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0-03-17
湘阴县环境保护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5-06-3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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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监管

 

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湖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规定,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排气污染检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限值标准进行检测,并如实出具检测报告;

   2)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所使用的相关计量器具应当符合计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规范;

   3)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时报送排气污染检测信息;

   4)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季不少于1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现场检查。

2)台帐、资料核查。

3)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工作中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调查处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检测车间现场检查、视频实时监控、抽查暗访等措施,发现检测机构违反技术规范要求、程序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作出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工具);

(二)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三)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五)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案卷移交县环境保护局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一)检测机构在检测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机动车或者车用发动机排气污染检测机构的资格;

 

 

 

 

 

(二)对乡镇及相关部门减排工作事项监管

 

单位:湘阴县环境保护局

 

为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强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保证我县节能减排目标实现,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完成年度污染减排工作实施意见中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

1)减排工程是否按期完成;

2)企业环保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二)督查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面不少于1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抽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减排半年度检查:通过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上半年减排工程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二)减排年度检查:通过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全年减排工程项目完成情况等指标进行考核;

(三)五年减排核查:通过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十二五”期间减排工程项目完成情况、辖区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进行考核。

四、监督检查措施

1)确定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年度减排工作任务及五年减排计划任务;

2)结合国家核查对各单位辖区减排工程进行半年和年度减排核查;

3)开展日常核查和每半年定期核查;

4)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督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每年初审查并确定对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减排工程年度计划;

2)每年结合国家核查对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减排工程进行上、下半年各一次核查;

3)对年度减排工程未完成,或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1)考核机制。将污染减排作为乡镇和部门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2)奖励机制。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与县财政对乡镇的生态补偿和生态环保专项资金安排、各类评优创先考核、建设项目审批挂钩。

3)惩罚机制。对减排工程未按时间要求完成、减排工程建设和运行未按要求执行的乡镇。

 

 

 

 

 

 

 

 

(三)饮用水源环境安全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湘阴县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湘阴县饮用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饮用水水源监管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用于湘阴县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等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及可能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物排放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开展对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工作;

2、开展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及相关流域、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保护区内的各类标识、标牌及警示标志等设施完善情况,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应急预案落实情况,是否存在非法新建、改建、扩建影响饮用水源的建设项目等。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面不少于30%

3、定期监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每月监测一次,其他饮用水水源监测一年两次。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现场检查、定期巡查、定期监测、饮用水源执法专项检查、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等方式开展饮用水源的监管工作。

1、现场检查辖区内饮用水源,全面掌握涉及饮用水源安全的排污企业和建设项目,及其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2、通过查阅排污企业和建设项目的台帐资料、在线监控、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检查;

3、对专项执法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尤其是涉及饮用水源水质安全的重污染企业,要实行限期督办,确保整治到位。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一律立案查处。

4、定期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

四、监督检查措施

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排污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三)检查企业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情况;

(四)对饮用水水源、区域内企业污染物排放进行取样监测。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采样工具);

2)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3)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5)检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或汇总表;

6)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移交法制股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涉及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岳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湘阴县环境保护局

 

为防止建设项目产生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确保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环评审批要求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

1)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2)建设项目评价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

3)建设项目是否执行“三同时”制度;

4)需试生产的,是否向环保部门备案;

5)建设项目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是否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保部门申请配套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6)建设项目正式投产,需配套的环保设施是否通过验收合格。

(二)监督检查指标

1、定期检查:报告书项目自审批后每三个月检查1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面不少于1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二)开展报告书项目的“三同时”跟踪管理,检查建设项目和配套的环保设施施工、建设、运行等情况;

(三)开展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对投入试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

(四)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进行后督察,检查企业是否落实整改要求。

四、监督检查措施

要求建设单位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开展治理设施设计、建设、使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采样工具);

(二)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三)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五)对需要行政处罚的,按程序制作行政处罚文书和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建设项目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罚款并责令关闭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岳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排污许可证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湘阴县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行为,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湘阴县环保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排污单位许可证年度执行情况,主要核查排污单位年度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是否超过许可排放量和许可排放标准等相关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面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每年115日后进行排污许可证书面核查;

2)排放污染物情况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等方式;

3)排污单位进行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书面核查上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材料,现场核查企业排污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4)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5)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6)检查情况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上记录,相关材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颁发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

3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岳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核与辐射类项目监管

 

单位名称:湘阴县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等辐射项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核与辐射项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所有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按照环保法规办理有关许可手续。是否按照许可规定开展工作。是否依法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转让、送贮、异地使用的审批或备案手续。是否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台账和射线装置台账并账物相符。

是否建立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与定期检查、维护等制度以及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建立放射工作人员名册和培训、个人剂量和职业健康体检档案。是否按照规定制订辐射环境监测计划并实施。

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管理情况。放射性工作场所分区管理情况。放射性物料、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废物是否得到安全管理和控制。个人辐射防护措施及紧急应急措施是否到位和有效。放射性废物(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处理情况。

环保部门历年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对使用Ⅳ、Ⅴ类放射源装置单位每年现场检查不少于1次;

2.对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的现场检每半年不少于1次;

3.协助省、市环保部门开展现场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各单位按照上述频次要求开展核与辐射环境监督检查。

(二)岳阳市环保局每季度抽查。

(四)省环保厅年度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对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环保执法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核与辐射现场检查记录和危险废物现场检查记录,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2)自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或配合参与由上级环保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专项检查行动。对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3)对发现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报省环保厅建议不予发证,并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加强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许可审批工作和企业生产行为的过程性监管力度,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2)不定期进行企业后续监管督查,加强核与辐射类项目监管。

3)对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岳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七)一般污染源企业监管

 

