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0-03-17
湘阴县发改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5-06-30 00:00
浏览量:1 | | | |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规划编制

县发改局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三定”规定明确的以及县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规划。负责有关国家级和省、市、县各级专项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

1、《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

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04)

 

“十二五”规划编制。

县发改局:牵头组织编制“十二五”规划纲要,研究提出“十二五”专项规划名单,做好国家级和省、市、县各级专项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

县直有关部门:根据“十二五”规划编制和工作具体部署,经县发改局统筹协调立项后,组织编制所属领域的县级专项规划,规划文本经县发改委初审后报县政府批准发布实施。

其他有关部门

负责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所分管领域内的县级专项规划,并制订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报县发改局统筹协调后予以立项。对需要安排中央及省、市、县各级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项目的规划,要征求县发改局意见。参与会签由县发改局牵头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或与县发改局联合上报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

县发改局

承担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拟订全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目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投资审批、核准、审核的范围、标准和程序。审批、核准、审核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和涉及综合平衡、重大布局的项目。对涉及县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负责统筹平衡,其中需要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牵头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联合下达投资计划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04)

 

其他有关部门

审批、核准权限范围内其他项目。对县发改局审批、核准、审核的项目提出行业管理意见。对涉及县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提出规模、方向和资金安排的意见,其中需要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会同县发改局制定并联合下达投资计划

3

物流业发展管理

县发改局

牵头负责推进全县物流业发展工作,制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04)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86号);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22号);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21号)

 

县交通局

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牵头负责推进交通物流业发展工作,制订交通物流业有关政策、措施和标准并具体组织实施,参与协调各种运输方式的综合平衡,引导运输结构优化

县商务局

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商贸物流业发展,推进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流通方式发展

县工信局

负责指导生产企业的物流外包工作,促进企业内部物流社会化,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发展

4

产业园管理

县发改局

组织申报产业园区发展规划和对接促进产业园区发展的政策;负责产业园区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开展产业园区发展综合评价工作;负责产业园区转报审批、调区扩区、名称变更申报工作和国家级园区的申报工作;负责特色专业园区申报和发展指导;参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申报工作;会同县财政局组织申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奖补资金计划。

1、部门三定方案;2、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湘发[2009]4号);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园区体系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25号);4、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

 

县科技局

归口管理和协调指导全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作;会同县发改局组织申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参与对接落实促进产业园区发展的政策和综合评价工作

县商务局

参与转报国各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工作;参与对接落实促进产业园区发展的政策和综合评价工作

县财政局

参与申报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奖补资金计划;参与对接落实促进产业园区发展的政策和综合评价工作

县国土局

负责申报产业园区土地利用集约节约评价工作;参与对接落实促进产业园区发展的政策和综合评价工作

县统计局

负责产业园区统计工作;参与对接落实促进产业园区发展的政策和综合评价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

参与对接落实促进产业园区发展的政策和综合评价工作

5

退耕还林

县发改局

负责退耕还林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作的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总体规划的审核、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

1、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08]15号);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湖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及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6号)

 

县财政局

负责退耕还林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

县林业局

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负责退耕还林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林业项目的实施和技术指导

县农业局

负责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农业和农村能源项目的实施和技术指导,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以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有关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国土局

参与退耕还林县级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并将退耕还林范围落实到国土利用现状图;负责全县具备条件的坡耕地和严重沙化耕地年度变更调查

6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县发改局

对县发改局审批、核准、审核的,或由县发改局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审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对相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据相关部门节能评审意见,在与能源消费总量、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衔接平衡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04号);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 2010年第6号)

对县发改局审批、核准、审核的,或由县发改局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审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县发改局征求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对相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相关部门进行节能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县发改局根据评审意见,在与能源消费总量、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衔接平衡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其他相关部门

对本部门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后,报县发改局进行节能审查

7

节能管理

县发改局

负责全县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全县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接落实节约能源资源及综合利用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研究提出全县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拟订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04号);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1]46号)

 

县工信局

负责全县工业、通信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县住建局

负责全县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有关工作

县交通局

负责全县交通领域节能工作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负责县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的管理指导,负责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

8

节能监察执法

县发改局

对全县范围内节能法律、法规、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及用能情况进行监察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关于同意设立湖南省节能监察中心的函》(湘编办函[2011]144号);3、《关于将湖南省节能监察中心(湖南省节能监测中心)更名为湖南省工业通信业节能监察中心(湖南省节能监测中心)的函》(湘编办函[2011]143号)

 

县工信局

受省县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工业和通信业的节能法律、法规、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及用能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业务上接受县发改局的指导

县交通、住建和机关事务等相关部门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9

经济运行调节

县发改局

负责监测全县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国民经济运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湘政办发〔2014104号)

县发展和改革局会负责全县宏观经济经济运行监测、分析、调节,县工信局负责工业经济的日常运行调节。

县工信局

负责工业经济的日常运行调节工作,监测分析工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煤电油气运等日常生产保障性职责。

10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

县发改局

负责制定代建制管理的相关制度和代建服务取费标准;监管代建单位行为和代建项目实施;负责县本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确定、监督招标选择代建单位、招标文件和代建合同审查备案、项目实施过程的协调和监督管理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意见》(湘政办发[2014]14号);4、《湖南省代建单位招标投标办法》(湘发改招[2013]691号)

 

县财政局

负责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住建局

负责县本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等建设的监督管理

县审计局

负责县本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审计监督管理

11

招投标活动监管

县发改局

指导协调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核准;负责县级省政府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负责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督检查;负责县级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投诉处理、行政处罚、招标文件备案等)

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04号);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县住建局

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投诉处理、行政处罚、招标文件备案等);参与使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