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砂石资源、水利河道管理行政处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起草本县河道砂石综合执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行使砂石资源、水利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处罚权。
(三)负责受理本县砂石资源、水利河道管理行政执法中的投诉,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参复工作。
(四)负责本县河道及洞庭湖管理水域采砂的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执法工作。
(五)参与本县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和采砂许可的初步审查工作;制定本县河道(洞庭湖)采砂年度开采计划和实施方案;制定采区现场生产管理与监督办法;参与本县河道(洞庭湖)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方案的编制工作,以及采砂规划的监督实施。
(六)负责采区现场生产安全管理,砂石开采量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七)负责本县河道(洞庭湖)砂石资源有偿出让价款的征缴工作,协助河道采砂涉及的税费、政府性基金等费用的征缴。
(八)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根据编委核定,我局内设机构8个,全部纳入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
内设股室分别为:办公室、砂政股、财计股、安监股、执法监督股(综合执法大队)、生产管理股、纪检监察室、人事股。
三、部门收支概况
预算总收入614.27万元。其中:经费拨款614.27万元;纳入公共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0万元。
预算总支出614.2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14.27万元(工资福利支出516.8万元,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68.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28.87万元)主要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项目支出0万元, 纳入部门预算的非税支出0万元。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三公”经费预算6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6万元,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其他交通费用0万元,比上年预算减少0万元,降低0%。因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公务用车数量减少,运行费随之降低,预算比上年减少0万元,降低0%。其他交通费用主要用于公车改革后因公务需要的临时租车;因公出国(境)费用于参加政府组织的境外有关事务、会议及培训;
2.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62.6万元。是保障部门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支出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