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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第四次经济普查实施方案

来源: 湘阴县统计局 发布时间: 2018-07-16 10:14 浏览次数: 1

湘经普〔2018〕1号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湘政发﹝2018﹞11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岳政函﹝2018﹞82号)和《湘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湘阴政发﹝2018﹞9号)文件精神,依据湖南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思路,制定《湘阴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

一、普查目的

查实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客观反映我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反映经济结构优化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新动能培育等方面的新


进展,推进完善统计体制,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深化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新时代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一)普查对象。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普查对象是我县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按照《普查单位划分具体处理规定》进行界定。

(二)普查范围。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普查范围具体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为保证统计单位的不重不漏,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对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在内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进行全面清查。

三、普查时点时期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24时。普查登记时,时点指标填写2018年12月31日数据,时期指标填写2018年1月1日-12月31日数据。

四、普查内容与普查表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财务状况、能源情况、生产能力、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活动、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普查表分为一套表单位普查表、非一套表单位普查表、个体经营户普查表和部门普查表四类。

(一)一套表单位普查表。

包括一套表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能源生产与消费情况、生产能力、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活动、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内容。

(二)非一套表单位普查表。

包括非一套表单位基本情况、非一套表企业法人主要经济指标、行政事业单位主要经济指标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主要经济指标等内容。

(三)个体经营户普查表。

包括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主要经济指标等内容。

(四)部门普查表。

包括金融等垂直管理部门及军队系统所属普查单位的基本情况、主要经济指标等内容。

五、普查方法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对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进行普查登记,对个体经营户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样调查。

(一)清查方法。

采取“地毯式”清查的方法,对辖区内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全面清查,具体按照《普查单位清查办法》组织实施。

(二)普查登记方法。

各地区普查机构原则上按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普查。对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在其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普查登记,对建筑业法人单位在其注册地进行普查登记。多法人联合体不得作为一个普查单位,应分别对每个法人单位进行登记。

1.联网直报与手持移动终端设备采集相结合。

一套表单位登录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填报普查表,非一套表单位采用手持移动终端设备或网上填报等方式填报普查表,个体经营户采用手持移动终端设备填报普查表。

2.地方普查机构与部门普查机构相结合。

金融等垂直管理部门要按规定的普查对象、范围、内容及部门与地方普查机构职责分工,开展普查工作。具体按照《部门实施普查的办法》组织实施。

3.直接调查与利用部门资料相结合。

在清查的基础上,通过联网直报和普查员入户登记直接采集数据,并从部门取得单位名录信息、行政记录信息、业务量统计资料等。

六、普查工作阶段及时间安排

根据湖南省总体部署,湘阴县经济普查工作拟分成四个阶段进行。

(一)普查准备阶段(2018年12月31日以前)

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组建普查机构、落实普查经费、聘用普查人员、制定湘阴县普查实施方案及其工作细则、进行普查综合试点、普查区划分与绘图、确定单位核查底册及普查底册、进行单位核查、PDA采购及内容加载、数据处理设备采购及程序测试、准备普查物资、普查培训、开展宣传动员等。

1.组建普查机构:2018年7月底前完成。

2.开展普查动员:2018年8月底前完成。

3.落实普查经费:2018年10月底前完成。

4.准备普查物资:2018年5-11月完成。

5.制定普查实施方案:2018年8月底前完成。

6.数据处理程序测试:2018年11月底前完成非联网直报单位普查后续表数据处理程序测试,2018年12月底前完成联网直报单位普查后续表的测试。

7.制定工作细则: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8.选聘普查人员:2018年7-8月完成普查指导员选聘,2018年10-11月完成普查员选聘。

9.划分普查区与电子绘图:2018年7-8月完成,2018年11月底前根据2018年行政区划完成调整。

10.普查综合试点:2018年8月底前完成。

11.确定核查单位底册:2018年7-8月完成。

12.进行单位核查:2018年9月底前完成统计直报单位核查,2018年9-11月完成全县单位核查。

13.确定普查单位底册:2018年11月底前完成。

14.启动普查宣传:2018年6月底前。

15.培训普查内容:2018年8-12月完成普查方案培训,2018年12月底前完成PDA相关内容培训。

16.完成普查程序准备:加载PDA软件、普查区图和普查单位底册,标注联网直报单位,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17.做好普查登记准备:普查机构在单位核查期间告知普查单位有关普查事项,指导和督促普查对象做好基础资料的准备工作,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二)普查登记验收阶段(2019年1月-4月)

