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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当前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来源: 湘阴县鹤龙湖镇 发布时间: 2018-12-31 10:23 浏览次数: 1

湘鹤政发〔2018〕90号

各村(社区)、镇属各部门单位:

为落实中央、省、市、县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镇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现制订《鹤龙湖镇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并下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鹤龙湖镇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附件

鹤龙湖镇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目前尚无有效控制疫苗。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2018年8月,非洲猪瘟疫情首次在国内发生。为切实防范相关疫情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湖南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湖南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3-2020年)》、《湖南省防控非洲猪瘟Ⅰ级应急响应实施方案》、《湘阴县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方案》等,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乡镇政府主体,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各乡镇党委政府对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按照“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防控方针,实施“广排查、早发现、快反应、严处置、全根除”防控策略,全力防控非洲猪瘟疫情发生,确保全县生猪养殖业稳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1、禁流通。严禁跨市交易生猪,关闭县内所有仔猪交易市场及生猪交易市场。

2、堵流入。在县界主要水陆交通入口设立非洲猪瘟临时检查消毒站,严防疫区及途经高风险区生猪及其产品进入我县。

3、细排查。对县内所有养殖场、交易市场、屠宰场(点)超市、集贸市场、摊贩、餐饮企业、食堂进行每日排查,确保养殖、交易、屠宰、加工、销售等环节排查工作全覆盖,禁止餐余垃圾(泔水)饲喂生猪。

4、严长控。加强对生猪养殖场(户)、贩运商、屠宰户从业人员技术培训工作,建立健全非洲猪瘟防控长效机制。

5、严监督。强化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发动群众群防群控。

二、疫情监测与报告

1、全面开展疫情监测排查

按照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紧急排查方案》及本实施方案要求,对辖区内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生猪交易市场、无害化处理场等重点场所开展全面排查,及时准确掌握流行病学动态和疫情发生发展态势,并实行疫情排查“日报告”制度。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的,或从疫区和高风险区调运生猪的,立即限制移动,就地隔离,并按规范采集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林业部门开展对野外野猪和野猪驯养场的巡查巡护。

2、疫病诊断与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畜牧部门报告。各地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由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采集病料样品后,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经检测为非洲猪瘟疑似疫情的,立即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畜牧部门根据确诊结果,认定并发布非洲猪瘟疫情。疫情报告要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和《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三、设立非洲猪瘟防控临时检查消毒站

1、设卡要求

由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交通实际情况设立非洲猪瘟防控临时检查消毒站,制定具体的检查消毒方案,并报县指挥部备案。临检站搭建临时简易帐篷,悬挂“非洲猪瘟防控临时检查消毒站”标牌,在醒目位置张贴告示牌。

2、人员组成

镇人民政府、畜牧、交警、城管、等部门抽调人员联合参与执勤。

3、值班安排

每个临时检查消毒站实行三班倒的政策,24小时值班。值班表报县非防指备案。

4、工作职责

消毒。准备好消毒工具、消毒药品、麻袋等防控物资。对所有来自疫区的交通工具、装载用具进行严格消毒。消毒前清除交通工具、用具表面有机物、污染物等。消毒药选用10%的苯及苯酚、去污剂、次氯酸、碱类及戊二醛等。以戊二醛为例,按照1:1500-3000配比稀释溶液,使用电喷喷雾器消毒车身。路面宽度铺设不少于6米长的双层麻袋,喷洒戊二醛等消毒药并保持湿润,重点消毒车轮和其他与地面接触的部位。

检查。没载有生猪及生猪产品的车辆消毒完直接放行。有运输生猪及生猪产品的车辆,先登记车辆的车牌号码,再查验生猪及其产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生猪耳标,生猪所挂耳标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的耳标号是否相符,询问生猪及生猪产品的来源地、途径地和目的地,检查生猪健康情况和生猪产品是否合格。重点检查从疫区来的运输车辆,严防疫区生猪及生猪产品流入我县。对来自疫区的、生猪所挂耳标号码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的耳标号不相符的和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一律实行无害化处理。

记录。值班人员对检查拦截处置违规调运生猪及其产品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每天上午10时30分之前将前一天本的检查消毒情况、值班交接班情况全部报告到县“非防指办”。消毒检查情况包括一天检查多少车辆,检查生猪头数,其中放行多少头,拦截多少头,检查生猪产品多少公斤,其中放行多少公斤,拦截多少公斤,拦截车辆的车牌号码,来源地、途径地、目的地、有无检疫证明、处置等情况一一登记。

四、疫情响应和终止

接到上级疫情预警后,全县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立即做出应急响应。非洲猪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畜牧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由县人民政府发布疫情解除封锁信息。

五、疫情处置

1、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发生可疑疫情的,按照《非洲猪瘟可疑疫情应急处置指南》要求,对发病场(户)猪只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和相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同时对发病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

