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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春季中小学教育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湘阴县发改局 发布时间: 2018-02-28 08:25 浏览次数: 1

湘阴发改价〔2018〕11号

各乡(镇)中小学校、县直各学校:

根据岳阳市发改委、岳阳市财政局、岳阳市教体局《关于2018年春季中小学教育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岳发改价费〔2018〕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2018年春季中小学教育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费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执行免学费、免课本费政策。

(二)高中阶段学校符合国家和省免学费政策的学生按免学费政策实施,不符合国家和省免学费政策的学生按收费标准执行(见附件1),经省教育行政部门评定的特色教育学校参照执行省级示范性高中收费政策。

高中阶段学校符合国家和省免课本费政策的学生按免课本费政策实施,不符合国家和省免课本费政策的普通高中学生按课本费标准收取课本费,课本费严格按照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8年春季中小学教科书、教学参考书目录>的通知》(湘教发〔2017〕34号)、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岳阳市2018年春季中小学教科书、教学参考书目录>的通知》(岳教体发〔2017〕14号)颁发的用书目录、当地实际征订的版本和省发改委、省新闻出版局《关于下达2018年春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8〕43号)下达的价格从实核定(县直普通高中课本费收费标准见附件2),不符合国家和省免课本费政策的职业高中学生由学校根据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预收,在学期结束时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二、服务收费和代收费

(三)作业本费。由学校按统一格式、数量、金额的原则无偿代购。收费应严格控制在标准以内:1-2年级不超过7元/生·期,3-6年级不超过10元/生·期,7-9年级不超过15元/生·期,普通高中不超过30元/生·期,职业高中按实收取。(作业本数量1-3年级10个,4-6年级11个,7-9年级15个,高中26个。)

(四)教辅材料费。中小学的教辅材料征订选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广出发〔2015〕45号)、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新闻出版局、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教发〔2014〕26号)、《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新闻出版局、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湘教发〔2017〕25号)、《关于公示2014年春季教辅价格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湘价教〔2014〕32号)、《关于公示2014年春季教辅价格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湘价教〔2014〕42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17年秋季教辅材料指导价格目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按“五限”原则组织实施。“限年级”:限小学三到六年级,初中、普通高中各年级可推荐使用教辅材料;“限学科”:限小学的语文、数学、英语、科学、品德与社会(道德与法制)五个学科,初中和普通高中各年级的政治、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九个学科可以推荐选用征订相应教辅材料;“限范围”:除普通高中毕业年级外,限《岳阳市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岳市教发〔2014〕20号)内选订,普通高中毕业年级放宽到《湖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湘教发〔2014〕34号);“限数量”:限“一科一辅”,相关学科只能推荐学生选用一种同步练习册、一种暑假作业、一种历史图册、一种历史(地理)填充图册、初高中毕业年级选用一种考试辅导材料;“限总额”:三、四、五、六年级限70元以内,七年级限100元以内,八年级限150元以内,九年级限260元以内(含考试辅导材料)(具体标准见附件4),高一年级限200元以内,高二年级限350元以内(含考试辅导材料),高三年级限420元以内(含考试辅导材料)(具体标准见附件3),同时,每本教辅材料的单价不超过省发改委规定的最高指导价(具体标准见附件5)。

各学校在征求学生自愿征订意见的同时,也要综合考虑教育教学的正常开展,并在汇总学生和学生监护人按要求填写的由湘阴县教育局统一制订的《教辅材料自愿征订单》后,统一无偿代购(新华书店是唯一发行单位)。

各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辅材料。

(五)寄宿费和公寓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不设公寓,寄宿费全免;农村高中阶段和城市中小学有寄宿的学校,寄宿费按学生自愿原则,实行限额控制,每生每期最高不超过300元,具体标准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在最高限额内,分校审批、分栋(层)公示;实行公寓的学校,公寓费按学生自愿原则,实行分类定价,具体标准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分校审定。

(六)伙食费。原则上要求购票就餐,确实无法实行购票就餐的学校(含提供饭菜加热服务或大米加工服务的农村学校)也可采取最高定额标准进行管理。即我县的伙食费最高定额标准为:早餐不超过4元/人·餐、中餐不超过6.5元/人·餐、晚餐不超过7元/人·餐,按实收取。对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首次办就餐卡实行免费,遗失或损坏补办就餐卡可收取成本费10元/张。学校要加强对学校食堂的管理,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学校食堂要遵循“保本不盈利”的原则,严禁盈利,并按规定建立单独的伙食台帐,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学生和社会监督。

(七)校外活动费(指郊游、看电影、参观展览等)。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免收校外活动费,其他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时,属学生个人消费且经由学校统一支付的,可按次向学生据实收取,事毕应及时公布,不得按月或学期预收。

三、退费

(八)学生入学后因故退学、转学或请假的,除已终结商品买卖和劳务服务关系的代收费项目外,其它收费由学校实行按月退费(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中途转入的学生,按实际在校月数和应分摊的收费标准收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费。

