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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关于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公示(2)

来源: 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2-02-24 16:25 浏览次数: 1
编稿时间: 2022-2-21                                            来源: 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查处置公示-2022年2月
序号 报告编号 被抽检企业名称 不合格产品名称 不合格项目 核查处置情况
1 NO:FHN20211158136 湘阴县实竹湾饮料有限公司 天然高山包装饮用水 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2021年11月25日,县局收到检验报告(NO:FHN20211158136),该检验报告载明:所检验商品名称为“天然高山包装饮用水”、商标为“实竹湾+图形商标”、生产日期为“2021-11-05”、规格型号为“18L/桶”、生产者为“湘阴县实竹山泉饮用水有限公司”、检验项目为“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标准指标:n=5,c=0,m=0;实测值:442,356,353,291,214;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批准,对当事人并案立案调查。现查明,021年11月5日,当事人以1.0元/桶的成本生产了684桶规格为18L/桶包装标签标示产品名称为“天然高山包装饮用水”、生产商为湘阴县实竹山泉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为“湘阴县金龙村燎原村”、统一零售价“18元”以及标示了“QS”标志(“QS”标志标示的许可证号:QS4306060115519)的桶装饮用水,然后于当天以3.0元/桶的价格全部出售给了长沙经销商严某良,从中获利1368元。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向经销商发出产品召回通知,并对该产品的生产工艺进行了整改。县局于2022年2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处罚决定书《湘阴市监处罚〔2022〕2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之“2”的基准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68元;2、罚款50000元,罚没款合计51368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