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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教通〔2017〕63号 湘阴县教育局 关于印发《湘阴县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的通知

来源: 湘阴县政府 发布时间: 2017-06-08 15:00 浏览次数: 1


各县属高中,督学责任区,乡镇中学: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的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和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强化学校安全管理和监督,防范、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现将《湘阴县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阴县教育局

2017年6月4日

    湘阴县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明确学校安全工作责任,有效预防重、特大安全事故,保障学校、师生的财产、人身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湖南省中小学校学校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建立湘阴县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一、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

1、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园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2、学校应当建立校园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3、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登记或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各学校特别是办有寄宿制的学校,要定期组织校园内管制刀具收缴活动,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人员或者其他能够胜任门卫职责的人员担任。

4、学校应当建立校园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每学期开学前和各种自然灾害前后,都要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学校应当在校内水池、基建施工地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5、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要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6、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7、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8、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9、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10、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作息时间表,将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11、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12、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校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13、学校应当建立“一单四制”制度,规范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二)规范日常安全管理

1、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2、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2)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3)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4)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组织教师、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的,还应按照《湘阴县教师集体外出活动安全管理规定》、《湘阴县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履行安全审批手续。

3、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4、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5、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6、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7、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8、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为教职工。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9、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10、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三)加强安全教育

1、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2、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3、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4、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5、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6、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7、学校应当配合学生监护人,通过召开家长会、发放告家长书等形式,督促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四)参与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积极主动配合教育、公安、司法行政、住建、城管、交通、卫计、安监、食药工商质监、文广新等部门,依法维护好学校周边秩序。

1、配合住建、公安、安监等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2、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学校周边地区的治安巡逻,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3、配合公安、住建、交通部门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等设施。

4、配合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5、配合文广新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配合食药工商质监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6、配合文广新、公安、食药工商质监管理等部门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7、配合卫计、食药工商质监管理部门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二、学校各类人员安全工作职责

(一)校长: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负总责,对学校安全工作有管理、监督、检查、考评、奖惩的权力。校长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安全工作要求,制定安全工作计划,落实学校干部、教师安全工作责任制。

(二)副校长、工会主席: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者。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分管工作的安全做好有效管理,健全分管工作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若因分管工作的安全制度不完善,安全工作布置、检查、督促不及时,管理不到位,指导不正确等出现安全事故,则应负管理责任。

(三)德育主任:是学生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者。负责学生安全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工作,制订具体的安全教育工作计划,抓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教师和家长安全知识培训等工作。若因教育、管理不到位、处理不善出现学生安全事故,则应负管理责任。

(四)教务主任:是学校教务工作安全的组织管理者。负责学校教务工作的安全管理,组织实施教务工作安全管理要求,抓好课堂、课间活动及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安全管理。发现教务工作安全问题必须同德育处取得联系,并向分管领导汇报,及时做好落实整改。若因教务工作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处理不善出现学生安全事故,则应负管理责任。

(五)后勤主任:是学校后勤保障及饮食卫生安全的组织管理者。对学校校舍及各种设施和学校食堂、小卖部等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组织实施学校后勤保障工作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维修校舍及各种设施,检查食品卫生质量,发现学校后勤保障及饮食卫生安全问题必须同德育处取得联系,并向分管领导汇报,及时做好落实整改。若因后勤工作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处理不善出现学生安全事故,则应负管理责任。

(六)其它处室主任:配合德育处对本处室所管辖的安全工作经常性地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组织实施安全隐患的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同德育处联系,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及时落实整改。若因教育、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不及时、整改措施不到位等出现安全事故,应承担管理责任。

(七)班主任:是所在班级学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生学习、生活、课间活动、课外教育等方面的安全,应经常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常规教育和检查,定期开展安全排查,发现学生安全问题及时同德育处、年级组汇报,采取多种措施防止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若因管理不善、教育不到位出现安全事故,应承担管理责任。

(八)任课教师:是任课时段学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以下工作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直接责任:没有及时发现缺课、逃课学生,或发现而没有及时报告班主任;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擅离岗位、私自串课、提前下课、滞留学生,或上课期间管理不善的;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教师知道但未加以必要注意的;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教师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等。

(九)其它岗位人员:各实验管理员、门卫、保育员、电工、校医、值周教师等,均应严格执行校园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相关安全职责,如因失职、渎职出现安全事故,须承担相应责任。

三、学校安全事故处理

1、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案件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2、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3、学校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应根据安全事故报送制度的要求,及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

四、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1、凡学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年度考核、安全工作单项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1)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一人及以上非正常死亡的;

(2)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一次性10人以上群体性中毒的;

(3)学生在校期间,发生多人次感染某疾病,且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部门密切关注,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4)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一次性2人以上重伤或5人以上轻伤的事故;

(5)学生在校期间,发生学生受到性侵害、抢劫等人身伤害一人次及一人次以上的;

(6)学校与社会各界、与个人有矛盾纠纷,处理不力,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7)其它造成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

2、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

(2)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的;

(3)组织教师、学生集体外出活动未按规定审批,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师生伤亡责任事故的;

(4)学校无能力处理的已知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要求治理或者查处,造成较大损失的;

(5)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6)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7)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