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0-03-17
湘阴县环境保护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5-06-3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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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备注

1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环境保护局

负责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43号)

 

畜牧局

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

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2

耕地(基本农田)保护

环境保护局

负责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

 

农业局

负责基本农田的质量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局

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全面履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职责。

农业和农村办公室

负责土地承包流转管理,引导休闲农业依法使用耕地。

林业局

负责合理统筹林业资源保护,对建设占用林地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低丘缓坡的土地开发利用工作。

水利局

负责合理统筹水资源保护,加强农田灌溉排水基础设施建设,做好涉及占用废弃河滩耕地垦造审批和管理。

3

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

环境保护局

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按规定组织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水产局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交通运输局

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水利局

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负责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负责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环境保护局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法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公安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交通运输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卫生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援工作。

质监局

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邮政管理部门

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5

放射源管理

环境保护局

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制订和组织实施放射源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并实施放射源登记制度;根据涉源单位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辐射安全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等核发放射源安全许可证,并通报公安局;负责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和废弃处置领域从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局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组织开展放射源安全技术科学研究。

《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中编办[2003]17 

 

公安局

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卫生局

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交通运输局

负责放射源水路运输和放射源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人员的安全监管。

6

无证无照环境污染监管

环境保护局

环保部门查处无环保排污许可证等的环境污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湖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湘环发[2003]124号、《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部门查处无工商营业执照经营的行为。

7

报废汽车回收经营市场监管

环境保护局

负责对有害废旧物资污染环境行为的监督管理。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7号)

 

商务局

负责流通市场行业管理,负责审核汽车报废回收行业经营资格。

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

公安局

负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状况实施监督,堵塞销赃渠道。

8

节能监督管理

 

环保局、财政局

依法按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第16号令)

 

住建局

制定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交通运输局

制定交通运输节能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机关事务管理局

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农村能源管理部门

制定农业和农村节能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发经委

制定工业节能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9

矿山(开采)关闭工作

县环境保护局

负责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向当地政府提出不符合环保要求拟关闭矿山名单,对当地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监督关闭山消除重大环境隐患。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2013--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依法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国土资源管理局(矿资办)

负责按照职责范围依法查处非法采、超深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向当地政府提出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拟关闭矿山名单;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山的采矿许可证,对当地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及时依法吊(注)销采矿许可证。

县公安局

负责对当地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停供民爆物品,依法收缴剩余民爆物品,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负责维护矿山整顿关闭现场的治安秩序;负责按照当地政府或整顿关闭领导小组下达的民爆物品限量供应计划,对停产整顿矿山的安全隐患整改严格实行民爆物品限量审批;负责对整顿关闭矿山储存民爆物品的仓库进行日常检查,防止非法买卖民物品行发生。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山依法作出停产整、停止施工的行政处罚,并向当地政府提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拟关闭矿山名单.依法暂停产整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当地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及时依法吊(注)销安全产可证。

工商行政管理局

负责对当地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及时依法吊(注)销工商营业执照。

电力监管部门

负责查处非法转供电行为;对当地政府决定整顿的矿山,负责督促供电部门及时依法采取限电、停电、拆除供电设施等措施。

10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县环境保护局

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因安全生产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置;负责制定环境监测与污染控制应急方案;负责对事故现场环境进行监测,提出处置措施建议;指导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的污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组调配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

县应急办

负责协调组织工作。

县公安局

负责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和内河水上的治安管理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船只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通道的畅通;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消防大队

负责制定火灾扑救预案;负责事故现场的火灾扑救、现场被困人员的搜救、现场检测并划定警戒范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卫生局

负责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护,根据就近原则和医疗能力确定救治医院,指导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械和急救药品;组织开展现场救护及伤员转运,做好伤员分检、救治的统计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道路运输、水上运输事故的应急管理和救援;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公路、水路运输保障工作;指导、协调管辖水域内河水上交通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事发区域内河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船只进入;开展水上人命搜救和危险物品打捞工作。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应急救援;提出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县气象局

负责制定应急气象服务预案;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现场指挥部提供的现场大气化学污染监测数据,作出大气化学污染扩散、转移评估。

县民政局

负责制定救助经费发放方案,指导、督促落实救助经费发放。

11

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

县环保局

 

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县卫生局

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12

湿地管理

 

环保局

加强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湿地保护意识。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

 

 

 

林业局

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水利局

加强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湿地保护意识。

农业局

加强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湿地保护意识。

国土局

加强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湿地保护意识。

13

 

 

 

 

 

 

 

 

指导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环保局

负责指导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环境监管工作,督促地方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作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以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政策实施的重点优先安排,统筹解决污染型水源地水质改善问题。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水利局

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

发经委

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

财政局

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落实财政扶持政策。

卫生局

负责提出地氟病、血吸虫疫区及其他涉水重病区等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学评价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监测等工作,加强卫生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