单位名称:湘阴县环境保护局

  

按照省厅颁布的一般污染源企业类别划分原则(方法),将我县一般污染源企业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环境监察大队、县环境监测站和各环境监察中队依法对辖区内企业按一般污染源企业类别划分原则(方法)及监管规定的要求进行现场检查和监督性监测,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般污染源企业监督检查对象主要包括工业企业、第三产业、医院、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污染源(核与辐射除外)。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污染源企业,重点检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状态、环评“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A类企业每月监察不少于1次,每季度监测不少于1

2B类企业每季度监察不少于1次,全年监测不少于1次。

3C类企业每半年监察不少于1次,全年监测不少于1次。

4D类企业全年监察不少于1次,涉访监测。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按执法计划表对辖区内企业现场检查生产状态、环评“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2)对重点减排项目,在现场检查时,在检查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基础上,着重检查企业总量排放情况。

3)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进行后督查,检查企业是否落实整改要求。

四、监督检查措施

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停止环境违法的行为。

   (三)对企业污染物排放进行取样监测。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3)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涉及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岳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类项目监管

 

单位名称:湘阴县环境保护局

 

为防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 监督检查内容

1)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是否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的规定;

2)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单位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转移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是否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每月不少于1次。其它单位每年不少于2次。

2、专项检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每年不少于4次,其它单位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面不少于3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各单位负责辖区内日常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监察大队负责组织全局专项检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固废台帐资料核查,专项检查等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对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实施日常监管。监管频次每月不少于1次,其他有要求的,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检查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方式,对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必须由2名以上环保执法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企业应当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警告。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对违反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岳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九)自然生态类项目监管

 

单位名称:湘阴县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对自然生态的保护,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自然生态类检查对象主要包括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国家、省级审批的改扩建生态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自然保护区是否存在违法建设项目、工矿企业、人类活动情况,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检查否依法环评并获得批复,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建设并正常运行,是否达标排放,是否满足减排要求。

 

(二)监督检查指标

1.对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

2.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

3.对国家、省级审批的改扩建生态项目每季度不少于1

次现场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并制定自然生态类现场检查记录。

(二)开展国家、省级审批的改扩建生态项目管理,检查项目和配套的环保设施建设、运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停止环境违法的行为。

(三)对企业污染物排放进行取样监测。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3)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岳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十)规范案件查处

 

单位名称:湘阴县环境保护局

 

一、立案标准

湘阴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法定属于县本级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并行使协助上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职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对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信访、移送、交办以及媒体披露等方式发现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

(一)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二)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三)违法行为是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四)属于本环保部门职权范围且属本局管辖;

(五)在法定处罚追究时效内,即违法行为在二年内发现的或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已超过二年但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

二、查处流程和报告程序

(一)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决定立案的,在7个工作日内由县环境监察大队或各中队承办人填写《立案登记表》,经县环境监察大队或各中队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经法制股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对需要及时制止环境污染的紧急情况、或需要立即查处、事后难以取证的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组织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应由2名以上持有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核发的行政执法证或国家环境保护部核发的环境监察证的人员负责进行。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环境监测报告和其他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案件调查应当在30日内终结,由调查人员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对案件处理的初步意见,经法制股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三)告知。法制股应对案件材料是否有管辖权、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调查取证程序是否合法、时效是否超过、适用依据和初步意见是否合法、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各队应当拟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案件初审表》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各队应当7日内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错误告知或者告知不清的,应当重新告知。

(四)陈述、申辩或听证。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的进行现场复核。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受理,由法制股按听证程序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并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

(五)集体讨论。

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由环保局分管负责人主持,案审委员会及有关人员参加。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法制股的审核意见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六)决定。有陈述、申辩或者经听证会的,法制股应认真复核,填写《行政处罚复核表》经分管领导批准签发。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各队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湘阴县环保局执法文书审批单》,经分管领导批准签发

(七)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交付当事人签收;当事人不在的,各队应于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并可以根据需要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

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将处罚决定书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环保部门备案。

(八)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六十日后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逾期不履行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进行书面催告。对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各队在法定期限内制作《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结案。对已履行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或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填写《结案审批表》,移送法制股归档,行政处罚案件案卷做到一案一卷,材料齐全、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规范、易于保管。

三、考核办法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湘阴县环境保护局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对规范环保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考核;结果作为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十一)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

 

单位名称:湘阴县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进环保行政处罚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环保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及省环保厅《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我局配套制定了《岳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对常见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细化、量化。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同时明确环保部门根据个案情况,对不宜适用本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规范的,或该规范对此未作规定的,可以经过本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审议委员会或审议小组集体审议,对个案处理作出相应的调整或修改,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省环保厅制定的《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为指导,结合安吉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岳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作为对不宜适用本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规范的,或该规范对此未作规定的处罚裁量之补充,综合上述两个文件对需作出罚款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进行了细化、规范,进一步完善县环保局的处罚裁量权,规范了行政处罚行为。

依据《岳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明确了违法对象的行业类型、规模大小、危害后果、排污强度、过错责任、违法次数、整改情况,以及对环境、社会化影响程度等参数的设定标准,设定罚款额度裁量公式,自动生成处罚金额。以便公正、公开、合理地实施“阳光”处罚,更好地体现“罚过相当”的法律原则。

三、有关措施

(一)县环保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全县开展电子处罚裁量平台工作进行推进和完善。对县本级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对县本级的电子处罚平台适情予以更新完善。

(二)县环保局根据省环保厅及市环保局下发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根据情况,适时予以修改完善。 同时,对处罚裁量电子平台的相关内容适时予以更新维护。

(三)本级环保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环境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行政处罚说理性文件制作等程序规定,同时,配套建立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