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普查人员使用PDA上门定位拍照、核实相关信息,对所有普查对象进行普查登记,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检查和验收。

1.入户登记:普查员使用PDA对所有普查对象(联网直报企业除外)进行入户登记,2019年1-3月完成。

2.普查数据采集:联网直报单位按规定登录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填报普查表,非联网直报单位填报纸介质普查表,普查机构收审录入,2019年1-3月完成。

3.数据审核、检查和验收:2019年1-4月完成。

县、乡两级普查机构在数据采集处理平台上,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对普查表数据分专业审核,发现问题退回修改。对非联网直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要重点加强对行业代码、财务指标的审核。

县、乡两级普查机构有重点地选择部分普查区,每个被抽中的普查区要抽选一定比例的普查表,对其普查数据质量进行检查。

县、乡两级普查机构制定普查数据验收标准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地区,要进行全面复查,再次验收,直至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

(三)普查数据汇总与评估阶段(2019年4月-6月)

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完成全部普查数据的审核汇总上报、事后质量抽查和数据汇总评估等。

1.数据汇总:2019年4-6月完成。

根据普查基层表快速汇总全县以及分地区、分行业等分组的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数据。

在快速汇总的基础上,全面汇总全县以及分地区、分行业等分组的法人、产业活动单位主要经济指标数据。

根据普查基层表及相关信息,专题汇总全县服务业、文化产业、小微企业、非公经济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单位、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以及分行业和分地区数据。

2.个体经营户总体数据推算:根据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表和普查表,推算总体,2019年4-6月完成。

3.事后质量抽查:2019年5-6月完成。

4.普查数据质量评估:2019年5-6月完成。

(四)数据发布、资料开发和总结表彰阶段(2019年5月-2020年12月)

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公布主要普查数据、编印普查资料、开展分析研究、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建立普查数据库系统、完成普查工作的总结和普查人员的表彰、普查资料整理与归档等。

1.汇报普查成果:2019年5-7月完成。

2.发布主要数据公报:2019年6-9月完成。

3.开展专题分析和普查成果宣传:2019年5-12月完成。

4.提供专题分析所需相关数据:2019年8-12月完成。

5.做好普查后期处理:2019年5月-2020年12月完成。

6.建立和完善相关数据库:2019年7月-2020年12月完成。

7.编辑出版普查年鉴:2019年7月-2020年12月完成。

8.普查总结与表彰:2019年6月-2020年3月完成。

9.普查资料整理与归档:2019年7月-2020年12月完成。

七、普查纪律和质量控制

(一)普查纪律

1.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不得干涉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不得自行修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或者授意普查机构、普查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篡改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普查数据。

2.各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湘阴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工作,不得篡改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普查数据,不得对外提供、泄露经济普查取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位和个人身份的资料,或者将其用于经济普查以外的目的。

3.普查对象应当按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如实、按时填报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普查数据。

4.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普查纪律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并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等普查对象如存在拒绝或者妨碍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且经催报后仍未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等行为的,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普查质量控制

1.各普查机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济普查质量控制办法和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普查业务流程,明确各级、各部门、各专业的职责任务,规范各环节质量管理的具体标准,对经济普查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

2.各普查机构要设立普查质量管理小组,统一管理、指导和评估各级、各部门、各专业和各阶段的质量控制工作,要建立经济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对经济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3.各普查机构应建立与普查数据用户、普查对象的相互交流沟通机制,收集、整理、分析普查各阶段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解决。对带有共性的质量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普查办公室汇报,防止出现大范围的系统性误差。

4.各普查机构要认真做好普查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确保相关人员切实符合经济普查的各项专业技术要求,并能熟练操作手持电子终端设备。及时将普查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相关要求告知普查对象,指导和督促普查对象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统计台帐,做好基础数据的准备工作,保证普查现场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5.各普查机构负责宣传、贯彻《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普查对象的指导,督促普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提高普查对象数据填报质量。县级及以上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查处普查对象的违法行为。

6.县级普查机构要设立举报电话,受理社会各界对普查违法行为的举报,同时联合有关部门查处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八、普查的组织实施

1.全县统一领导

湘阴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湘阴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湘阴县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方案设计、宣传动员、培训部署、单位登记、数据处理、资料开发和日常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2.部门分工协作

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切实履行工作责任,配合各级普查机构,做好普查对象的查找和登记等工作。

3.乡镇认真负责

各乡镇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领导,履行职责,组织好本地区普查工作。要充分发挥居(村)民委员会、社区等基层组织的作用,成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实施;要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配合当地普查机构开展工作。

201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