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0-03-17
湘阴县教育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5-06-3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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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1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县教育局

负责制定全县中小学中、高级,中专中级教师高级职称评价标准、实施办法与管理文件;组织实施全县中小学系列中、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对全县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112号)
2.省人社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教发〔201329号)。

县人社局

对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和职称评审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2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

县教育局

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堂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学生食堂管理相关规定,协助食药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处理食物中毒事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县食药局

负责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审查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学校食堂许可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县物价局

对学校食堂饭菜价格进行监管。

3

高考加分

县教育局

负责优惠生报名组织、优惠信息录入、学藉审查、信息公开公示。

1.《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2.《湖南省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政策实施方案》湘教发〔20159

县民政局

负责少数民族的优惠加分资格审查。

县人社局

负责退役士兵、烈士子女、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退役军人优惠加分资格审查。

1.《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2.《湖南省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政策实施方案》湘教发〔20159

政府办

负责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优惠加分资格审查。

4

中小学校车安全管理

县教育局

1.依照法律法规和省、县政府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2.在县政府领导下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参与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会同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监察和审查备案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3.推动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做好过渡期的相关工作。4.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落实上下学交通组织和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车辆台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校车的日常管理,发现学生搭乘非法营运车辆应及时劝阻,并通报相关部门,指导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5.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学校人员进行相应处分。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2.省教育厅等23厅(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县公安局

1.依照法律法规和省、县政府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2.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3.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校车驾驶人审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4.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2.省教育厅等23厅(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3.关于印发《株洲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株校车通〔20141

4

中小学校车安全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县政府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2.参与制定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审查工作,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3.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依照《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规行为给予处罚。 4.在县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5.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6.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2.省教育厅等23厅(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县政府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2.依照《条例》及政府规定,参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对生产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3.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4.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2.省教育厅等23厅(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3.关于印发《株洲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株校车通〔20141

县安监局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市政府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2.依照条例及地方政府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职责。3.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4.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2.省教育厅等23厅(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5

学校公共卫生管理

县卫生局

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符合学校传染病防控对策、措施;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制订本地区学校传染病疫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传染病疫情信息;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3.《学校卫生管理条例》

6

学校食品安全监管

县教育局

对师生和学校食品经营服务管理与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指导学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督促学校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配合食药监、卫生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检查,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学校餐饮服务和食品流通行政许可并实施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依法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活动;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学校食堂许可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负责学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标准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