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3-11-29
解读:《关于集中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20-07-29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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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目的: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主要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自然资发〔2019〕29号)和《湘阴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

具体内容:

一、此次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范围为全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建(构)筑物(城镇规划区除外),按照“应登尽登”的原则,2020年5月1日至8月30日完成外业权籍调查,11月底完成发证率90%以上,12月底前完成登记成果数据汇总建库工作。

二、凡属农村违法违规建设用地的,须严格按照《湘阴县“违建房”清理整治实施方案》(湘阴政办发〔2019〕36号)要求,依法依规完成整治后,方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三、此次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不动产权籍调查按照总调查模式予以开展,以已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权属)调查结果为基础,全面查清农村范围内每一宗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组成的不动产单元状况,形成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具体由村组集中申请,各乡镇(街道)集中受理上交,经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复核无误后,开展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四、此次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住建局、财政局、公安局等部门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积极配合做好权籍调查、指界、确认和纠纷处理等工作。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范围涉及的相关权利人应主动配合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五、单位指界须提交法定代表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指界须提交真实有效的户口簿和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参加指界的,须提供指界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