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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工作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 湘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时间: 2019-09-06 10:37 浏览次数: 1

湘阴退役军人发〔2019〕6号

机关各股室、局属各二级单位:

《湘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工作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湘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19年8月26日  


湘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工作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工作人员管理,严肃组织人事编制纪律,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适用于局机关、军干所、光荣院、烈士陵园管理所、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所有在岗在职人员以及抽调参加中心工作人员、单位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以下统称工作人员)。

第二章  工作纪律

第三条   严格上下班制度,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的,给予通报批评,每3次记旷工1天;单位主要领导对经常迟到、早退的工作人员,应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改正,并按旷工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处理;情节严重的,引咎辞职或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给予纪律处分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上班时间打麻将、玩牌、下棋或视频聊天、炒股、玩游戏、看电影,及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休闲娱乐活动;

(二)工作中刁难或以粗暴方式对待服务对象;

(三)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顶着不办或超过规定时限办结;

(四)工作日饮酒;

(五)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旷工或者因公(私)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六)索取、收受服务对象财物,或者接受服务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或在服务对象处报销费用;

(七)酒后驾车;

(八)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影响机关形象的行为。

第五条  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视情节对其年度考核结果进行相应等级评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请休假

第六条  依照有关规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按程序办理请休假手续后,可以休假:

(一)工作人员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请病假。请病假在1周以上(含1周)至1个月的,需提供诊断书及县级以上医院医生签具的休病假意见;请病假1个月以上(含1个月)至6个月的,需提供诊断书及二甲以上医院主治医师和医务科签具的休病假意见,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县组织、人社和编制部门备案;全年累计请病假半年以上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二)工作人员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确因本人、家庭有紧急事务需办理或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住院需陪护的,可请事假。请事假陪护的需出具相关证明。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按人社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请事假时,一律由本人填写请假条。临时外出和请事假不超过1天的,由股室负责人批准;请事假2个工作日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请事假3个工作日以上(含)的由局长审批。累计请事假20个工作日以上的,在当年度年休假中扣除相应天数,且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三)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的,可休带薪年休假,具体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执行。要结合实际,统筹合理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时间,避免休假过于集中影响工作,县管干部休带薪年休假报县组织部门备案。一年内累计请事假超过20天的,不得再休带薪年休假。

第七条  工作人员请特殊事假的,必须事先出具请假报告,并附有关证明;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由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县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审批后报县编制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但必须在3天内按规定程序补办请假手续。全年累计请特殊事假3个月以上的,年度考核不定等次,不晋升工资级别和工资档次(或薪级),并扣发全年津补贴(绩效工资)。

第八条  工作人员请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等待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需扣减的,按照规定计算并如实扣发;须报有关部门审核的,应及时呈报。以休病假名义从事其它经营活动的,核查属实的勒令终止假期、即时返岗,扣回已发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等,并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旷  工

第九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

(一)不办理请休假手续,擅自离岗的;

(二)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的;

(三)以请病假代替请事假的;

(四)编造假病历、假事由骗取假期的;

(五)未办理续假手续,超过请休假期限的;

(六)未经批准停薪留职或超过停薪留职批准时限的;

(七)其他应当按旷工处理的。

第十条  凡旷工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必须及时通知本人或直系亲属,并作好相关通知记录,必要时采取媒体催告的形式敦促其返岗。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旷工的,按旷工天数核减其带薪年休假天数,并相应扣发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旷工3天以上的,停发当月津补贴(绩效工资)。连续旷工5天以上或累计旷工10天及以上,又未达到辞退(解聘)条件的,取消年终奖金,年度考核应当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或连续旷工超过15天的,按规定程序予以辞退或解聘,退出编制管理。

第十二条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调出、考取非在职研究生、判刑、亡故及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上班等情况吃财政“空饷”的人员,必须按管理权限及时上报县组织、人社、编制、财政部门,按规定核销当事人的编制,停发工资。

第十三条  不得以任何方式允许工作人员停薪留职、带薪离职经商办企业,否则视同自动离岗和吃财政“空饷”人员对待。要严格执行国家退休制度,不得允许工作人员违背政策擅自提前离岗、提前退休。

第五章  辞职(辞聘)、辞退(解聘)、开除

第十四条  公务员(含参照管理人员)辞职、辞退、开除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聘)、辞退(解聘)、开除的按照原人事部人调发〔1990〕19号、人调发〔1991〕14号、人调发〔1992〕18号文件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辞职(辞聘)、辞退(解聘)、开除的,局人事股在收到审批意见后30天内,到县组织、人社、编制、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凡发现或举报后经核实属于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行为的,实行下列责任追究制度:

(一)休假证明责任。凡为病休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调离工作岗位。

(二)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凡知情不报、故意谎报、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一经核实,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负责解释。


