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0-03-17
湘阴县民政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5-06-3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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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股室

管理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备注

 

事项

 

社团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

县民政局

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相关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社发[1996]10)
3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对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13]46号)

某协会在20122013年的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中,未向县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因连续两年未接受年检,2014年,县民政局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了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各全县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

负责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负责社团党建、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指导社团人事、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社团按章程规定的范围开展业务活动;负责指导、管理社团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负责指导、管理社团的涉外活动,包括吸纳境外人士入会,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境外代表机构,组织参与在境内外的涉外活动等;负责年度检查的初审;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协助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指导注销登记前的清算事宜,处理撤销登记后的善后事宜。

 

社团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

县民政局

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                 3、《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

某民办学校在参加2014年度社会组织年检中,首先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审计报告》至县教育局,初审合格并盖公章后,交县民政局审查。经审查,县民政局作出年检合格结论并公告。

 

 
 
 
 

各全县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

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党建、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人事、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章程规定的范围开展业务活动;负责指导、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负责指导、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涉外活动;负责年度检查的初审;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协助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指导注销登记前的清算事宜,处理撤销登记后的善后事宜。

 

社团股

基金会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

县民政局

负责基金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对基金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基金会相关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1、《基金会管理条列》(国务院令第400号)
2、《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6号)
3、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湘办发[2014]7号) 4、《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30号)5、《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民政部令第31号)                   

某教师基金会在参加2014年度社会组织年检中,首先提交《基金会年度检查报告》、《审计报告》至县教育局,初审合格并盖公章后,交县民政局审查。经审查,县民政局作出年检合格结论并公告。

 

 
 
 
 

各全县性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

负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负责基金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指导基金会人事、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基金会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负责年度检查的初审;负责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协助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指导注销登记前的清算事宜,处理撤销登记后的善后事宜。(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优抚股

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监管

县民政局

政策落实;做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证明书》发放。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              2.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3、《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

我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工作人员死亡性质的认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细化基本离退休费计算方式,县财政局负责发放途径的确定,涉及部队的由县人武部协调落实。

 

 

县人力社会保局

负责确定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工资、基本离退休费标准。

 

县财政局

及时做好抚恤金的拨付。

 

县人武部

负责提供排职少尉工资标准证明

 

优抚股

烈士抚恤金发放监管

县民政局

负责烈士备案工作;及时足额发放烈士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负责国家烈士褒扬金的分配;做好定期抚恤金发放。

1、《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                 3.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4、《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201283号)

某甲被评定为烈士之后,相关抚恤政策的落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及相关规定,由县级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具体落实,市级相关部门负责指导。

 

 

县人力社会保局

负责指导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烈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遗属特别补助金发放工作。

 

县财政局

负责烈士抚恤金的及时拨付;负责国家烈士褒扬金的拨付。

 

县人武部

负责提供排职少尉工资标准证明

 

优抚股

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

县委办公室

协调召开县委议军、军地联席等会议;组织县委领导走访慰问部队和重点优抚对象、过军事日、悼念革命先烈等活动;协调有关部门出台优抚安置政策及做好相关工作;指导各双拥成员单位做好双拥工作等;做好本系统的拥军优属工作。

1、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国拥[2010]2             2、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   3、关于批转省双拥办《关于加强新时期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发〔20047         4、中共岳阳市委办公室、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军队退役士兵管理和落实有关责任制的通知》岳办〔20121号)                    5、《湘阴县双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双拥工作职责》

在申报省级双拥模范县的过程中,各双拥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提供各类台帐,县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以县委、政府、人武部的名义,向市委、市政府和岳阳军分区自荐,报市双拥领导小组备案。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以岳阳市委、市政府、岳阳军分区的名义向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提交书面请示。推荐申报对象必须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电视台、报纸)进行为期十五天的公示,广泛听取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县政府办公室

协调召开县政府议军、军地联席等会议;组织县政府领导走访慰问部队和重点优抚对象、过军事日、悼念革命先烈等活动;协调有关部门出台优抚安置政策及做好相关工作;指导各双拥成员单位做好双拥工作等;做好本系统的拥军优属工作。

 

县委组织部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移交地方安置的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等相关政策;负责部队正团职以上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把双拥工作列入干部实绩考核内容;做好本系统的拥军及优抚安置工作。

 

县委宣传部

把全民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教育作为宣传教育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教育;有计划地宣传拥军优属政策法规和双拥工作先进典型;倡导爱国拥军奉献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爱护国防和人民军队的良好风尚;做好本系统的拥军及优抚安置工作。

