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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安监发〔2015〕19号 关于印发《湘阴县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大检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08-2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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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安监发〔201519  关于印发《湘阴县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大检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县安委会《关于迅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湘阴安发〔201512号)文件的要求,现制定《湘阴县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大检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820

 

 

湘阴县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大检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近期召开的全国、省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瑞海公司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教训,根据县安委会《关于迅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湘阴安发[2015]12号)的安排,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安全检查组决定从2015815日至1231日,对全县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瑞海公司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教训,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对全县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单位进行全面检查。重拳整治、坚决落实各部门的监管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检查整治范围

 

对全县民用爆炸物、成品油、天然气、液化气、甲醇、油漆及其它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单位进行检查整治。

 

三、组织领导及分工

 

为切实加强专项行动的领导,检查组由刘正仁常务副县长牵头,沈军任组长,县安监局为牵头单位,罗明任副组长(兼联络员),公安局、商务局、住建局、质监局、交通局、环保局、工商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1. 县安监局:对全县加油站、洋沙湖工业园区内的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及甲醇加注点进行检查整治;承办县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全县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检查组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2. 县公安局: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进行检查整治。县消防大队对加油站、液化气、天然气及其它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的建筑物消防安全进行检查整治;承办县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全县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检查组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3. 县交通局:对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许可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的资格认定进行检查整治;承办县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全县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检查组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4. 县商务局:对成品油经营场所的网点布局规划和行政许可工作进行检查整治,组织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承办县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全县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检查组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5. 县住建局:对全县液化气站、天然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进行检查整治,组织查处液化气非法经营行为;承办县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全县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检查组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6. 县质监局:对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进行检查整治,组织打击非法充装行为;承办县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全县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检查组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7. 县工商局:对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单位是否办理营业执照进行检查整治,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会同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法查处打击、取缔无证无照违法生产经营和超许可登记范围的生产经营行为;承办县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全县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检查组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8. 县环保局: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安全管理进行检查整治;承办县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全县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检查组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9. 县城乡规划局:对非法建设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检查整治;承办县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全县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检查组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10. 县国土资源局:对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用地进行检查整治;承办县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全县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检查组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11. 县电力局:对合法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用电安全进行检查整治;对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违法生产经营单位按专项行动要求采取断电措施并拆除用电设施;承办县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全县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检查组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12.县气象局:对防雷设施的安全管理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施放气球活动进行检查整治;承办县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全县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检查组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13.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单位进行检查整治;打击取缔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非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行为,特别是要重拳打击成品油、液化气、甲醇、油漆的非法经营行为;承办县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全县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检查组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边检查边整改阶段(2015.8.18-2015.10.31

 

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单位进行检查整治。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单位进行检查整治。实行边检查边整治,要做到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各单位在1031日前要将检查整治专项行动的执法文书及工作情况报安委办。

 

(二)集中整改阶段(2015.11.1-2015.11.30

 

由县安委会统一领导,各牵头单位组织各相关部门和乡镇参与实行联合执法,采取断然措施,坚决做到“四个一律”。

 

(三)建立长效机制(2015.12.1-2015.12.31

 

坚决落实各个职能部门的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巩固检查整治成果,着力提高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单位的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全县危险化学品安全形势稳定好转。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县直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认识开展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成立专门班子,一把手要亲自抓,带队搞检查整治,分管副职要全力以赴,专事专抓,切实检查整治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各类隐患和问题。

 

(二)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责,切实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职责范围内的各类安全隐患逐一排查、逐个整治、逐项到位。

 

(三)加强督查,严格问责。专项行动期间,县安委会将会同县政府督查室成立专门督查组对各地各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情况跟踪督查,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甚至玩忽职守、渎职失职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四不放过”原则,“一岗双责”要求和省市县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一把手,分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坚决处理处分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