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重点行业领域的监管管理
| 一、监督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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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非煤矿山、危化、烟花爆竹、机械、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烟草、贸易等重点行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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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监督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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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非煤矿山、危化、烟花爆竹、机械、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烟草、贸易等重点行业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主要检查下列事项:(一)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情况;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情况;(三)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情况;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 (四)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 (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六)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 (七)从业人员是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使用情况; (八)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九)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合格证书情况; (十)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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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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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检查: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年度执法监察计划组织实施,具体为:
1.露天矿山每季度检查一次;
2.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有储存的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单位每月检查二次;
3.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和生产企业每月检查二次;
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位每季度检查二次;
5.机械、冶金、有色、建材、建筑等一般性生产经营单位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
(二)专项检查:根据国家、省、市的要求,开展各类专项执法检查。开展春节、国庆等节假日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与其他部门联合开展执法检查。
(五)原则上以“四不两直”方式开展检查。
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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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监督检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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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节处理各类情况;
(六)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七)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移交法规股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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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监督检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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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并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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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后续监管
| 一、监督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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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农药、油漆经营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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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监督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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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执行情况,核查是否非法储存和超范围经营等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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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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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划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整治)。
(三)重点抽查。
(四)联合检查。
(五)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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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监督检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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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采用“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节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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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监督检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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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安监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警告;罚款;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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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核发后续监管
| 一、监督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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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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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监督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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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是否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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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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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常执法检查;
(二)重点时段专项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上级安监部门交办。
现场检查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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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监督检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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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采用“四不两直”( 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况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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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监督检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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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法行为的,由安监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警告;罚款;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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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业卫生安全监管制度
| 一、监督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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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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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监督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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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职业卫生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主要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
(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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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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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常执法检查;
(二)重点时段专项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上级安监部门交办。
安监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和相关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存在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执法文书,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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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监督检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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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安监局在实施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监管执法证件。
安监人员在进入用人单位查阅职业健康管理相关台账资料,对工作场所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安监局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五)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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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监督检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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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处以罚款;
(三)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四)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权限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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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规范案件查处
| 一、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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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在下列范围内存在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查处:
(一)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
(三)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非法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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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报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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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案件查处按本制度第三条查处流程执行。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报县政府法制办和怀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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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查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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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现违法行为
1.安全生产执法股室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者勘验,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并交被检查人签名。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整改指令书》,执法人员签名,并交当事人签名。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二)立案阶段
1.立案。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承办股室负责人审核。
2.审核。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负责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
3.批准。安全生产执法股室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决定的,并制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三)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四)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
2.承办股室审核。承办股室负责人认真审核《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法制股室负责人审核。
3.法制审核。法制股室负责人认真审核《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
4.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五)行政处罚告知送达阶段
1.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审批表》,报法制股室和分管法制工作负责人审核同意。
2.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六)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法制机构组织听证。
(七)处罚阶段
1.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法制股室、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同意。
2.制作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八)执行。
(九)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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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违法案件查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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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辰溪县安全监督管理局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规范安全生产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发生错案的,依照《湘阴县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规定》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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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 一、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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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安监局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危害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适用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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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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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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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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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安监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则。具体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裁量的,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关规定和《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3版)》。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裁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县安监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实际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上级安监部门有权对下级安监部门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或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撤销、变更。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明显不当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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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监管
| 一、监督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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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范围内从事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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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监督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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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的条件;(组织机构、场地、管理人员、师资、教学设备设施等)(二)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执行情况;(三)是否按培训大纲规定内容实施培训;(四)是否使用优秀的安全培训教材;(五)培训时间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六)是否按规定的标准收费;(七)培训档案建立及规范情况;(八)培训师资是否符合经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九)从事高危行业企业负责人、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是否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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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监督检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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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实际,受省市安监局委托每年组织1至2次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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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监督检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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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省市安监局专项督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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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监督检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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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全培训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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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监督检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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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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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乡镇(街道)或企业的监管
| 一、监督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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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乡镇(街道)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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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监督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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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履职情况和企业安全生产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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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监督检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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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监督检查计划、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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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监督检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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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记录、发现问题现场交办或下整改、处理结果、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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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监督检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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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安全生产法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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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监督检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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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节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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