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阴县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7-03-1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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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政办发〔201710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金龙新区、漕溪港临港产业新区,横岭湖(青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鹅形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县直各单位:

《湘阴县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规程(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9日

 

 

 

 

 

 

湘阴县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规程(试行)

 

 为促进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实现科学、优质、高效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办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一、办理范围

(一)上级机关交由县政府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二)本级人大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及闭会期间提出的有关政府工作的书面建议(含议案转建议);

(三)本级政协委员、政协组成单位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及闭会期间提出的有关政府工作的书面提案。

二、办理职责

(一)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负责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和上级机关交由我县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按照工作职责,积极承担办理工作任务,不得推诿。

(二)各乡镇、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办理工作的领导责任,其他相关人员承担工作责任。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职责列入议事日程,要明确分管负责人,安排专人具体负责办理工作。

(三)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接待安排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检查和考察活动。

(四)县政府办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督促、检查各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并成立由政府办主任任组长,政府督查室、秘书科负责人等为成员的专门工作班子。

三、办理程序

(一)交办。上级机关转来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县政府专题研究确定协办单位后交相关单位办理;县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属于县政府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县政协委员、政协组成单位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有关政府工作的提案,由县政府办交办。

(二)改办。县政府办负责确需重新调整承办单位的改办工作。承办单位发现交办不准,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必须在接到承办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交办单位,并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退交的建议或提案必须经过本部门主要领导同意并签字,不得自行转办、积压。

(三)承办。承办单位应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作为正式公文认真清点、逐件登记。对应由本单位办理的,要及时提出办理方案,经本单位主要领导阅批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后,指定专人,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主办单位要负责牵头,协办单位要密切配合。协办单位对协办件应与主办件一样对待,认真办理,应在收到协办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协办书面意见反馈主办单位,并报送交办部门;协办意见不一致时,由县政府办负责协调解决。属于解释性的建议或提案,必须经交办部门确认,方可进行走访。

承办单位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时,应先征求建议人或提案人的意见,准确理解和把握其建议、提案的意图和要求,见面率要达到100%,联名提出的至少要与领衔人见面,努力提高办理质量和满意率。

(四)答复。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接到人大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作出书面答复,做到办结率100%。在正式答复前,答复件必须由单位一把手审签并送分管副县长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答复。在拟写人大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答复报告时,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好法制关、政策关、文字关和格式关。对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对因财力、物力等客观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纳入工作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涉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超出职权范围以及受客观条件限制而难以解决的问题,应说明情况,并认真做好解释工作;对个别办理难度较大、情况特殊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理完毕的,经县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并报县政府办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

人大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答复的具体要求如下:

1、上级机关转交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县政府办审核后以县政府名义行文答复,并分别抄送上级主管机关。

2、县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各乡镇、各部门行文答复,并分别将答复件、征求意见表及答复电子版抄送县人大联工委、县政府办、县政协提案委及有关协办单位。

3、答复报告要求内容完整、表述准确、文字精炼,必须按照县政府办规定的统一格式使用红色函头文件进行答复,并加盖单位公章。答复件以正式文件送达代表和委员,并当面征求意见,回收意见表。

4、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由县人大、县政协负责组织进行回访,当面征询代表、委员意见,并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或存在问题的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责成原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再次答复代表。走访代表或委员要由单位主管领导或具体承办人员和业务股室共同完成。对比较复杂的以及最终无法解决的建议或提案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走访,并向代表或委员进行解释。答复代表或委员要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原则,不允许通过非正常渠道,让代表或委员违心地签署"满意"。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建议或提案,各承办单位必须查明原因,认真研究,重新办理,再次答复。

上级交县政府办理的省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协助办理单位会同县政府办按规定见面、答复和征询意见。

5、为便于分类统计办理工作,总结办理成果,各承办单位要求代表或委员在征求意见表中标明办理效果,并在相应的表格内划"√"。

(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

(2)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年内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

(3)所提问题因客观条件限制列入计划解决的,用"C"标明;

(4)所提问题因政策法规等暂不能解决留作工作参考的,用"D"标明。

(五)催办。县政府办会同县人大、县政协有关委办、政府督查室,定期和不定期对建议或提案办理情况进行催办,并有针对性地选择若干单位进行检查、指导。

(六)督办。县政府办定期检查各承办单位办理进度和办理效果,掌握总体办理情况。重点检查有条件解决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是否存在重答复轻落实的现象、对不满意的建议或提案是否进行重新办理,督促各承办单位圆满完成办理工作任务。对单位不重视,办理工作推动不力,落实任务打折扣、讲价钱,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优资格,并适情根据《岳阳市"为官不为"、"为官乱为"问责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五)款予以问责。

(七)总结。凡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的单位,在办理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经验,写出书面总结报告,报送县人大联工委、县政府办和县政协提案委。承办单位在总结中,应将代表或委员所提建议或提案的具体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工作措施进行报告。县政府将根据各部门的报告形成书面材料,分别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代表建议情况,向县政协常委会通报办理提案情况。

(八)公开。县政府办协助县人大联工委和县政协提案委全面收集整理建议提案办理答复件及电子版,在办理工作结束后全部在县政府门户网站相关栏目公开办理结果。

(九)存档。县政府办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原件及答复报告文稿等有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以备查考。各承办单位在完成年度办理工作后应及时存档。

四、办理工作制度

(一)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制度。各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中提出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调查研究弄清情况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办理。

(二)坚持联系制度。各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应主动采取电话、走访、召开座谈会、现场办理等多种形式,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沟通,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共商解决办法。各承办单位要明确相对固定的办理建议或提案工作的分管负责人、主办人员,并将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报县政府办、人大联工委、政协提案委,以便加强工作联系。

(三)坚持责任制度。各承办单位应由主办工作人员对建议或提案认真进行办理,分管负责人逐级负责审核把关,每件建议或提案须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县长的批办意见。

(四)坚持重要建议或提案领导亲自办理制度。对涉及重大、典型问题的人大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由县政府办报送县政府领导阅批、办理、督办,县政府办应根据领导分工对重点建议或提案进行跟踪办理。各承办单位也应列出重点办理工作计划,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亲自主持办理,以此推动办理工作的开展,确保优质高效完成办理工作。

(五)坚持目标考核奖惩制度。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内容。县政府每年组织召开一次交办会议,总结、部署办理工作,交流推广办理工作经验,表彰奖励先进。

五、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