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0-03-17
湘阴县物价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5-06-3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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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经营者的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价格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为监督经营者严格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是否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是否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是否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是否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是否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是否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是否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是否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是否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是否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有关经营者进行日常巡查;

(二)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查处;

(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两人以上执法人员执法,出示执法证件;

(二)执法人员对案件事情进行初步调查;

(三)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下发《立案通知书》;

(四)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制作《案件调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机构审理,重大复杂案件提交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审查;

(六)价格主管部门下发《价格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

(七)价格主管部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组织行政处罚听证;

(八)有多收价款的,当事人陈述申辩后下发《责令退款通知书》并送达;

(九)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重大复杂案件提交负责人集体讨论;

(十)价格主管部门下发《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十一)执行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的,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执法人员填写《结案审批表》,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对执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的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价格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执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捏造或者故意散布虚假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同等交易条件的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有关经营者进行日常巡查;

(二)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查处;

(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两人以上执法人员执法,出示执法证件;

(二)执法人员对案件事情进行初步调查;

(三)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下发《立案通知书》;

(四)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制作《案件调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机构审理,重大复杂案件提交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审查;

(六)价格主管部门下发《价格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

(七)价格主管部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组织行政处罚听证;

(八)有多收价款的,当事人陈述申辩后下发《责令退款通知书》)并送达;

(九)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重大复杂案件提交负责人集体讨论;

(十)价格主管部门下发《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十一)执行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的,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执法人员填写《结案审批表》,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监管

 

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收费行为做出行政处罚。

一、   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

二、   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实行专用收款收据管理制度的;

(二)是否转借、转让、涂改和擅自印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款收据的;

(三)是否超出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的;

(四)是否存在收费后不开具规定的专用收款收据和扩大专用收款收据的使用范围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行政事业单位合并、分设、改变名称或者收费项目、标准调整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继续收费的;

(五)是否存在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被撤销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被撤销、废止后,继续收费的;

(六)是否配备专、兼职收费人员,在固定的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有关收费单位进行日常巡查

(二)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查处

(三)组织专项检查。

、监督检查程序

(一)两人以上执法人员执法,出示执法证件;

(二)执法人员对案件事情进行初步调查;

(三)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下发《立案通知书》;

(四)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制作《案件调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机构审理,重大复杂案件提交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审查;

(六)价格主管部门下发《价格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

(七)价格主管部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组织行政处罚听证;

(八)有多收价款的,当事人陈述申辩后下发《责令退款通知书》并送达;

(九)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重大复杂案件提交负责人集体讨论;

(十)价格主管部门下发《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十一)执行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的,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执法人员填写《结案审批表》,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撤销其收费规定,给予通报批评;监察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超越权限审批、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二)超越权限核定、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

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将违法所得清退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对收费单位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吊销收费许可证;监察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收费许可证或者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的;

(二)不开具规定的收费票据或者扩大收费票据使用范围收费的;

(三)收费单位合并、分设、改变名称或者收费项目、标准调整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继续收费的;

(四)收费单位被撤销或者收费项目被撤销、废止后不终止收费的;

(五)转借、转让、涂改和擅自印制收费许可证的。

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吊销收费许可证:

(一)收费单位不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标准或者不亮证收费的;

(二)收费单位不按规定接受年检年审或者不如实提供账册、收费票据等资料的。


 

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为促进价格主管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按照重新修订的《岳阳市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岳阳市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了《湘阴县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湘阴县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主要内容

(一)价格行政处罚裁量结果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5种情形。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一般处罚。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定处罚种类和最高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减轻处罚;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行政处罚。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处或者可以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处罚情形不再处或者并处罚款;对于从轻处罚情形可以不处或者不并处罚款;对于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情形应当处或者并处罚款。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处或者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处罚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不再并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低于规定处罚幅度的罚款,但不得低于罚款最低数额的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处或者并处罚款的,对于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在规定处罚幅度内处以罚款。

(三)对《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一定幅度范围的罚款处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

1、《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处违法所得5倍数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3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规定罚款下限以上至规定罚款上限30%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应当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规定罚款上限30%以上至规定罚款上限50%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应当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规定罚款上限50%以上至规定罚款上限的罚款。对违法性质恶劣的价格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一律顶格处理。

2、《价格法》规定处一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为一定数额的1倍,一般处罚应当为一定数额的2倍,从重处罚应当为一定数额的3倍;

3、《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处最低数额以上和最高数额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数额的40%且不低于最低数额,一般处罚应当为最高数额的40%60%,从重处罚应当高于最高数额的60%

4、《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处最高数额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数额的40%,一般处罚应当为最高数额的40%60%,从重处罚应当高于最高数额的60%

二、标准规范

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制定《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发改价监〔20141223号),待省发改委、岳阳市重新修订《湖南省(岳阳市)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湖南省(岳阳市)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后,再修订出台《湘阴县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湘阴县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为全县价格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具体内容将在相关网站公布。

三、有关措施

(一)县物价局在国家和省、市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修订出台《湘阴县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湘阴县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并组织实施。

(二)县物价局在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