 

各双拥成员单位

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本单位的双拥工作,并及时上报双拥计划、活动内容及总结等材料。

 

优抚股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进藏、进疆义务兵一次性奖励金的发放及监管

县人民政府

确定当年度入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进藏、进疆义务兵一次性奖励金的标准

1、湖南省民政厅《关于执行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新标准的通知》      2、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军区
《关于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优待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1316                             3、湖南省政府办、湖南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大学生服义务兵役优待政策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55)     4、中共岳阳市委、岳阳市人民政府、岳阳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岳发[2011]11   

某甲被应征入伍后,由县征兵办登记造册,报县民政局优抚股,县民政局根据年度入伍人员人数向县政府和县财政局申报预算。县财政局最后根据当年度标准下拨资金。县民政局根据下拨资金渠道对发放情况进行监管。

 

 

县人民政府征兵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协调市军分区,和下属各乡镇征兵办公室,核实准确年度应征入伍义务兵人员名单,并登记造册报县民政局优抚股。

 

县财政局

根据县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和县民政局优抚股提供的当年度入伍义务人员名单,进一步进行核实,确定最终发放人员名单,再按当年度标准下拨资金。

 

县民政局

根据县人民政府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当年度入伍义务兵人员名单,向县人民政府和财政局申报年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一次性奖励金预算,并负责督促各发放单位及时拨付到位。

 

双退办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监管

县民政局

负责政策执行、具体事务协调等工作。

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2、湘阴县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安置2013年城镇退役士兵指令性计划的通知(湘阴政发[2015]1号)

省安置处下达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指标,由县民政局向湘阴县人民政府复退军人安置领导小组报告。

 

 

县安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编制落实、政策宣传、户口落实、督促接收单位执行等工作。

 

双退办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监管

县民政局

负责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牵头协调、人数预测、动员报名与资格审查、档案接转等工作。

1、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军区关于印发《湖南省退伍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2]17号)。                             2、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阴县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湘阴政办发[2012]48号)

某甲报名参加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由县民政局审核其条件,再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培训科目,到各培训学校参加培训,获得毕业证书后,由劳动部门鉴定技能并发放职业技能上岗证,推荐就业。第一次培训费用凭证书和发票,到县民政局报销。

 

 

县教育局

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培训院校做好招生录取、计划制订、教学管理、考试考核、发证及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

 

县人力社会保局

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技工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计划制订、教学管理、技能鉴定、发证及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做好就业服务和指导

 

县财政局

负责教育培训经费的筹措安排,确保所需资金落实到位。会同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人武部

负责利用新兵征集和预备役登记等时机进行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协助做好退役士兵学员在学习培训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

 

双退办

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监管

军队有关单位

负责办理退役士兵档案审定、接收工作,办理退役士兵报到手续及日常接待事宜。

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救灾救济股

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

县民政局

负责全县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牵头组织、业务指导、沟通协调、信息汇总等工作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民函〔201352

某年,根据省民政厅和县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县民政局下达当年全县创建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任务。县财政局筹措、下达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地方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县住建局组织开展避灾安置场所的房屋质量安全检查和鉴定工作。县民政局对避灾安置场所的日常管理进行抽查,指导地方开展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

 

 

县财政局

负责避灾安置场所县级补助资金的筹措、拨付,并监督其使用管理工作。

 

县住建局

负责避灾安置场所的房屋质量安全检查和组织鉴定工作

 

救灾救济股

倒损房屋恢复重建

县民政局

负责指导、监督灾区实施因自然灾害造成倒房、严重损房的恢复重建和一般损坏房屋的修复工作。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
2
、民政部关于印发《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函〔2011221号)

本县某乡镇遭受严重的洪涝灾害,灾区大量民房倒塌、损坏。县防灾减灾办公室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县财政局、县民政局紧急下拨中央、省级、市级和县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支持灾区恢复重建倒损的民房。县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保险公司做好因灾倒损房屋的保险理赔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落实民房恢复重建所需土地指标,负责地质灾害点倒损房恢复重建的规划和选址等工作。县住建局指导受灾地区制订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参与和指导灾后房屋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县民政局指导、监督灾区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县财政局

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

 

县住建局、县规划局

指导受灾地区制订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以及灾后倒塌、损坏房屋修复、重建等工作。

 