2、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畜牧兽医部门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同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封锁和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

①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如果受威胁区为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扩展到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②封锁

疫情发生后,县畜牧局报请县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情确诊后2小时内,县人民政府应依法及时准确发布封锁令。封锁令内容包括封锁范围、封锁时间、封锁期间采取的措施、相关部门职责等。封锁令纸张大小600mm×800mm。

疫点、疫区采取的措施

扑杀。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所有猪只。

深埋。对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和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垫料、粪污等一律深埋处理。掩埋地点由县环保局、畜牧局会同所在地乡镇选定。深埋坑底应高出地下水位1.5m以上,要防渗、防漏;坑底洒一层厚度为 2-5cm 的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药;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投入坑内,最上层距离地表1.5m 以上;覆盖距地表20-30cm、厚度不少于1-1.2m的覆土;深埋坑周边拉上警戒线,插上“无害化处理点”警示牌。

消毒。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及周边场地的严格消毒。消毒前必须清除交通工具、用具表面有机物、污染物等,猪舍和环境必须清扫后,用水冲洗,再进行消毒。要重点消毒车轮和其他与地面接触的部位。消毒药选用10%的苯及苯酚、去污剂、次氯酸、碱类及戊二醛等,疫点每天消毒3-5次,连续7天,之后每天消毒1次,持续消毒15天。

—封锁设卡。发生非洲猪瘟疑似疫情或确定疫情后,临时检查消毒站要在醒目位置张贴封锁令,按照1:500-1000的稀释配比配置戊二醛等消毒药对疫点进行环境消毒。进入疫点人员穿戴防护服,出来时严格消毒,防护服、胶鞋等不得带出疫区。

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对受威胁区的养殖情况全面摸排、登记、造册,加强监控,实行养殖场日报告制度。对规模养殖场全面开展一次大清洗,大消毒,做好生物安全防护。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生猪屠宰场,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

林业局要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畜牧局要加强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

疫情跟踪与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上一级畜牧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开展评估,评估合格后,由畜牧部门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县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六、流通监管

1、生猪及产品调运

我县一旦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后,全县立即暂停生猪跨县调运,生猪产品调运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执行。

2、强化生猪及其产品流通监管。发生疫情的情况下,全县关闭生猪交易市场。生猪产品调运在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基础上,严格实行点对点发运,强化进出消毒措施。禁止发生疫情所在地生(野)猪及其未经高温加工处理的产品流出。

七、严格泔水管理

全县禁止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畜牧、城管、食药工商质量监督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全面加强餐厨剩余物(泔水)的源头和使用环节监管。

八、应急物资准备

根据疫情形势,采购防控急需物资。采购消毒药品不少于1吨、背负式消毒喷雾器不少于30台(套)、机动消毒喷雾机不少5台(套)、大型扑杀器不少于2台(套)、便携式动物扑杀器不少于5台(套)。购买充足的防护服、护目镜、口罩、手套、鞋套、胶靴、隔离条带、警示标识牌(隔离标识、无害化处理标识)、照明灯、帐篷、麻袋等。

九、落实防控责任

加强排查、采样送检,增强防控意识,加强宣传,提高养殖场(户)主体责任意识,打一场非洲猪瘟防控歼灭战。畜牧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做好规模养殖场(户)培训,建立规模养殖场包保联系制度,切实把消毒灭源、泔水监管等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因防控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非洲猪瘟疫情发生和传播扩散的,将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十、保障措施

1、物资保障。按照《湖南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包括诊断试剂、消毒药品及器械、封锁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

2、经费保障。县财政第一期投入30万元用于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后续根据工作需要再决定是否增加经费投入。

3、人员保障。防控工作所需人员从县“非防指”各成员单位抽调,各成员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人员到岗到位。

4、问责机制。由县纪委监委、县“两办”督查室、县问责办牵头,组成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督查组,联合制定具体的督查工作方案,对各责任单位防控情况进行督查问责。

5、技术保障。建立县级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应急专家组,由畜牧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县范围内生猪非洲猪瘟疫情排查、流行病学调查及应急处置等技术指导,做好生猪及其产品样品采集、运送、保存和初步检测工作。

6、信息保障。应急防控期间,县非防指办实行信息日报告制度,各乡镇非防指办要指定专人每日收集、整理、汇总辖区内疫情排查、防控措施落实、生猪及产品供应等综合信息,并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到县非防指办。县级汇总整理后,书面报告市防指。各乡镇遇到重要情况应立即上报。

7、宣传培训。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定期组织非洲猪瘟防控技术培训,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工作。加强防疫宣传,通过多种媒体普及非洲猪瘟防控和应急处置知识,各乡镇人要在辖区内张贴《致全县生猪养殖户的一封公开信》,动员社会力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