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5-10-1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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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或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湘阴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突发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事件划分为一般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大事件。

 

   (一)一般突发事件是指在局部地区发生,尚未引起大范围扩散或传播,尚未达到规定的重大突发事件标准的事件。

 

1.动物间发生鼠疫流行;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3.本县1周内发生霍乱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或2个以上的县,发病1550例;

 

4.本县1周内发生病毒性肝炎、登革热50例,伤寒、副伤寒30例,痢疾100例,流行性出血热5例,狂犬病3例,钩端螺旋体病、肺结核、流脑、乙型脑炎、麻疹、疟疾各20例以上疫情。

 

5.县内发生5例以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起食物中毒事件造成50100人发病,无死亡;或集体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或地区性、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7.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服药中出现群体性癔病或不良反应;

 

8.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且受危害人数在10人以下,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20Gy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9.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急性职业病10例以下,无死亡;

 

10.其它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危害的突发事件。

 

(二)重大突发事件是指突发事件在较大范围发生,有扩大趋势,但尚未达到规定的特大突发事件标准的事件。

 

1.发生1例以上鼠疫、肺炭疽病例;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疫情波及全县;

 

3.霍乱在一个县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疫情波及全县,1周内发病50例及以上;

 

4.疫情波及全县,在1周内发生病毒性肝炎、登革热50例,伤寒、副伤寒30例,痢疾100例,流行性出血热5例,狂犬病3例,钩端螺旋体病、肺结核、流脑、乙型脑炎、麻疹、疟疾各20例以上疫情。

 

5.本县发生20例以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其它县也同时有发生,或扩散到其它县;

 

6.发生从未出现过的传染病疫情;

 

7.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中出现人员死亡;

 

8.一起食物中毒事件造成超过100人发病,或有1人以上死亡;

 

9.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且受危害人数在10人以上,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40Gy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10.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急性职业病1050人或者死亡5人以下;

 

11.丢失放射性物质,其放射性活度(Bp)密封型≥4×106,非密封型≥4×105

 

12.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13.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事件。

 

(三)特大突发事件是指影响大,波及范围广,涉及人数多,出现大量病人或多例死亡,危害严重的突发事件。

 

1.发生鼠疫、肺炭疽疫情,本县内波及2个及以上镇,在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病5例及以上;

 

2.发生脊髓灰质炎疫情;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生续发性疾病,波及全县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4、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新发传染病,波及本县等4个以上县,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5.重大生物和化学污染、放射事故,出现大量人员伤亡;

 

6.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大突发事件。

 

二、突发事件的报告与通报

 

(一)突发事件的报告

 

我县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并纳入市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县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突发事件报告规范。

 

1.突发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1)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监测机构;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县卫生行政部门;

 

4)镇政府;

 

5)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和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报告人。

 

3.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突发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镇政府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突发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1.按照县人民政府的指示,县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县有关部门和各镇卫生院、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

 

2.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卫生院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镇卫生院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

 

3.接到通报的镇卫生院,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4.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部门通报;

 

5.发生突发事件时,我县各级人民政府不直接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确实需要发布时,需经省人民政府授权。

 

三、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一)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1.各镇卫生院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镇卫生院要迅速组织力量对报告的突发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初步判定突发事件的类别和性质,根据需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提出处理方案,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情况。

 

2.镇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镇人民政府接到卫生院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院做好疫情信息收集,做好人员的隔离和防护。依法对引起中毒的场所、物品采取控制措施,依法对传染病疫点或疫区采取紧急措施,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落实公共卫生设施。加强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启动应急储备基金和物资,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治疗。

 

3.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县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下属镇卫生院的调查报告后,应及时了解情况,掌握突发事件动态,确定事件类别、性质和严重程度,制定控制措施。指导督促当地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需要,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并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可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使有关部门处于应急准备状态,做好处理准备。向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技术支持和指导请求。

 

(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1.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1)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技术人员到达突发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判定事件的性质、类别、严重程度、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2)制定和实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方案,组织开展医疗救治、传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对易感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开展突发事件原因查找和确证工作。

 

3)对重大中毒突发事件危害范围做出科学判断,判明引发事件的毒物种类及数量,提出处置方案,指导和组织群众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自我防护;

 

4)必要时请求市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专家支援、协助和现场指导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指导我县制定或修订突发事件处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协助开展突发事件原因查找工作。

 

2.县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1)县人民政府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根据县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在市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我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

 

2)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

 

3)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县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和落实有关措施;做好人员的隔离和防护;依法对引起中毒的场所、物品采取控制措施;依法对传染病疫点或疫区采取封锁等紧急措施;启动应急贮备基金和物资;做好生产、生活和新闻宣传工作。

 

4)必要时请求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协助或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理,保证我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急反应

 

县计划、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度和供应;物价部门加强应急物资的价格监督,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物价稳定。

 

财政部门做好应急处理的经费保障工作。

 

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学校中的突发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做好突发事件区域的治安管理,协助实施对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

 

交通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优先满足疫区紧缺物资运送和人员疏散的需要,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农、林部门组织做好家畜家禽及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应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其他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处理的需要,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舆论宣传、科研攻关、救济物资发放、紧急物资的进口、接受和分配捐赠、市场监督管理以及市应急处理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4.各镇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未发生突发事件的镇人民政府,要服从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调度,支援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在本辖区内发生。

 

(三)特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1.县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1)县人民政府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根据县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启动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

 

2)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

 

3)在市突发事件指挥部指挥下采取应急处理措施,请求市人民政府协助并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理;

 

4)调动和调配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人员参加应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5)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协助市科学研究机构进行科研攻关;

 

6)根据需要紧急调集或征用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7)根据需要对环境、水源、食物及引起或可能引起中毒的场所、物品采取控制措施;

 

8)根据需要对人群进行疏散或者隔离;

 

9)必要时,对传染病疫点或疫区实行封锁等紧急措施;

 

10)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其它应急处理措施;

 

11)启动应急贮备基金和物资;

 

12)做好生产、生活和新闻宣传工作;

 

13)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2.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急反应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县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按职责内做好突发事件处理的有关工作。

 

3.各镇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各镇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和性质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辖区内有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处理、采样、检验、分析以及进行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工作开展。

 

四、工作保障

 

(一)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

 

应急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1.未发生突发事件时的职责

 

1)宣传和贯彻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预案;

 

2)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应急救治体系和信息网络;

 

3)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

 

4)收集、分析和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信息;

 

5)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与突发事件相关的应急设施、设备、以及其他物资、技术与人才资源的贮备;

 

6)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2.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办公室即转变为应急指挥部的下设办公室,其职责是在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物资储备

 

县、镇人民政府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应急药品、疫苗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三)经费保障

 

县、镇人民政府加强公共卫生和基层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按经济的发展程度逐年增加对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增加幅度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各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突发事件不低于5万元的日常监测和预警专项经费,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不低于50万元的突发事件应急基金(或贮备金)用于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应急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和医疗救助等。

 

四)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大众传媒(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健康教育,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事件发生的意识,提高人民群众应对突发事件的心理应激能力。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聂腊山

成员:李自力   柳洪文  易鹏飞      柳世雄  杨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机动队成员名单

疾病控制组成员:罗细光  梁德纯   宋长宇  周辉煌  伍湘中   侯立华  刘胜兰

卫生监督组成员:邵建华         

医疗专家组成员:蒋迎谷  张正清   杨超人  张书        谭义平   蒋建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