县保险行业协会

组织保险公司进行灾前的防灾御险及灾后的理赔工作

 

县国土局

负责地质灾害点倒损房恢复重建的土地指标、重建点的规划和选址等相关工作

 

救灾救济股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县民政局

负责制定自然灾害救助经费发放方案,指导、督促落实救助经费发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
5、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6号)

1、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2、遇难人员家庭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发放抚慰金。
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3、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4、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5、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组调配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

 

县公安局

负责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和内河水上的治安管理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船只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通道的畅通;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消防大队

负责制定火灾扑救预案;负责事故现场的火灾扑救、现场被困人员的搜救、现场检测并划定警戒范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卫生局

负责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护,根据就近原则和医疗能力确定救治医院,指导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械和急救药品;组织开展现场救护及伤员转运,做好伤员分检、救治的统计工作。

 

县环境保护局

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因安全生产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置;负责制定环境监测与污染控制应急方案;负责对事故现场环境进行监测,提出处置措施建议;指导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的污染。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道路运输、水上运输事故的应急管理和救援;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公路、水路运输保障工作;指导、协调管辖水域内河水上交通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事发区域内河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船只进入;开展水上人命搜救和危险物品打捞工作。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应急救援;提出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县气象局

负责制定应急气象服务预案;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现场指挥部提供的现场大气化学污染监测数据,作出大气化学污染扩散、转移评估。

 

社救局

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县民政局

牵头全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县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工作。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某地居民张某家庭经济困难,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社会救助申请,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等、教育部门负责审核其子女的教育救助、建设部门负责审核审批住房救助、人社部门负责审核审批就业救助。

 

 

县教育局

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县开展教育救助工作。

 

县住建局

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县开展住房救助工作。

 

县人力社会保局

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县开展就业救助工作。

 

县卫生局

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县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社救局

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县民政局

负责全县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管理工作。负责提供申请救助家庭享受有关社会救助等相关信息。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湘阴政办发〔201255号)

某地居民张某向所在乡镇提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通过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对其家庭经济进行核对。利用核对平台经过数据比对,从人社部门了解其家庭就业、缴纳和领取社会保险情况,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了解其家庭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情况,从房管部门了解其家庭房产情况,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了解其家庭登记办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情况,从地税、国税部门了解相关纳税情况,从公安车管部门了解车辆拥有情况,从银行部门了解存款情况,并住建设部门反馈核对数据。民政部门根据张某家庭经济状况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确定其是否符合最低生活保障。

 

 

县人力社会保障局

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各类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信息,家庭成员就业或失业登记情况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缴纳住房公积金情况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县住建局

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住房状况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

负责落实开展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的资金保障,并开展经费使用监督;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纳税情况等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县公安局

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信息,出具有关户籍迁移情况证明,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

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相关土地信息和农村住房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县统计局

负责提供拟订低收入家庭标准的相关统计数据。

 

县卫生局

负责确定指定医疗机构,为因患大病重症暂时失去就业能力的失业人员提供疾病诊断并出具相关证明。

 

县编委办

负责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做好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实施机构的人员配备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湘阴县支行

负责协调县内各金融机构,配合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管理部门,研究建立居民家庭金融财产信息协查核对运作机制,并根据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机构的调查需要和申请收入核定家庭的授权,配合做好有关金融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社救局

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分配工作

县民政局

负责审查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

各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做好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分配及实物配租管理工作。

 

县国土局

负责审查申请家庭成员属农业户籍的农村宅基地审批情况。

 

县公安局

负责审查车辆登记情况。

 

老龄办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县民政局

负责全县社会养老服务的业务指导、行业规范、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2号)
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第49号)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2 
4
、《湘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湘阴政发〔20156                   

   张某等人决定申办一个养老机构。他们认真对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备案,开始建设。在得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后,经卫生部门、环保部门出具合格验收报告;经公安消防部门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当地民政部门在各项条件符合之后颁发许可证,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并牵头做好医养融合和养老护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县发改局

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县财政局

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

 

县国土局

负责保障和监管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

 

县公安局

负责养老机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对日常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环保局

负责养老机构环境测评验收和审查。

 

县住建局、县规划局

落实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指导养老服务设施有序建设。

 

县卫生局

负责推动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推进养医结合服务社区化,引导社会力量开办老龄型医疗机构,推动医养融合发展。

 

县人力社保局

负责制定社会养老服务人员培训以及待遇等规定,完善相关医保报销制度。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对养老护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管。

