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0-03-17
湘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5-06-3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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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人社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社部门备案;涉及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应当随时报告。上级人社部门经审查发现人社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有权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内各用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各用工单位劳动用工的合法性、规范性,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行动督查:根据各类专项行动安排,专项行动期间,自行或联合各部门组成督查组,有针对性地对全县开展劳动用工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二)大要案督办:对于案情重大、领导批示、舆论关注度高的劳动违法案件,依照制度实施督办。

(三)明察暗访:根据群众和劳动者投诉举报或者不定期走访抽查,对全县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劳动保障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劳动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

(二)对于需要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应当及时联系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三)对疑难案件及重要业务问题,应当及时请求上级部门给予业务咨询和指导。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听取劳动者情况反映

(二)查看劳动用工台账等资料

(三)实地监督检查及业务指导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违法行为适用相关行政处罚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