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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滨镇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湘阴县湘滨镇 发布时间: 2020-06-05 15:34 浏览次数: 1

湘滨政发〔2020〕15号

各村(社区)、镇属各部门单位:

《湘滨镇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滨镇人民政府    

2020年6月4日   

 

湘滨镇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乡村 振兴战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 革的系列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全镇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 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保2020年底基本完成工作任务, 按照《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9〕1号)、《关于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要求做好 “三农”工作的意见》(湘发〔2019〕1号)以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依法依规、房地一体”“应登尽登、能发尽发”的原 则,在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基础上,对农村宅基 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地面房屋等建(构)筑物开展“房地一 体”调查,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湖南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等 有关程序和要求开展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力争在2020年底前 完成全镇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农村宅 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率90%以上,基本建成农村不 动产登记基础数据库,实现不动产登记全覆盖。

二、 工作重点

按照“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分工协作、镇村组具体协助、技术单位支撑”的工作模式,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为重点,一并开展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调查, 依托1: 2000不动产基础数据,结合第三次国土调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等成果,由省级统一制作底图、县级统一组织调查、镇村组统一协助、村组集体统一申请,县级统一审核发证。此项工作涉及全镇12个村、2个社区的农村宅基地18600宗,集体建设用地52宗。

三、 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0年4月底前)。由镇资源资源所及各村(社区)开展前期情况摸底和资料收集等工作。

(二)外业实施阶段(2020年5月-2020年8月)。配合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技术单位分组分村实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权籍外业调查。

(三)内业整理阶段(2020年9月-2020年12月)。配合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完成全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不动产外业权籍调查及开展内业资料整理、制作分户图、分区图、落宗、建档、以及开展质量抽查、数据汇总及录入建库,并对内外业成果进行验收颁证、汇总上报。

四、政策要求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主体资格 审查,由镇政府具体负责,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一户一宅的原则。凡具备村民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凭户口簿和镇、村审查意见确立户头。一户多基或移址改建的,原有宅基地依法由村组收回,自行拆除原有房屋并注销原证或纳入农村“空心房”整治统一处理。拒不拆除的,由镇、村(社区)依法强制拆除。

(二)宅基地有限流转的原则。宅基地可以在本镇、村组内流转、联建。宅基地流转必须符合农村农民一户一基的原则,经户口所在地村组证明无宅基地,并经宅基地流转所在村组同意,报属地镇政府批准后可以登记。

(三)继承法定的原则。对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属于依法继承或受遗赠取得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应予以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对在1999 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 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应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 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历史取得”。

(四)依法依规处理的原则

对2008年1月《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以来发生的“违建房”和2014年2月《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号)实施以来发生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按照《湘阴县“违建房”清理整治实施方案》(湘阴政办发〔2019〕 36号)依法依规进行整治后,方可进入确权登记程序。有下列情形的不予登记:

1.农村村民建房未依法取得用地手续,未批先建、少批多建、乱占滥用耕地建房和一户多基的;

2.对大坝、堤防、渠道等影响行洪安全的私搭乱建的“违建房”;

3.对交通要道、中心集镇等乱搭乱建的棚亭、围挡等;

4.非法建设的“大棚房”和厂矿企业;

5.超过审批时限的临时建设形成的“违建房”;

6.以非法行政许可或部分行政许可建设的“违建房”。

对除上述情形以外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1987年以前建成且一直未扩大的,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 确权登记;已改扩建的,按改扩建时的相关政策处理。

2.1987年后至2019年《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实施以前,占地建成的每户登记占地面积最多不超过210平方米的,凭用地批准文件核定;对超过210平方米的,在登记簿上注明为违规用地。农户的牲舍、杂物可按设施农用地处理,可不纳入宅基地登记范围。

(1)实际占地面积与批文相差3%以内的,按实际占地面积 登记。实际占地面积超过批文3%以上,但不足210平方米的, 由镇政府补办手续并补交开垦费、耕地占用税等税费后统一登记。

(2)因历史原因,占用原有宅基地、村组空闲地等土地, 未批自建,且符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的或虽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 整体规划,但可以纳入本轮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的,由镇政府补办手续,补交税费后登记发证。

(3)已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宅基地,用地手续不全且每户 占地面积不超过210平方米的,由镇政府补办审批手续后颁发不动产权证。

3.2019年《湖南省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实施后新建的违法占地建房,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五)尊重历史和事实相符的原则

1.对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 况和现状,在符合规划“一户一宅”的前提下,由所在农民集体或 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镇政府审核后予以确权登记。

2.对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 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 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镇政府审核,报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确权登记。

3.对合法取得但没有规划条件的宅基地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 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经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的,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4.对合法取得且符合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经查已使用的,由房屋所有权人作出已竣工的承诺作为已竣工证明材料;对无法提供有关建筑物符合规划、已竣工证明材料的,可先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附记栏中注记房屋建设情况。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湘滨镇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分管副职任常务副组长,镇自然资源所、农技站、规划建设环保站、经管统计站各相关站所长及成员和各村(社区)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位于镇自然资源所,由自然资源所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村(社区)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

(二)明确工作职责。镇自然资源所负责组织业务培训、权调测绘、确权登记、建库、验收、上报等工作。镇农技站负责指导监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镇财政所负责20万元经费保障和拨付工作。镇规划建设环保站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规范集中建房工作。湘滨镇派出所负责农村户籍人口信息核实和户籍证明出具等工作。各村(社区)负责引导农民群众履行权利人业务,主动参与确权登记工作。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村(社区)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充分发挥村委会、村民小组的重要作 用,妥善解决农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土地权属认定、超面积建 设等历史遗留问题,引导村组和农户主动开展确权登记工作。

(四)保障工作经费。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惠农 政策要求,不得对群众收取调查测量费和登记费。除省自然资源厅提供的所有证书和工作底图外,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所需工作经费纳入镇级财政预算。

(五)强化督查问效。镇政府将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 纳入全镇重点工作督办范围,作为各村(社区)村级工作千分制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镇纪委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及时发现、研究、解决问题。对落实不力、进度缓慢、质量不高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湘滨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0年6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