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县内外商投资企业。
2、监督检查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参加联合年报,是否按要求报送数据等。
3、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在联合年报网上核查企业有关数据并与上年比对,如有重大变化,则具体核查企业审计报告等财务报表。
4、监督检查程序
商务部每年进行联合年报公报后,企业在联合年报网上输入有关数据,我局和财政、税务、统计部门联合核对。
5、监督检查处理
企业完成联合年报后,在商务局网上公布名单。
(二)对外劳务合作、承包工程经营资格核准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承包工程经营的企业。
2、监督检查内容
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承包工程经营的企业是否违反《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1)日常检查。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是否如实、准确、完整,书面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
(2)不定期抽查。不定期检查企业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办法等规定。
4、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监管
对外贸易经营者监管主要涉及对限制进出口货物配额、许可证核发,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监管。为加强对外贸经营者的监管,特制定如下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1)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外商投资企业;
(2)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县内对外贸易经营者、外商投资企业。
(3)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等。
2、监督检查内容
(1)对外贸易经营者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有关条例、办法规定的条件;
(2)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相关证书、许可证、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的情况;
(3)对外贸易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况;
(4)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3、监督检查方式
(1)企业自查、政府部门抽查相结合;
(2)通过联网管理平台查询企业上报、审核、清关数据;
(3)对企业提供的书面资料进行监督检查,与网上数据进行核对。
4、监督检查措施及程序
(1)日常监督,及时掌握经营情况,发现问题开展联合调查。
(2)通过许可证或备案管理平台,对企业上报的电子数据进行检查、审核;或由我局将企业报送材料上报至上级商务主管部门,由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3)企业换取许可证提供书面资料(如合同、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时,再次将许可证证面信息与企业相关信息进行核对检查,以确保许可证发放的有效性;
(4)许可证数据审核完毕系统发送海关等有关部门或企业;
(5)企业凭有效的纸质许可证件去其他相关部门办理手续、证照;
(6)定期对企业数据及书面资料进行归档。
5、监督检查处理
(1)擅自超出批准、许可的范围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的,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货物进出口配额证明、批准文件、许可证或者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2)进出口经营者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货物进出口配额、批准文件、许可证或者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的,依法收缴其货物进出口配额、批准文件、许可证或者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3)通过对加工贸易合同企业的实地考查,对违法违规或不具有实质性生产能力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不予办理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属于加工贸易禁止类产品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
(4)商务部决定禁止有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或者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的,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处罚期满后,对外贸易经营者可重新办理备案登记。
(5)对外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自动失效。
(四)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监管主要包括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集团、品牌发卡企业的备案,及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监管。为加强对全县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特制定以下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1)全县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集团、品牌发卡企业;
(2)全县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
(3)全县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其他发卡企业。
2、监督检查内容
(1)集团、品牌发卡企业备案监管内容:
集团、品牌发卡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
(2)全县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监管监督检查内容:
① 规模、其他发卡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
② 发卡企业是否违反发行和服务相关规定;
③ 已备案发卡企业是否违反资金管理相关规定;
④ 已备案发卡企业是否对隶属的售卡企业疏于管理。
3、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工作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方式结合进行。
(2)根据上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部署或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工作督查或者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3)执行监督检查的人员有权调阅相关企业数据信息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应备案未备案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存在的企业违规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5)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我局组织专人对属地企业执行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举报、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4、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1)发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发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3)发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实施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处罚信息。
(五)特种行业监管
特种行业审批主要包括对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典当行及人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为加强对该二类特种行业企业的监管,特制定以下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1)取得拍卖经营许可的拍卖行及分支机构;
(2)取得典当经营许可的典当行及分支机构;
2、监督检查内容
(1)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2)企业变更符合情况;
(3)企业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拍卖法》或《典当管理办法》有关法律的规定;
(4)拍卖、典当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5)拍卖、典当企业是否存在许可证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1)信息系统监管;
(2)行业协会协管;
(3)商务部门日常检查;每年原则上抽查不少于10%的企业。
4、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各企业按时上报经营数据和相关信息;
(2)以抽查方式开展现场核查,对不规范经营企业进行现场整改;
(3)对拍卖企业公告年度业绩。
(4)对典当企业开展年检工作,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任限期整改。
5、监督检查程序
(1)日常监管:通过信息系统对拍卖行或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日常经营情况进行监管,如有违规情况,通过实地核查,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上报上级商务部门。
(2)对拍卖行及分支机构公告年度业绩:通知取得拍卖经营许可的拍卖行及分支机构上报有关报表,综合信息系统监测情况,公告年度业绩及规范诚信经营情况。
6、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
(六)成品油市场运行和经营活动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通过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初审并取得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
2、监督检查内容
(1)成品油经营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2)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④ 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⑤ 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⑥ 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⑦ 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⑧ 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⑨ 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⑩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3、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1)年检,要求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每年定期上报年检材料;
(2)日常监督、检查;
(3)对企业开展不定期检查,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4、监督检查程序
(1)年检程序
①按照省商务厅要求通知我县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向省商务厅申报年检。
②持证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填报《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③主管部门根据年检材料完成年检。
④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书面告知企业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报省商务厅撤销零售经营资格。
(2)不定期检查程序
不定期开展检查活动。
5、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报省商务厅撤销零售经营资格。
(七)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1、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2、标准规范
县商务局于2012年修订了《湘阴县商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为全县商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3、有关措施
(1)县商务局负责我县商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2)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商务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3)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八)对商务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商务部门行政执法涉及16个领域。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商务违法行为。
1、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从事商务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2、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2)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3)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4)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5)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6)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7)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8)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县商务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
(3)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5)县商务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4、监督检查措施
商务执法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商务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商务执法部门的名称;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5、监督检查处理
商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将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行为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5)违反规定采取或擅自解除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6)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7)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8)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9)以收取检验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10)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11)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12)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13)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4)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15)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1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17)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18)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9)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20)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零售商和供应商。
2、监督检查内容
零售商和供应商经营活动是否符合《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3、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1)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督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
(2)县商务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企业数据信息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5)县商务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对有关企业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举报、投诉单位或者个人。
4、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1)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2)发现零售商涉嫌骗取供应商货款的,将其涉嫌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