财务管理制度

为强化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按照《会计法》、《预算法》和国家财政、财务会计管理规定,以严格执行财务计划,规范收支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范票据、条据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权限,规范级次责任管理的原则。结合我局财务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体制

1、局机关实行分管财务副局长“一支笔”审批制度。

2、局二级机构不设置独立财务机构,只配备专职报账员(兼出纳),会计由局机关配备。各二级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报账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责任。局机关配备的会计按会计制度,依法进行财务处理,办理会计核算。

3、会计、出纳应持证上岗,实行会计出纳分设、钱物分管、银行印鉴分开保管,确保责权明确、相互制约。

二、资金使用管理

1、加强票据管理。收据和票据由财务室安排专人负责保管,建立票据领销台帐。领证人必须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填写,及时缴销票据、票据开完后先销票再领新票据。

2、加强预算管理。一是实行预算管理制。年初由各股室、各二级机构根据专项业务工作开展的需要申报预算,财务室汇总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提请局党组集体研究审定并严格执行。二是局机关将在县财政下达预算后结合我局实际对各二级机构下达预算计划,各二级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预算计划,加强对支出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各项开支在预算范围内。三是必须确保“五险一金”的到位,干部职工的工资、津补贴的发放,严格按照湘阴人社发〔2016〕23号文件执行。

3、加强财务审批管理。一是局机关所有经费开支必须经财务室审核,由经手人、分管负责人、分管财务副局长签字后方可报销,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开支必须报局长审签后方可报销;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开支由财务室提请分管财务副局长召开财务会审会研究同意,报局长审签后方可报销;数额在30000元以上的开支必须由局党组集体研究审议后,财务室按照审议结果执行。二是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对经费管理加强领导和监督,对本单位经费收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主体责任。二级机构年度支出严格控制在预算范围内,报账员应对票据合规性审核把关,对超预算支出应拒绝报账。超预算的支出一经查实,局机关将扣减该单位下年度支出预算,并追究相关人责任。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开支必须由局党组集体研究审议后,按照审议结果执行。三是二级机构的各项费用报销支付时,会计人员对报销凭证必须进行复核,所有报销票据及数量、标准、额度必须合法合规。报销票据需由经办人(写明事由)、证明人、二级机构负责人、分管财务副局长签名。如不符合上述规定,财务室有权拒付。

4、严格控制经费管理。一是会议费管理。严格执行湘阴财行〔2018〕13号文件,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会议

180

140

40

360

二类会议

130

120

30

280

三类会议

 

100

20

120

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①会议审批文件;②会议通知;③参会人员签到表;④定点饭店等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税务票据及原始明细单据;⑤电子结算单;⑥会议服务协议书等凭证。

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按规定批准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二是差旅费管理。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一律火车硬座(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座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以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其中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标准按湘阴财行〔2018〕13号文件执行(详见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因公省外出差,每人每天不超过120元(早餐20元,中晚餐各50元);县外省内出差,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下乡每人每天不超过7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30元)。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凭票按标准报账。三是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按湘阴财行〔2018〕13号文件《湘阴县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差旅费管理细则》及〔2019〕16号文件“关于明确县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实行。具体标准为省部级200元/人/餐、厅局级160元/人/餐、其余人员140元/人/餐,同一批次接待人员,按用餐人员中最高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安排用餐。严格支出报销审核和资金支付,接待费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包括①税务票据;②派出单位公函;③接待清单;④接待审批单;⑤公务卡刷卡小票。公务接待原则上由各股室报请主管局长同意后,由机关事务中心会同财务室统一安排。

三、固定资产管理

1、实行财产物资管理责任制。现有固定资产由机关事务中心管理,一律以股室为单位建卡,逐项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各股室队所中心明确一名保管员。如使用及保管人员变动岗位,需办理移交手续后方可调动。

2、凡购置固定资产,批量采购价值在2000元(含)以上、10万元以内的,由申请人填写采购单,经审批后向县政府采购办报备后,采用询价方式采购。详见湘阴办发〔2018〕38号。

四、往来款项管理

往来款项必须及时结算,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允许借款,确有需要借款时,借款必须履行审批手续,财务室必须从严执行“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制度。干职工因公外出开会、培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执行。借支差旅费的人员,必须由本人填写借款申请单,注明到何地、办何事及计划天数,核定借款金额,经分管财务副局长批准后方可借用公款,个人不得因私以任何名义向单位借款。借用公款一般在出差返回后20天内结清往来款项,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后可延长10天结算期。无特殊情况又不及时归还公款的,从借款当月后第三个月起算,由财务室在其津补贴中分期扣还。

资金使用严格按预算管理,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股室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并对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给予处罚,同时,按照党纪、政纪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本制度由财务室负责解释,下发之日起执行。


