启动问责程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成员单位及执法队员联合执法的工作成效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定,考核结果将作为年底各成员单位综合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