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0-03-17
湘阴县工商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5-06-3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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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工商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县级工商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县工商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的单位或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工商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工商机关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工商机关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工商属地管理事项职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行政处理: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故意导致违法执法行为发生的;

2)拒绝纠正违法执法行为的;

3)干扰、阻碍对违法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进行调查的;

4)对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5)一年内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2)主动纠正错误,有效制止损害后果扩大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因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或者存在冲突,造成行政执法过错,并且工作人员无主观过错的;

2)因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但是,故意隐瞒或者因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

3)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4)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5)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违法执法行为发生的;

6)执行上级领导的决定或者命令,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时,在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后,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要求立即执行而造成执法错误的。但是,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造成执法错误的除外。

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行为违反政纪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直销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我县从事经营活动的直销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直销企业有无在未经批准区域从事直销活动;

    (二)直销企业有无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

    (三)直销企业有无违规招募、培训直销员以及直销员的计酬等违规行为;

    (四)直销企业有无其他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由县工商局统一组织,针对重大隐患问题、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市工商局报告,或由市工商局组织力量查处;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三)日常监督检查:每个工商所设直销联络员,以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没收违法所得;

    (二)处以罚款;

    (三)依法取缔;

    (四)责令直销企业撤销直销员资格;

    (五)吊销营业执照、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流通领域商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除外)

质量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流通领域商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除外)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流通领域商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除外)质量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检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抽检工作权限。县工商局按照省、市工商局要求组织开展全县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样品抽检和对认定为销售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制订抽检计划及方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应当提前制定抽检工作计划及抽检实施方案。抽检工作计划应当规定抽检的商品品种、抽检区域以及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等;抽检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抽检的商品品种、承检机构、抽样地点、样品数量、抽检程序、检验标准、检验项目、判定原则、检验结果通知、复检安排、费用预算等。

(三)抽检工作程序

1、实施抽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商品抽检。

2、初检结果及告知。承检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依法开展检验工作,要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并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抽样地工商部门和被抽样的经营者,被抽样的经营者的检验结果通知书由抽样地工商部门负责送达。检验不合格的,由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并责令被抽检的经营者限期改正。

3、复检申请及复检实施。被抽样的经营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办理复检手续。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应当及时确定复检机构,并书面通知复检申请人和承检机构。复检申请人和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按照要求分别办理复检手续和向复检机构送达样品。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复检申请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

    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个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违法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做到前后一致、遵循惯例、同等对待。

    (二)过罚相当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相当,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三)综合裁量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体现立法目的和精神,符合社会公认的基本准则和价值目标,要全面考量案件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具体情况,不能片面考虑某一情节。

    (四)程序正当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坚持“过罚相当”的执法理念。制裁违法行为是手段,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是目的。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主要内容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梳理行政处罚依据,确定细化、量化项目,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和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

    (一)梳理行政处罚依据,确定细化、量化项目

    对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依据进行全面梳理,在此基础上,选择发生违法行为较多的项目、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受损面广的项目、法律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规定了多个处罚种类或者对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成倍数增长的项目,进一步细化、量化。对处罚数额较小、发生频率较低的处罚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暂不予细化、量化。

    (二)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对法定处罚依据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各种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定处罚依据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定处罚依据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

    1.处罚种类的选择标准

    法定处罚依据规定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罚种可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选择的,对社会危害轻微的违法行为,优先选择谴责性和告诫性的罚种,如警告、责令停止违法、限期履行义务等;一般违法行为,优先选择可以直接制止违法行为危害的罚种,如责令停止发布,没收侵权物品、伪劣商品等;在财产罚中,优先选择没收当事人的违法财产和违法所得,其次选择罚款予以附加惩罚;限制或剥夺当事人行为能力、资格的罚种为最后选择,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证照等。处罚依据规定罚款必须与其他罚种并处的,不得单处罚款。

    2.处罚幅度的细化标准

    法定处罚依据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可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第一,不予行政处罚的细化标准。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处罚。违法行为中有以下情节的,在自由裁量时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主体已消亡;违法行为终止后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减轻或从轻处罚的细化标准。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最低限度以下适用处罚。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幅度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一般而言,在实施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时,选择最高罚款额的30%以下处罚时,可视为从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中有以下情节的,在自由裁量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违法行为中有以下情节的,在自由裁量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配合工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第三,从重行政处罚的细化标准。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幅度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的部分予以处罚。一般而言,在实施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时,选择最高罚款额的70%以上处罚时,可视为从重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中有以下情节的,在自由裁量时从重行政处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当事人有暴力抗拒监督检查的行为的;当事人曾在二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胁迫、欺骗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的;利用自然灾害、疾病流行等突发事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标准规范

    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行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按照省工商局发布的《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其《参照标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标准予以量化。

    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检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完善对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机制,从多环节、多方面、多角度进行监督。在案件核审、案卷评查、行政复议、信访及其他执法监督程序中,应当加强对自由裁量部分的审查力度。对于不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对于在自由裁量中存在过错、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为的,要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企业公示信息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企业公示信息情况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企业登记、备案信息;   

(二)企业年度报告;   

(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其它公示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
(二)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企业确定检查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定向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经检查未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

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

企业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
    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