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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应急〔2020〕12号 湘阴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相关制度的通知

来源: 湘阴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0-11-16 10:59 浏览次数: 1

局机关各股、室及所属二级机构:

《湘阴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相关制度已经局党委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湘阴县应急管理局

2020年11月3日

湘阴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县应急局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4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以适当方式主动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第七条 在湘阴政务网公开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执法依据。

第九条 及时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事项。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5〕104号),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三条 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四条 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结合本局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各类申请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六条 本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及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执行机关、强制措施决定、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处理结果等。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研究确定行政强制决定(结果)应当公开的内容,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本局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1)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4)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5)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九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部门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湘阴政务网、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部门文件主要包括部门文件、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咨询台等。

第二十条  探索建立办公自动化或者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自动推送。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二十一条 结合全省“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收费清单等,编制我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县市监局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十四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二十六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5〕104号)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二十八条 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由局政策法规股和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湘阴县应急管理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和《湖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湘阴县应急局按照法定程序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政策法规股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局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各业务股室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政策法规股进行审核。

第三条 县应急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行政许可类

1、撤销行政许可的;

2、其他行政许可产生争议的。

(二)行政处罚类

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的;

2、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降低资质等级的;

3、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的数额的;

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纠正的;

5、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6、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7、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行政强制类

1、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

2、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的;

3、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强制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强制被处罚单位履行行政决定的;

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或者县应急局认为需要听证且涉及公共利益的,或者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行政许可决定;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七)经局党组会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需要,可以适时调整需要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和范围。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本机关不得作出。

第五条 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各业务股室(以下称“承办机构”)在调(审)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和事项应当送局政策法规股进行审核。

第六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

(四)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相关证据和依据;

(五)经听证或者专家审查、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审查、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局政策法规股认为提交材料不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局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局政策法规股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或到现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条 局政策法规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的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整改的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第十一条 局政策法规股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情复杂的,经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局政策法规股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承办机构,一份局政策法规股留存。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或事项经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承办机构可以根据法制审核意见和建议对提交的送审材料进行完善或补正,再次提交局政策法规股进行法制审核;有异议的应当与局政策法规股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局机关分管法制的负责人处理。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或事项经局政策法规股审核通过后,提交局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承办机构不得提交局案审委员审批决定。

第十五条 局政策法规股出具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应作为行政执法文书装入行政执法案卷,并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之一。

第十六条 接受市应急管理局和县级以上政府法制部门对县应急管理局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情况进行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局政策法规股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湘阴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促进执法行为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湘阴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是指湘阴县应急管理局各业务股室和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二章  记录方式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主要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取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资料的现场采集设备主要为执法记录仪。

第六条 应对以下行政执法环节进行文字记录:

(一)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补正告知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及听证笔录;

3.组织专家审查或现场核查的有关资料;

4.由承办人、股室负责人、局领导逐级签字的审查意见;

5.行政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6.其他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内容。

(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监督检查活动

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2.实施综合督导执法检查、专项督导执法检查等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同级政府、安委会(办)、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督导执法检查的通知、方案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3.核查投诉、案件举报时,所依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信件(函),以及领导批示、批复或机关督办文件等;

4.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含调查取证)文书、鉴定意见、听证报告,以及内部程序审批表、集体讨论记录、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5.其他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内容。

第七条 应对以下行政执法环节进行音像记录:

(一)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服务大厅接收申请告知申请人有关事项时;

2.组织专家审查或现场核查时;

3.举行听证会议时;

4.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情况。

(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监督检查活动

1.能够反映企业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

2.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介绍执法目的、意义、重点及相关要求时;

3.依据现场检查方案对企业有关资料、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

4.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相关人员通报执法检查情况、交换意见时;

5.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及应当执行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时;

6.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就所需调查的问题进行询问时;

7.现场勘验时;

8.企业相关人员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时;

9.对企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时;

10.调查取证中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11.抽样取证不能提取原物,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12.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或当场收缴罚款等容易引起行政争议时;

13.以留置送达方式将执法文书留置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时;

14.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

15.对企业现场进行执法复查时;

16.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

第八条 以下情形不得采取音像记录:

(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时;

(二)涉及军事、商业、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时;

(三)其他不适宜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

第三章 记录要求

第九条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十条 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文书制作严谨规范,文书送达合法有效;

(二)调查笔录、核查报告等文字资料应当记录事项清晰,写明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

(三)执法人员接收或留存的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第十一条 执法记录仪一般情况下应当佩戴在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音像效果的位置;对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可以使用手持方式进行或将执法记录仪固定于特定位置。

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包括:

(一)现场易灭失或事后难以调取的证据。

(二)当事人、证人的言行及面貌特征。

(三)现场与当事人、证人约谈以及询问内容。

(四)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其他需重点摄录的情况。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开启执法记录仪摄录时,应当首先告知当事人。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言语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凡是法律法规规定出示执法证的环节,必须出示执法证。

(三)执法记录仪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记录信息要反映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

(四)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记录该场所地点的明显标志;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

(五)执法记录仪开始记录后,在同一执法地点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

第四章  结果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行政执法信息专

用服务器,统一管理和保存音像记录原始资料。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设置行政执法案卷档案室,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行政许可的档案资料分行业由各监管股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十五条 根据行政执法需要,为各业务股室和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配备满足需要的音像采集、存储、记录等配套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应在阶段执法结束返回机关后24小时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按要求将音像记录原始资料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器。

第十七条 音像记录原始资料存入行政执法监察信息服务器后,行政执法人员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提交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按先后顺序编辑影像资料的名称、分类等,并以文件名或字幕等方式对影像资料反映的具体场所、主要内容进行描述。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自结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将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及时归档,并定期移交行政执法案卷档案室统一存档、备查。

行政许可的音像记录资料在行政许可程序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人员负责归于相应档案。

第十九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采集、存储设备的维护,保证正常运行。行政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加强存储安全管理,防止录入的音像资料毁损、丢失、泄漏。

第二十条  音像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转化至相关存储媒介中并制作说明附卷,随卷宗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或者专门硬盘存储等方式,对音像资料长期保存:

(一)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

(二)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三)当事人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法,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四)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五)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除随卷宗归档保存或须长期保存外,其他音像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须经局主管领导同意后,可复制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局政策法规股负责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二十六条 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二十七条 加强执法过程数据分析,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局党组对所在股室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漏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