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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阴县水利局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的通知

来源: 湘阴县水利局 发布时间: 2021-01-12 15:31 浏览次数: 1

各基层水管单位,局机关各股、室、站:

现将《湘阴县水利局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湘阴县水利局

2021年1月8日

湘阴县水利局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

第一条  为预防、遏制水事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各类水事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水行政执法巡查实行分级负责制。各基层水管单位水政监察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内执法巡查工作。县水利局负责对各垸区水政监察机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加强执法巡查工作,各基层水管单位要建立健全专职水政监察队伍,配备足够的执法人员,并为开展执法巡查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调查取证设备和工作经费,保证执法巡查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  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含防洪大堤及内禁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行为;

(三)在河道、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的行为;

(四)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等行为;

(五)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等行为;

(六)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行为;

(七)其他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  各基层水管单位水政监察机构应建立建全执法巡查责任制,将执法巡查的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个执法人员或管理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第六条  巡查采用日常巡查与突击巡查相结合、重点巡查与一般巡查相结合的方式。执法巡查每周不少于两次,并根据各类水事行为的特点增加巡查次数。重点地区可开展联合执法巡查。

第七条  各水管单位执法巡查应制定年度方案和月度计划。年度巡查方案应当包括巡查重点、范围、内容、周期、路线以及责任人和相关责任等。

第八条  执法巡查一般不得少于2人。巡查人员在对水事活动实施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执法巡查应做到文明用语,文明执法。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巡查办案的宴请和收受礼品,严禁酒后执法巡查。

第九条  对巡查中发现的各类水事违法案件应及时处理,妥善解决。重大水事案件在查处的同时应当及时上报。防汛指挥分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停止一切建设活动,把违法违规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对正在发生的水事违法行为,应立即责令停止。问题较轻的可依法按简易程序处理,并按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理决定;问题严重的水事违法行为不适应简易程序处理的,应及时开展必要的调查取证,按一般程序处理;情况紧急、案情重大的,应立即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县水利局相关职能股室。对巡查中发现的不属于自身管辖范围或超越处理职权的水事违法案件,应及时通知有管辖权的单位或向县水利局报告,需要移送的及时移送。

第十条  执法巡查应建立台账。巡查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及时做好巡查记录,载明巡查人员、时间、内容、发现的问题、调查取证及处理措施等,巡查人员签名后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整理归档。各基层水管单位每月向县局水政监察大队上报两次水行政执法巡查情况汇总表(每月2日或16日上报上半个月巡查综合情况)

第十一条  执法巡查中要加强水法规宣传,做到巡查和宣传相结合。

第十二条  对认真履行巡查职责,及时协调处理水事纠纷,及时发

现、查处水事违法行为,或者清除、制止重大水事隐患、避免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各水管单位水行政执法人员不认真履行巡查职责,在责任段内出现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甚至隐瞒不报的,由县水利局视其情节,给予诫勉谈话或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调离执法岗位,直至追求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县级水政监察及法制机构对各水管单位巡查工作开展情况每个季度抽查1次。

第十五条 执法巡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秉公执法。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