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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通知

来源: 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17-03-16 00:00 浏览次数: 1

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

为了更好地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提升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确保2017年省厅下发的法律援助案件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将法律服务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安排

各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全体执业人员均需参与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

二、任务安排

律师每人每年办理三件法律援助案件,法律工作者每人每年办理二件法律援助案件。

三、工作要求

1、法律援助中心将案件指派给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后,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主任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指派给具体的承办人,承办人接受指派后应当第一时间与受援对象取得联系,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2、法律援助人员在承办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各类法律援助案件时,应当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恪守执业纪律,不得收受当事人的任何财物;

3、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自觉接受湘阴县法律援助中心的监督,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有权参与法律援助案件审理的旁听,对受援人进行电话或者走访回访;

4、法律援助人员在案件办结后,按照案卷归档的要求,将整理好的援助案件案卷交回湘阴县法律援助中心(归档要求按之前下发的《法律援助案卷卷宗档案归档办法》执行),法律援助中心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案件,将一律退回,不予受理。

5、县司法局组织案卷评审小组对法律援助中心所有办结的案件进行案卷评查,法律援助中心根据评查小组的结果,于每个季度的最后一天发放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补贴。对评查小组未通过的案卷,由法律援助中心通知承办人,将案卷完善后,再进行评查,发放补贴。

三、结果运用

每年年底,由县法律援助中心统计各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全体执业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情况,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数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在来年的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中不予以注册。

四、此办法自2017320日起生效。

 

2017 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