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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卫生健康局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来源: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 2021-08-05 08:45 浏览次数: 1

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单位(盖章):湘阴县卫生健康局                                          填表时间:2021年3月30日

序号

证明

名称

证明

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事项

类型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

层级

索要

单位

开具

单位

省部级

市级

县级

乡镇及其他

1

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

2.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申请并发症鉴定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施术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提出并发症鉴定书面申请。受术者申请并发症鉴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并填写并发症鉴定申请表。

行政法规

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村、乡镇或所在单位

行政确认

2

户籍在外省的需提交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再生育

许可

《湖南省生育服务登记和生育证管理办法》第八条:再生育子女实行审批制度。符合《条例》规定条件,要求生育第3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提出申请,办理生育证,持证后方可怀孕生育。申请办理生育证需提交以下资料:

1.结婚证;2.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2寸免冠近照2张;3.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证明材料。户籍在外省的,需提交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地方性

法规

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

3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证明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

1.《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以及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达到规定的年龄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励待遇。

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由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发给救助金.

2.湖南省卫生计生委、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的通知》(湘人口发〔2014〕12号):原持有的《光荣证》遗失,已超过规定的申领年龄又无法找到补证所需要的原始材料,仍符合持证条件的,可由对象工作单位或者户籍地居委会公示5日,所在街道核实后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证明》申请人凭此证明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地方性

法规

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村、乡镇或所在单位

行政给付

4

无子女证明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

1.《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以及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达到规定的年龄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励待遇。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由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发给救助金。

2.湖南省卫生计生委、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的通知》(湘人口发〔2014〕12号):终身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属国有单位职工的,到单位申领《无子女证明》(见附件2),其他人员到户籍所在地街道申领《无子女证明》,凭此证明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

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村、乡镇或所在单位

行政给付

5

《独生子女证》或两女户证明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

1.《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9月29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七条: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以及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达到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年龄时,由人民政府发给奖励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2.《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全文)。

3.《湖南省人口计生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全文)。

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

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村、乡镇或所在单位

公共服务

填表人:戴召勋                                                   电话:18390019678

备注:1.“效力层级”栏填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决定;

2.“行使层级”栏填写该证明事项在我市的行政机关层级;

3.“事项类型” 栏填写该证明事项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如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

4.填写的证明名称要与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上属于证明的事项名称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