公务接待制度

一、为了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三、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四、公务外出应做好计划管理,科学安排,需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和宾馆举办会议和活动。

五、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严格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六、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七、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八、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场所安排。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九、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等。

十、实行公函接待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单位接待的,须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十一、所有公务接待原则上一律安排在局食堂,实行提前报餐制,由接待经办人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接待单位负责人报分管副局长同意并报分管机关副局长批准后,由机关事务中心具体安排,报餐必须在上午10:00、下午15:00之前将审批单交办公室。如有特殊情况需在外接待的,经分管机关副局长批准后,由机关事务中心具体安排。

十二、公务接待餐以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十三、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用餐结束后,经办人或陪餐人在点菜单上签字,要包含接待对象、人数和用餐金额大写等内容。

十四、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十五、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十六、接待费报销至少须有4人以上的签字,须经机关事务中心、财务室核定,分管领导审批,经财务室对《公务接待审批单》、用餐消费清单和税务发票单据认定后,方可用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十七、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十八、局财务室应当加大对局机关及各二级机构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室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本制度由机关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公务用车申请制度

一、申请流程

因工作需要公务派车的,由股室、二级单位提前向分管局领导提出申请,并报分管机关副局长批准后,由机关事务中心在公车平台调车。需告知事由、时间、人数,并提供相关文件。

二、派车原则

1、城区范围内原则上一律不派车;

2、局班子成员赴省、市开会或下乡,由机关事务中心提前在公车平台申请。

3、各股室、二级机构负责人赴省、市开会或下乡办事,2人以上的,需按申请流程提前提出申请;不足2人的,搭乘公交车或商务车,并提供相关乘车凭证。

三、特殊情况

因平台无车或临时性公务需要用车的,由机关事务中心联系商务车并按程序完善相关手续。


办公及生活用品采购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局办公及生活用品采购、领用流程,避免资源浪费,特制订本制度。

一、办公及生活用品分类

1、第一类(办公耗材类):墨盒、硒鼓、碳粉、U盘、打印纸等办公耗材;

2、第二类(办公文具类):笔、笔记本、胶水、文件袋、笔芯、订书针、长尾夹、大头针、计算器、订书机、剪刀、裁纸刀、印泥(油)等办公文具。

3、第三类(生活卫生用品类):卫生纸、抽纸、纸杯、茶叶、洗手液、拖把、扫把、撮箕、劳保手套等生活卫生用品。

4、第四类(办公家具类):办公桌,办公椅、会议椅、档案柜、沙发、茶几、茶水柜等非电气类的办公家具。

5、第五类(办公设备类):电脑、传真机、复印件、打印机、碎纸机、扫描仪、投影仪、电视机、显示器、摄像机、照相机、移动硬盘、排插、音响器材、电话机、空调、电风扇、热水壶等办公设施。

二、采购、申领流程

1、属第一类、第二类的,由局办公室根据各股室反馈需求定期进行采购,每次采购均应填写采购清单,提前报请分管机关副局长批准后方可采购,超过2000元的采购,申请股室需配合办公室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2、属于第三类至第五类的,由机关事务中心根据各股室反馈需求定期进行采购,采购金额控制在2000元以内。超过2000元(含)需提前报请分管机关副局长批准后方可采购,并办理政府采购手续。超过1万元(含)需报请党组会议研究确定后方可采购,申请股室需配合机关事务中心办理采购手续。

3、办公及生活用品都必须建立台账,其中: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由办公室负责建立台账,第四类、第五类由机关事务中心建立台账,申领时各股室需如实填写物品领取单。

三、其他事项

1、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各股室,局属各二级单位自行采购相关物品。

2、所有同志要勤俭节约,杜绝浪费,努力降低消耗和办公费用。

3、使用股室和个人直接负责办公用品的日常保养、维护及管理。若因人为因素造成丢失、被盗、损坏的,个人应予以赔偿,经手人外调时,应予以归还。


卫生管理工作制度

一、机关卫生须做到:“两无”、“三好”、“四净”。即:地面清洁无杂物,便池无污垢;办公桌椅、文件柜摆放好,文件、刊物陈列好,各种用具清理好;门窗净,顶棚净,墙壁净,地面净。

二、实行“班前班后卫生清理制”(日清、日扫、日抹、周末大扫除),全体工作人员每天利用班前、班后时间对各自办公室进行卫生清扫保洁,不得随意将垃圾堆放办公室、过道,应及时送入垃圾桶。每周五下午下班前及法定假日前一天为机关大扫除日。每月最后一周的周五为全局既定大扫除活动开展日,并由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室检查、通报。

三、全体干职工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禁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纸屑等杂物,严禁在楼道内泼倒茶水、污物,茶水、烟头、纸屑等倒入垃圾桶。在拖拭楼梯走道时,不要泼水、洒水,应确保不积水,防止打滑。


