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促进交通运输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交通运输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作出的决定:
(一)编制交通运输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二)编制交通运输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三)研究重大交通运输建设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四)制定交通运输重大政策措施及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五)需要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坚持合法、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局重大行政决策的提出、决定、执行、监督等活动。局直各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重大行政决策的提出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遵循以下规定:
(一)局长在党委会上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二)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局长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三)机关各科室、局直各单位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局长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承办单位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局长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我局决策的,由承办单位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局长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第六条 我局重大行政决策建议进入决策程序后,由局长确定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负责承办决策事项的调研论证、风险评估、征求意见等前期工作,并形成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草案。
第七条 涉及交通运输重大改革、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等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方面的调研论证。专家论证意见作为我局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开展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对可能引起的各类风险进行科学预测,并制定具体的避险措施或应对预案。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
第九条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和互联网发布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听证: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广泛的;
(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公众关注度高的;
(三)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四)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听证由承办单位负责具体组织,或由局长指定的单位组织。
第十一条 公开征求意见或组织听证后,承办单位应将相关意见进行收集整理,认真研究分析,采纳合理意见;对条件不成熟或其它原因未能采纳的意见,应当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提交局长在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前,承办单位应当将该草案送交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说明;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政策,以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施行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外地经验;
(四)论证结论和反映各方意见的相关材料;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局政策法规科组织有关专家,对决策草案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合法性审查的具体意见。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
第三章 重大行政决策的决定
第十四条 我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通过局长办公会议的形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会议议题由局长或分管领导的提议确定。
(二)确定人员。会议组成人员为局领导班子成员,超过应参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可召开会议。会议列席人员由提议议题的分管领导确定。
(三)准备材料。会议讨论重大行政决策所需的文件、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承办科室提前准备。
(四)酝酿意见。决策草案等有关材料,一般于会前3日前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认真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五)会议讨论。会议主持人由局长或由局长指定的人选担任。议题由分管领导或承办单位负责人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应就议题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讨论时,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六)逐项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参会成员的半数以上有效。
会议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七)作出决定。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八)形成纪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印发局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单位。
会议主持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须在会议纪要中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 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之日起20日内,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通过我局网站及有关媒体等适当途径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承办单位应当对工作任务和责任进行分解,明确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工作职责,严格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
承办单位应当定期采取专家评审、社会评议等方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组织评估。评估报告应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和局长。
第十八条 遇有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致使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不能正常履行的,分管领导根据分工,在及时向局长汇报的同时,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尽快向局长办公会议报告情况。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重新进入决策程序。
第五章 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
第二十条 局办公室牵头、相关单位配合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执行情况的督查、督办等工作,并及时向局长报告督查情况。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应当纳入决策程序而未提出决策建议的;
(二)不如实向与会人员介绍情况的;
(三)应当听证而未听证作出决策的;
(四)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作出决策的;
(五)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具体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批准人负领导责任;导致重大行政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