四、民办学校收费

(九)进一步推进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市场化改革,必须坚持教育公益导向,有效引导民办学校科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坚持推进市场形成机制,健全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的机制。民办学校在我市未出台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收费管理办法前,遵循以下原则:

1.民办学校应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规范定价程序和收费行为,在未制定具体的定价制度前,不得随意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2.民办学校调整学费标准要充分听取学生及学生家长意见,并提前60天向学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3.民办学校应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确需提高收费标准的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办学成本制定。

4.民办学校按隶属关系依据价格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自行制定收费标准,不得巧立名目,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5.民办学校收费按学段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政策”的收费管理原则。即小学分一至三年级和四至六年级两个学段,初中、高中分别为一个学段。学生在校期间的收费均按学段收费标准分学期或学年交纳。

6.民办学校应按学期(或学年)收费,不得跨学年收费。

7.退费政策参照公办学校规定执行。

8.民办学校制定的收费标准,需在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明示,实际收费标准应与招生简章及宣传广告收费标准一致。

9.严格遵守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确保学生和学生家长“明白交费”,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财政、教育部门监督。

“公参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按规定程序报经价格部门审批后执行。

五、收费纪律及要求

(十)高度重视中小学收费。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事关我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必须不折不扣地认真执行中央、省、市制定的中小学教育收费各项政策。

(十一)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政策。根据《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668号)的相关规定,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收费或突破已经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图书馆查询、午休管理服务、课后看护、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饮奶、商业保险、校园安全保卫、军训(含军训期间的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等费用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十二)严肃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学校食堂要遵循“保本不盈利、不得对外承包”的原则,按规定建立单独的伙食台帐,自觉接受学生和社会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事先与教辅材料发行单位商定教辅材料优惠让利折扣,折扣应让利于学生,各类专题教育读本、市和县市区地方课程读本一律免费发放,不得要求学生征订;符合国家关于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基本条件的学校实施场馆开放收费必须报当县教育、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从实从紧核定。

(十三)严密防范搭车收费。严禁任何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企业通过中小学校违背学生意愿向学生收取饮水、饮奶和课间餐等经营服务性费用,面向学生的商业保险应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保险机构投保,学校不得参与组织收取保险费。面向学生公开发行的教育期刊(《高中生》、《初中生》、《小学生导刊》、《幼儿画刊》等),各地不得将其列入教辅材料,应由学生自愿向邮政发行机构订阅,各学校不得参与组织代订、代购。

(十四)切实规范民办学校收费。民办学校要自觉接受价格、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切实规范收费行为,坚决纠正过度追求经济利益问题,杜绝无序收费。禁止民办学校虚假承诺、虚高收费行为,不得以“包过线”、“包录取”、“包获证”、“包就业”为名跟学生及家长签订协议,不得以此为名向学生和家长收取规定项目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十五)依法依规做好职业高中收费。公办职业高中对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不能收取高于补助标准的学费差额部分;职业高中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按《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5〕648号)规定执行;各职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十六)严肃查处补课乱收费。全面落实《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各地集中开展有偿补课专项治理,紧盯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易发多发期,加大查处力度,坚决制止有偿补课。坚决制止“课堂内容课外补”、学校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教师在社会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学校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变相开展有偿补课、以家长委员会或班委会等形式组织有偿补课现象。严肃查处学校及其教职工组织或参与补课乱收费的行为,禁止公办中小学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补课活动的场所和设施。

(十七)不断完善“精准助学”机制。各部门单位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确保进城务工农民工的子女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要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精准助学”工作,确保国家规定的免学费、免书籍课本费、免教辅材料费等政策落实到位,确保中小学不出现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缴不起费用而辍学;要加强财务管理,坚持阳光操作,完善资金下拨机制,实现学生资助的全过程管理及资助资金的精准管理,确保国家资助资金及时足额准确到校、到人。

(十八)贯彻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各中小学要严格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学校要按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固定公示牌(栏)还须在招生简章、校园网、校务公开栏和学生宿舍、食堂、缴费处等学生集中的地方按规定公示本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供学生自愿选择的收费项目以及投诉电话,通过网络、媒体宣传教育收费政策。主动接受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教育收费工作的透明度。凡未经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学生有权拒交,已交费的应退还给学生。(收费公示牌式样见附件6-10)

(十九)切实保证专款专用。各中小学校的学费收入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挤占、挪用和平调学校的学费收入,禁止任何单位对学费收入征收任何性质的统筹性资金。

(二十)继续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力度,逐步建立完善教育收费治理工作问责制。发改、财政、教育部门将密切配合,认真督促县内各中小学校不折不扣地执行教育收费各项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各中小学校收费的监督力度,及时接受、认真受理学生和群众关于教育收费问题的举报、投诉和情况反映,对学校、有关单位不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巧立名目收费的,要按各自职责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切实维护好我县教育收费的良好秩序,切实维护好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附件:湘阴发改价〔2018〕11号(附件).doc

湘阴县发展和改革局    湘阴县财政局     湘阴县教育局

2018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