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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卫生健康局“首违不罚”清单

来源: 湘阴县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 2022-05-07 20:38 浏览次数: 1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情形

1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免予警告

2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失实的。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且未上市销售的。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5

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不要求(产品添加违禁药物的除外)且未上市销售的。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6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7

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得二十五条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8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得二十六条第(一)项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9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得二十六条第(二)项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0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得二十六条第(三)项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1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得二十六条第(四)项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2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未进行安全教育,未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的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3

托幼机构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 生保健人员的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 理办法》 第十九条第(一)项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4

托幼机构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 的工作人员的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 理办法》 第十九 条(二)项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5

托幼机构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 理办法》 第十九条第(三)项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6

托幼机构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 童入托幼机构的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 理办法》 第十九条第(四)项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7

托幼机构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 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 理办法》 第十九条第(五)项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8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且超过校验期一个月内的。首次发现的免于警告

19

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首次发现的免于警告

20

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首次发现的免于警告

21

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首次发现的免于警告

22

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首次发现的免于警告

23

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首次发现的免于警告

24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首次发现的免于警告

25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或未按照规定上报、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符合文件规定条件,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已按照规定存档,但没有或未按照规定上报和公布的。首次发现的免于警告

26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且超过校验期一个月内的。首次发现的免于警告

27

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首次发现的免于警告

28

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首次发现的免于警告

29

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首次发现的免于警告

30

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首次发现的免于警告

31

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首次发现的免于警告

32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首次发现的免于警告

3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或未按照规定上报、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符合文件规定条件,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已按照规定存档,但没有或未按照规定上报和公布的。首次发现的免于警告

34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且超过校验期一个月内的。首次发现的免于警告

35

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首次发现的免于警告

36

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首次发现的免于警告

37

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首次发现的免于警告

38

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首次发现的免于警告

39

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首次发现的免于警告

40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首次发现的免于警告

41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或未按照规定上报、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符合文件规定条件,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已按照规定存档,但没有或未按照规定上报和公布的。首次发现的免于警告

42

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符合文件规定条件。

43

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符合文件规定条件。

44

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符合文件规定条件。

45

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四款

符合文件规定条件。

46

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五款

符合文件规定条件。

47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七款

符合文件规定条件。

48

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八款

符合文件规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