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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文体〔2016〕9号 关于加强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通知

来源: 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发布时间: 2016-07-28 00:00 浏览次数: 1

 

各体育协会、体育场馆(俱乐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健全我县综合性和单项体育赛事管理制度,完善体育协会、场馆(俱乐部)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体育活动的规范化水平,提高全民健身运动的参与率,现将社会体育组织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体育组织需按要求登记、注册、年审,一年不年审将自动解体。法人代表每五年为一届,主席(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并且要有社会影响和奉献精神,特殊情况延长任期需报主管部门批准。

二、所有业务活动必须遵纪守法,符合全民健身要求。

活动开展之前要制定方案报群体股备案,并经有关领导审议方可执行。活动开展要量力而行,不准超出承受能力和规定范围,凡出现违规或违法行为,由决策人、当事人承担一切责任与后果。

三、财务管理参照企事业单位制度执行。所有收入与支出必须公开透明,全额入帐。每张发票要有经手人、监管人、负责人签字。不准乱收会员会费,不准收赞助费不入账,不准违章举办收费性质的培训班,不准违规发放活动补贴等。

四、凡通过审批的组织必须服从主管部门的领导,积极参加主管部门倡导的各项活动。要做到年初有工作规划,年中有活动安排,年末有工作总结。不得将组织变成个人盈利工具,更不准脱离业务主管部门开展活动。要加强对会员的管理,提高会员的综合素质,不得自由放任、搞小团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五、主管部门将对所属社会组织的活动开展情况、财务管理、会员的整体素质及社会效益等进行百分制考核,常年进行监管;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不整改的将依法解散其组织,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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