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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城镇(乡)黑臭水体治理三年行动(2018-2020年)初步实施计划

来源: 湘阴县住建局 发布时间: 2018-08-24 10:52 浏览次数: 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县政府《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精神,加快改善洞庭湖生态环境,推动我县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保护和改善城乡水体环境,提升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住建部、环保部《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初步实施计划。

一、工作目标

到 2020年底,县城及所有建制镇黑臭水体得到基本治理,实现城乡黑臭水体治理全覆盖。计划2018年启动并完成2—3个城区黑臭水体治理、完成1—2个乡镇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力争2019年城区及乡镇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90%;2020年,县城及所有建制镇黑臭水体得到基本根治。

二、工作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3月中旬)。由主管副县长刘映球组织召开县直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园区负责人参加的全县黑臭水体治理三年行动工作部署大会,制定推进路线图和落实时间表,细化任务目标,明确工作责任。

2.调查摸底及核查阶段(2018年3月下旬--5月)。由属地责任单位对行政区域内的黑臭水体进行全面摸底统计,报湘阴县黑臭水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同期成立)汇总。4—5月份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聘请专业机构对上报的各黑臭水体进行现场核查。

3.编制黑臭水体治理整体方案(2018年6月—8月)。由专业机构对经核查确认的各黑臭水体,根据检测数据、影响程度分类并制定整体治理方案(建议书),提请政府审批确定治理方案及项目实施模式。

4.全面实施阶段(2018年9月—2020年12月)。8月下旬,政府组织召开全面实施黑臭水体整治专题会,9月份开始根据进度计划安排全面实施黑臭水体治理。2018年启动并完成2—3个城区黑臭水体治理、完成1—2个乡镇农村黑臭水体治理;2019年城区及乡镇完成90%黑臭水体治理;2020年,县城及所有建制镇黑臭水体得到基本治理。

5.考核验收阶段(2020年11月—2020年12月)。各责任单位认真开展自查,完善档案资料,上级主管部门及县黑臭水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全面考核验收(期间,对完成治理任务的黑臭水体进行分批验收)。

6.成果巩固阶段(2021年1月—2021年2月)。总结工作经验,巩固治理成果,探索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湘阴县城镇(乡)黑臭水体治理三年行动计划推进有力、实效显著,建议政府成立湘阴县黑臭水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县长刘映球任组长,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环保局、发改局、城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洋沙湖工业园、金龙新区、临港新区、鹅形山风景区、横岭湖湿地保护区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住建局。领导小组成员要切实强化责任担当,狠抓工作推进,确保黑臭水体治理三年行动取得实效。各单位要成立专门班子,县直单位要明确一名专管负责人,乡镇、各园区要明确一名分管副职和一名联络员,专门负责该项工作。

四、工作要求

1.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城镇黑臭水体整治是省市县委、政府的一项重要民生实事工程,是一项进一步保护和改善城乡水体环境,更大幅度提升人居环境质量的惠民工程。各属地责任单位和相关新闻媒体应加大宣传力度,宣讲黑臭水体整治的重大意义,提高社会各界对该项工作的关注度和支持度。

2.做好相关前期工作。一是切实加强管控。各单位应立即着手黑臭水体整治相关工作,对乱排、乱倒、乱围、乱养行为,要立禁予以制止,并加强巡查管理,减少治理存量。二是全面准确摸底,及时报送数据。要根据省住建厅《关于核实洞庭湖地区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和上报村镇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情况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城镇黑臭水体整治有关工作的函》(湘建村函〔2018〕58号)要求,认真、如实填报黑臭水体项目清单,不得瞒报、漏报和多报(城镇、乡镇建成区、行政村超过30户聚居点,且造成恶劣环境和社会影响的黑臭水体必须上报),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县黑臭水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汇总。三是归口项目申报,统一数据口径。城镇(乡)黑臭水体治理是环保督查的一项重点工作,目前,存在县直多部门上报黑臭水体项目清单等现象,给政府统筹安排造成了不良影响。全县黑臭水体项目清单的统计申报由县黑臭水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部门责任单位予以协调配合。

3.规范工程管理。城乡各黑臭水体项目的实施应严格按政府审批确定的治理方案和模式实施,以确保时序要求和治理质量。

4.严格考评,奖惩兑现。湘阴县黑臭水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或不定期对黑臭水体专项整治进度、质量情况等进行督查,对工作推进快、任务完成好的单位和贡献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力、推进不力,造成项目建设滞后的,将启动问责程序,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