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0-03-17
湘阴县畜牧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5-06-3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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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畜产品质量安全事项监管

为加强畜禽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畜产品生产领域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公众卫生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养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养殖大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畜产品生产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统称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依法建立、保存畜产品生产记录、养殖档案的行为;

2、是否存在伪造畜产品生产记录、养殖档案的行为;

3、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投入品的行为;

4、是否存在销售依法禁止销售的畜产品的行为;

5、是否存在冒用畜产品质量标志(无公害畜产品、绿色食品)的行为;

6、畜产品生产条件等是否发生变化;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街道)。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品种进行质量安全监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品种进行质量安全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专人对所辖区域内进行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针对社会关注度高、具有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每年组织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根据畜产品例行检测情况,实施重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

(三)例行监测抽样:对畜产品生产单位生产的畜产品开展日常监测抽样。

四、监督检查措施

畜牧行政执法人员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涉及行政处罚时报请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行):

1、制定并组织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2、调查了解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要求被检查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3、查阅、复制与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和其他资料;

4、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畜产品;

5、责令当事人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违禁畜产品并监督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将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信息通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及相关机构;

(二)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生产、销售的畜产品进行例行监测抽样或者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畜产品实施查封、扣押,监督其实施无害化处理,并责令其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畜产品;

(三)对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 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对上述畜产品生产单位列入“黑名单”。

 

(二)对畜牧业投入品的监管

 畜牧业投入品主要包括种畜禽、兽药以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为了加强畜牧业投入品质量监管,维护市场秩序,预防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安全事故,保障农业生产安全,落实畜牧业投入品监管责任,特制定本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畜牧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畜牧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其他与畜牧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证照是否齐全且合法有效;

(二)生产经营所需的设施、设备等有关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生产经营的产品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包装、标识等有关强制性规定; 

(四)生产经营档案(台账)是否依法建立健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检查:由县畜牧局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进行23次农资打假执法行动,随机抽取畜牧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重点是群众反应比较强烈的行业和取证未满1年的企业,对辖区内的监管对象原则上每年应检查1次以上。

(二)专项检查:针对农时季节、重要农作物生产关键时节、重大隐患问题、节假日、重要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县畜牧局报告,或由县畜牧局组织力量查处。

(三)针对投诉举报的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按照本部门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辖区的监管对象进行检查。

(五)除每月向上级业务部门上报查办案件统计表之外,还应填报查办案件具体情况统计表。

四、监督检查程序

在实施畜牧业投入品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同时要遵守《湖南省农业行政执法巡查制度》所列的应当遵守的内容。  对畜牧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为检查记录,严格按照规范填写《农业行政执法巡查记录表》,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农业行政执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检查,向畜牧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检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畜牧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合同、发票、账册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畜牧业投入品生产规范要求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国家禁止生产的畜牧业投入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对处罚有异议的应告知权利。

五、监督检查措施

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与畜牧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定要求的行为或者畜牧业投入品存在事故隐患时,要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畜牧业投入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畜牧业投入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畜牧业投入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有关畜牧业投入品或者停产

停止整顿;

(五)吊销许可证,吊销相关人员资格;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 动物疫情监管

为依法及时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保障人体健康和维护公众卫生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的单位和个人;

(二)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上报动物疫情,并是否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2、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是否服从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

3、有无违规发布动物疫情信息或者违规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

4、在封锁期间,是否把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或者把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

5、在封锁期间,是否服从政府部门采取的对消毒出入疫区时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街道)。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责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抽查不少于1%的饲养家畜或者不少于0.1%的饲养家禽进行抗原或者抗体检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必要时,责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抽查不少于2%的饲养家畜或者不少于0.2%的饲养家禽进行抗原或者抗体检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随机检查和巡查;

(二)对投诉、举报事项开展应急监督检查;

(三)面临重大动物疫情威胁时,及时上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实施专项动物防疫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依法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四)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五)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六)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在车站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接受动物疫情报告;

(二)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必要时聘请一至二名动物防疫专家参加与相关技术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指导;

(三)监督检查人员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向当事人说明来意,告知行政执法的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清疫源;

(五)制作动物疫情认定书,其中重大动物疫情依法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认定。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者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及时报请县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按照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封锁令,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对当事人的严重违法行为,报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兽医执业注册证件、动物诊疗许可证等动物防疫许可证件;当事人违反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责令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四)动物疫病防控监管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切实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监管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乡畜牧兽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全县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动物疫病防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动物免疫工作实施情况,免疫密度和免疫抗体水平;

(二)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实施情况;

(三)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和管理隋况;

(四)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情况,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经费落实情况:

(五)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情况,动物疫情应急防疫物资储备情况:

(六)动物防疫责任制落实情况;

(七)动物标识和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

三、监督检查方式

动物疫病防控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查文件、听汇报、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现场采样或者暗访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 结合进行。一般情况下,每年组织全省性检查3次,春季、秋季各1次,年底考核1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通过查阅文件、监管记录、档案资料等检查各地建立和执行动物防疫责任制情况、防疫经费保障情况:

