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违法存储危化品 房东与企业共被罚15.6余万元!

来源: 湘阴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2-12-13 15:18 浏览次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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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9月,广东东莞市大朗镇石厦村专职安全员在开展日常巡查检查时,发现某铁皮房疑似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随即将相关情况上报大朗应急管理分局。

情景再现……


大朗镇石厦村安全员:

这里是大朗镇石厦村,村里有一处铁皮房内疑似违规存放有危险化学品,请您派相关人员开展调查

大朗应急管理分局:

收到!你做得很好,感谢你提供的线索。我们马上前往现场检查。

大朗应急管理分局接报后迅速赶往现场检查,发现该铁皮房内储存有45桶无水乙醇(14KG/桶)和60桶甲基环己烷(14KG/桶),共计105桶,约1.47吨。经专业机构抽样检验,均属危险化学品。

铁皮房位于大朗镇石厦村石厦仙溪路1号居民楼和石厦村荔枝园之间,占地100平方米,为砖墙结构,屋顶用铁皮搭建,屋内未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储存条件,且无营业执照及其他证件,无消防审核验收证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经查发现,该铁皮房于2022年8月29日起,被东莞市恂帅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用作危险化学品周转仓。该铁皮房房东曾某在明知铁皮房没有经过消防审核验收,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储存条件的前提下,仍以900元/月的租金,租借给该危化品经营公司使用。

02

处理情况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责令相关人员和企业限期整改。

曾某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第33项,大朗应急管理分局对房东曾某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55元。

东莞市恂帅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0 版)第 110 项,大朗应急管理分局对东莞市恂帅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5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3

案例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 第八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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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提醒


作为房东,你要……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租借双方资质齐全,明确了解租借方储存货物种类和用途等,严禁随意出租生产经营场所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切勿忽视危险,因小失大!

作为危化品企业负责人

你要……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环境安全,注重危化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及运输过程中的任何细节,切勿以身试法,只顾生产,不顾安全!对照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安全管理“六必须”内容,严格落实自查自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