公文处理制度

一、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公文处理原则:严格按照上级机关关于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公文。处理分为收文和发文,应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二、收文处理一般包括签收、登记、拟办、分发、批办、承办、传阅、催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1.收文要求:收文由办公室签收登记。局办公室直接收到的文件,文办人员随收随登。上级邮至局领导或各股室的文件,领收人必须及时交局办公室签收登记,局领导或有关人员参加各种会议、活动带回的文件,要在两日内交局办公室签收、登记,不准私自保存会议文件,以免造成文件遗失或因疏漏造成工作失误。收文后,文办人员要及时填写收文卡,统一编号,并于收文当日送办公室主任批办。收文处理必须坚持急事急办的原则,随到随办,不得拖压延误,对紧急办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2.批办要求:经办公室主任签署处理意见后,一般于当日转交文办人员,最迟于次日上午交文办人员,急件要直接送交局领导阅处。

3.分送要求:文办人员收到主任转交的文件后,立即按批注意见送达局领导(需要提出落实意见的文件,送达主管领导,待主管领导拿出初步意见后,送主要领导审阅),并于次日询问、催阅,按局领导批示送交相关股室或个人处理。除另有批示外,各股室、单位之间不得横传。分送各单位的各类文件必须履行签收手续。文件传递结束后,文办人员要及时收回所传文件,并整理归档。由办公室分送有关领导和相关办公室查阅办理。领导批阅后要签名,分送要有登记,办理完毕后要收回存档。如需借阅,须办理借阅手续。领导须于每周一到办公室批阅一般传阅文件。

三、发文处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1.发文管理严格发文程序,实行归口管理。发文的基本程序是:相关单位、股室起草文件样稿――局办公室核稿编号――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领导签字――报送局长签发。所有发文底稿由局办公室备案存档。 

2.发文要求:上行文和全局性的重要文件,由局长签发;联合发文或与外单位会签文件,由主办单位负责人审校,办公室综合把关后,转送局长签发;需经有关会议讨论的文件,经会议讨论后再签发。属各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便函,报主管局长同意后,由各单位负责人签发。拟稿人不能签发自己起草的文稿。文稿一经领导签发,不得随意更改,确需修改的必须经签发人同意。

3.规范公文文种和字号:

(1)湘阴退役军人党组:以局党组名义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工作或请求批准某一事项行文; 

(2)湘阴退役军人党组发:局党组向下级党组织就全局工作、重大事项、重要问题行文;

(3)湘阴退役军人:向县委、县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府请示、报告工作或请求批准某一事项行文; 

(4)湘阴退役军人发:向机关各股室、局属各二级机构和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就全局性工作、重大事项、重要问题以及专项事务行文;

(5)湘阴退役军人函:就询问商洽工作、答复、审批事项行文;

四、局综合性文件、重要上行文、重要材料由办公室草拟,分管机关副局长审核、局长签发;各业务工作文件,按职责分工由各股室拟稿,办公室核稿,分管业务线副局长审核,局长签发,各股室不得直接对外行文。未经审核的文稿,不得制发。

五、推进办公自动化,所有发文均通过内网公文处理系统,按操作流程进行公文处理。

六、推行无纸化办公,落实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专项行动要求,尽量减少发文数,文件印制数量。

七、办公室做好文件归档及保密工作,相关人员不得泄密文件内容。
印章管理制度

 

一、局党组印章、行政印章由局办公室统一保管。各股室印章由各股室负责人保管。

二、局党组发文、局发文及干部人事调动使用印章,须经局主要领导审签后,方可用印,并由局办公室统一登记备案。

三、对外工作联系使用印章由分管领导审定,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用印。

四、外单位使用印章,必须由业务股室审查,报请分管分管副局长同意后方可用印。

五、因公事需将印章带出,需报请分管机关副局长同意后方可带出,并应及时归还。

六、实行印章使用登记,每次用印、外借印章须及时填写日期、事由、申请人、审批人等信息。


会务管理及学习制度

第一条  会务管理包括党组会、局务会及全局干职工大会的管理。学习含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集中学习及自学等。

第二条  会议室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会务接待、设施设备管理、场地清扫、公物的维护和更换。严禁损坏公物和设施。

第三条  党组会、局务会、局干职工大会根据其工作实际需要由党组决定召开,遵循减少“文山会海”原则。

第四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会场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席和在会场内吸烟、随意接打手机。各股室、二级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因公或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必须经得局长批准,工作人员因公或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纪检组备案。

第五条  干部职工集中学习原则上每月安排一次,定在月底进行,学习内容为:时事政治、业务知识、廉政建设、岗位制度等,无特殊原因任何人不得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