(二)通过日常监测、集中监测、飞行监测等多种方式,开展动物疫病免疫抗体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免疫动态;

(三)根据疫苗使用、已免疫动物数量、应免动物数量,对每季度的免疫质量进行评估;

(四)通过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对各乡镇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年度考核。

五、监督检查程序

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组成检查组——对相关乡镇、规模养殖场(户)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进行检查——反馈或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存在的普遍性或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或整改落实情况。

(二)对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因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严重后果或重大不良影响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管理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对违反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的,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切实做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制订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区域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以及活动的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可以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可采取查文件、听汇报、召开座谈会、现场采样或者暗访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四、监督检查措施

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露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

(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制订监督检查方案——组成检查组——对相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进行检查——反馈或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存在的普遍性或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或整改。

(二)对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因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严重后果或重大不良影响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管理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对违法开展实验室活动的,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六)动物卫生监督检查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切实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制订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全县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动物诊疗、病害动物与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层动物检疫与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情况;

(二)动物检疫与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开展以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与使用情况;

(四)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情况;

(五)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场、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隔离场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与制度落实情况;

(六)跨县引进种用乳用动物检疫审批与隔离检疫情况;

(七)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情况;

(八)动物诊疗与执业兽医从业情况;

 (九)血吸虫病防治情况和血防经费落实情况;

(十)县际边境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建设与管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查文件、听汇报、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现场采样、抽检、留验、派驻人员定点或者明察暗访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一般情况下,每年组织全县性检查2次,春季、秋季各一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通过查阅文件、工作记录、档案资料等,检查各地动物检疫与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建立与工作措施落实情况;

(二)进入规模养殖场(户)、动物诊疗场所、屠宰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隔离场所、畜禽交易市场等调查、查阅相关资料,查看相关设施设备等,了解管理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

(三)查验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了解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发放、使用情况;

(四)对动物和动物产品按规定采样、留验、抽检,对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五)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案卷评查,对各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进行评价考核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制订监督检查方案——组成检查组——对相关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规模养殖场(户)、动物诊疗场所、屠宰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隔离场所、畜禽交易市场等进行检查——反馈或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存在的普遍性或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或整改。

(二)对管理相对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职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补救、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以及罚款等处理措施。

 (三)对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因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严重后果或重大不良影响的,移交有权机关依法处理,追究相关管理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实行属地管理。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农业(即动物检疫)行政执法活动的农业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农业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和规范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

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畜牧局根据需要,在自查的基础上,每年组织一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查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执法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情况。

(五)县畜牧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行政、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农业部门可以建议其纠正: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话;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在执法中存在下列问题的,县畜牧局可以发出执法建议书:

1、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行为不合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的;

2、日常执法监管有关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畜牧业投入品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等工作不力的;

3、其他需要发出执法建议书的情形。 执法建议书包括以下内容: 

1、提出建议的起因;

2、存在的具体问题;

3、纠正、改进的建议,意见及整改期限;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执法建议对象收到建议书,应立即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建议发出机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畜牧局可以实行通报批评并依法处理: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违法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

行政处罚的;

5、案卷制作不规范、案件处理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7、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8、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9、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0、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11、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决、行政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12、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八)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事项监管 

为切实加强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防疫监督,依法及时有效处置重大动物疫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的单位和个人;

(二)从事动物饲养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严格按规范进行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并做好相关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台账;

2、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包括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以及染疫动物排泄物、病害动物接触过的物品等污染物,是否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了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有否予以销毁;

3、对运载动物、动物产品的工具(包括车辆、船舶、机舱以及饲养用具、装载用具等),货主或者承运人是否在装货前和卸货后进行清扫、洗刷,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指定单位进行消毒后,凭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装载和运输动物、动物产品。清除的垫料、粪便、污物是否由货主或者承运人在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4、对经监督抽检发现畜禽养殖过程中使用禁用药物的,畜禽生产者有否停止销售该批次家畜,作无害化处理;已经销售的家畜,当事人有否在官方兽医监督下立即追回并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5、对经监督抽检发现待售畜禽产品含有禁用药物的,该批次畜禽有否在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逐头检测;检测不合格的畜禽和畜禽产品,是否在官方兽医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畜禽产品已出厂(场)的,有否在官方兽医监督下由当事人立即追回,并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街道)。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动物疫情监管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投诉、举报事项开展应急监督检查;

(二)面临重大动物疫情威胁时,实施专项动物防疫监督。

(三)结合动物疫情普查、春季、秋季全市性强制免疫,开展全面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指定两名及以上官方兽医参加监督检查;

(二)官方兽医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向当事人说明来意,告知行政执法的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当事人实施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并制作现场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对无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监督当事人予以销毁,并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应当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在笔录中注明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当事人未依法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的排泄物、垫料、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无害化处理并委派官方兽医进行现场防疫监督;对当事人拒不履行无害化处理法定义务,提请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批准,报请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所予以立案查处并依法代做处理;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