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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环罚字〔2017〕8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湘阴县政府 发布时间: 2017-08-29 00:00 浏览次数: 1

湖南博晟卫生材料有限公司湘阴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3957126265

地址:湘阴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喻翰乐      

联系电话:13637313578

湖南博晟卫生材料有限公司湘阴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改扩建一条塑料输液瓶(袋)分拣、破碎、漂洗、打包生产线,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17816日的《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81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817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湘阴环罚告字[2017]83)《湘阴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伍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湘阴支行   

户名:湘阴县非税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4300169006****12345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湘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湘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湘阴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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