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基金征集工作的通知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3-06-0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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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政办发〔2013〕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水利建设基金征集工作,保障我县水利事业建设发展需要,提升防洪保安和旱涝保收能力,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1〕2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领导机构

县政府调整湘阴县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闵秀明任组长,张浩果任常务副组长,李毅、许长虹、易锦文任副组长,县政府办、财政、地税、审计、国土、水务、发改、住建、林业、环保、运政、政务中心、市管中心、港航监督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李毅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地点设县行政大院三楼(联系电话:0730—2115526)。

二、调整征集标准和征集办法

(一)水利建设基金征集范围、标准原则上按照《湘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建设基金征集工作的通知》(湘阴政发〔2012〕8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原规定的“外河洲滩码头按岸线占用长度每米每年300元征集水利建设基金”调整为“内外河洲滩等所有砂石站场、运输船舶分别按销售收入、营运收入的0.6‰征集水利建设基金”。

(二)根据工作实际,对征集办法作以下调整:

1、县财政局负责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中提取水利建设基金;

2、县地税局负责县内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含砂石公司)、房屋装饰装修的水利建设基金征集;

3、县市管中心负责内外河洲滩等所有砂石站场、码头的水利建设基金征集,并负责城区内各超市、市场及城区外个体工商户的水利建设基金征集;城区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水利建设基金征集,由县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公室协调县地税局、县市管中心落实征集任务,不交叉和重复。

4、县政务服务中心、地税局负责县内房地产企业(含建安企业)的水利建设基金征集。其中年内报建的房地产项目(含私人建房),在办理相关报建手续时,由县地税局按2元/平方米标准一次性预征水利建设基金;待项目结束后,由县政务服务中心把关,县地税局统一按销售收入的0.6‰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5、县运管所负责各种大小汽车水利建设基金的征集;

6、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非农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的水利建设基金征集;

7、县港航监督所负责所有运输船舶水利建设基金征集;

三、明确征管工作经费安排及奖励办法

县财政按照水利建设基金征集全年实际入库数的10%在年底安排各征集单位征管工作经费,其中5%作为奖励资金;对超额完成征集任务的单位,再按其超额部分的10%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经县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批准后,再由县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公室拨付到各征集单位。

四、严格征集要求

水利建设基金征集工作继续纳入县委、县政府“三个文明”考核,征集任务列入县财政预算。各代征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强化征收举措,创新征收办法,遵守征收秩序,严格征收标准,不得随意减免,不得超范围征集,确保按期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征集任务。考虑汛期防洪资金调度需要,各代征单位必须在每年6月底以前入库60%以上,其余部分在每年12月底以前全额缴入财政专户。

                                             

  201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