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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城乡规划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5-06-3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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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监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批后管理,落实规划许可决定,规范规划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等规定,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凡在湘阴县规划区域内,规划行政许可作出后,由县城乡规划局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建设工程项目灰线检验;

(二)±0.000检测;

(三)项目跟踪检查;

(四)项目批后修改;

(五)项目竣工规划核实;

(六)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监督检查方式

1.局集体会议讨论审定在跟踪管理及竣工核实阶段如发现难以解决的问题;

2.开展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

3.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4.处理有关群众的来信来访问题;

5.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二)监督检查措施

1.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应当根据情况,局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作出违法认定。

2.在行政许可案卷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时,报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会议讨论审定,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会议讨论研究认定违法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并送达给建设单位。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建设工程灰线检验

1.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规划办提出灰线检验申请,在接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灰线检验,同时在工地醒目位置设置规划告示牌。

2.建设单位申请灰线检验的必备资料:

⑴灰线检验报验单;

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复印件(原件供核对);

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⑷建设工程项目测绘定位成果图。

3.工程项目灰线检验合格后,检验人应在灰线检验单上签字,报规划管理科负责人审核。

4.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暂缓办理灰线检验:

⑴建设单位放样施工资料不全的;

⑵原定位桩缺损影响正确验线的;

⑶建设单位未及时申请检验的。

(二)±0.000检测

1.经营性建设项目依法开工,待工程建设基础完工后,规划办应及时督促或要求建设单位申请±0.000检测。

2.对±0.000检测合格者,由测绘机构出具±0.000检测合格报告。

3.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出具±0.000检测合格报告。

⑴±0.000检验不合格或修改后未予认可的;

⑵建设单位检测资料不全的;

⑶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及时申请检测的;

⑷影响±0.000检测的其他情况。

(三)建设项目跟踪检查

1.建立批后跟踪管理责任人制度。规划办确定专人具体负责项目的跟踪监督管理,参与该建设项目的放样、验线和检测;组织对建设项目实施检查和巡查;协助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规划问题;及时报告检查和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组织和参与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等。

2.在跟踪管理中发现建设单位违章情况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并督促其进行整改,符合规划要求后,方可继续施工。

3.建设项目规划竣工核实前,应先组织对竣工项目进行实测,在跟踪管理及竣工核实阶段如发现问题,难以解决的,报局集体会议讨论审定。

4.根据局集体会议要求,须将疑难问题处理完毕后,依建设单位申请,方可办理规划竣工核实。

(四)批后修改

1.建设项目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建设单位统一向规划办申报;根据批后修改的规定,凡属规划办职责范围内的批后修改,由规划办负责办理修改手续。

2.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修改的报告和设计单位的联系单后,原则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涉及难度较大的调整的,报上级主管单位集体会议讨论审定。

3.经批准修改后的审批意见和审批图纸,应及时附在跟踪管理表中。

(五)竣工验收

1.建设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规划办申请办理规划竣工核实。

2.竣工验收必备的资料:

⑴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申请表;

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中间经批准的修改资料复印件;

⑶建设工程项目总平、平、立、剖面图(加盖竣工章),如有更改应由合法有效证明;

⑷定位放线测量、灰线检验合格表、±0.000检验合格资料复印件(原件供核对);

⑸按项目性质需相关部门同意的验收评定表、意见书或证明材料;

⑹违法建设经处罚后的相关证明资料;

⑺批后管理跟踪表;

⑻经确定需进行实测的相关结论资料;

⑼规划竣工核实所需的其他资料。

3.规划竣工核实申请资料进件后,及时安排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竣工核实。

4.规划竣工核实主要内容:

⑴建设项目竣工图与审批图纸、工程现状是否一致;

⑵建设项目的位置及外立面有无改变,屋顶、阳台、车库、技术层等有无变更;

⑶经违章查处整改后,建设项目涉及间距、日照等指标是否满足要求;

⑷与建设项目相关的道路、绿化及配套有无实施;

⑸红线范围内有无应拆未拆的建筑和违章建筑;

⑹涉及竣工验收单位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是否处理完毕;

⑺需要查验的其他情况。

5.在竣工验收中,对主要内容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规划竣工核实,不得随意暂停或退件。如确属疑难问题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说明情况,并发放《退件(暂停)通知单》,待上级主管单位集体会议讨论审定后,再及时进行规划竣工核实。

6.工程项目规划竣工核实后,由项目经办人根据核实情况,填写《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意见表》,提出明确的验收意见并签名,报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7.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完毕后,核实资料应及时由专人按要求整理,每半年一次移交城建档案馆归档。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因行政工作人员的过错而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因被许可人的过错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规划办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局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事实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事实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