 

县教育局

指导中职学校、技工学校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及相关课程,推进“3+2”、五年一贯制等中高职一体化人才的培养。

 

区划地名办

地名管理

县民政局

负责地名工作的统一管理。

1、《地名管理条例》(1986123日国务院发布)
2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政部民行发[1996]17号)

 

 

 

县住建局

在办理产权登记中涉及市政道路、桥梁、住宅区、建筑物名称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名;负责落实市政道路、桥梁等设施名称的申报工作。

 

县规划局

在编制规划时确定并使用标准地名;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地名规划的编制工作。

 

县公安局

办理户籍登记或者设置道路交通指示标志时,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落实交通设施中的桥梁、公路等名称的申报工作;设置公路、航道两侧地名标志、公共交通站点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县市场监管局

在企业登记时应当使用标准地名;审批房地产媒体广告、户外广告时涉及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应当查验标准地名批准证明。

 

县国土局

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时涉及道路、建筑物名称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县城管执法局

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地名标志设置、监管及规范工作。

 

救助管理站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县民政局

1、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管理。及时接受主动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市民引导护送到救助劵站的流浪乞讨人员,并对其实施救助。2、负责指导、监督救助站制定、完善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规章制度并落实救助措施。3、在车站和主要公共场所设立救助站引导标识牌和电话号码。4、在重要节日活动恶劣天气期间派出工作人员到繁华地段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5、核实认定流浪乞讨人员身份,对查不清身份且无家可归的人员予以安置。6、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多种形式引导群众正确救助避免盲目施舍。7、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打击胁迫利用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进行流浪乞讨谋利的幕后操作者。8、会同卫生部门核定流浪乞讨人员的救治费用。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                   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                          3、《民政部等19部门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11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               

 

 

 

县公安局

1、县公安局可在救助站设立警务执勤室,协助救助站查找相关人员的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或家人协助管理,依法查处打击骗取救助经费的行为。2、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3、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打击强行乞讨的违法行为。4、依法打击诱拐残害流浪未成年人和组织操作教唆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等违法行为,打击胁迫残疾人、老年人、记性流浪乞讨谋利等违法犯罪行为。5、县各派出所以及社区保安室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本辖区内的救助管理工作,为被盗被骗被抢或丢失财物的人员开具证明,以便其寻求救助。6、在执行职务时有责任将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病患直接送到定点医院或者通知医疗救助中心转运到定点医院实行救助。

 

县城管大队

1、堆在重要公共场所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教育并告知引导或护送至其到救助管理站。2、协助民政部门设置引导标志牌以便其展开救助工作。3、在执行职务时有责任将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病患送到定点医院或通知医疗救助中心转送到定点医院实施救助。

 

县卫生局

1、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病患救助工作的指导,设立定点医院,监督有关医院履行救助职能。2、有关医院不得拒绝和推诿收治救助乞讨人员。3、被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脱离生命危险后,属于非本地人员且暂时无住处、无行动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动能力的,由救治医院出具诊断书告知或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

 

县交通局

方便流浪乞讨人员返家购票乘车,为救助管理站订购车票乘车提供方便。

 

县电视台

1、加强宣传救助管理工作,引导市民和社会关爱弱势群体参与公益性救助工作,注重宣传先进事迹,揭露乞讨敛财的丑恶现象,抨击乞讨为职业不劳而获,虐待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违法和违反道德准则的行为,为救助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2、配合救助管理站为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说明个人情况的,寻找亲属免费提供信息。

 

公会、共青团、教育、妇联、残疾等部门和单位

要关心和支持救助管理工作,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保证救助管理工作规范化运行。

 

县司法局

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源头预防工作;加强对未成年犯、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和政府收容教养人员的教育矫治,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组织开展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排查,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帮扶救助措施,防止流落街头违法犯罪。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县财政局

负责建立稳定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经费保障机制及救助经费使用的指导和监督。

 

社会事务股

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管理

县民政局

负责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建设立项审批,日常管理、监督、检查。

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2.
《湖南省殡葬管理条例》(2002219日省人民政府第140次常务会议通过发布)                   

某公益性公墓建设审批,先经规划部门选址,再由发经委立项,再经国土、林业部门审核后,由民政部门开展审批,在建设完成后,由规划部门验收。开展经营后,发现该公墓存在扩大墓穴占地面积及墓碑面积高度等行为,由民政部门根据《湖南省殡葬管理条例》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

 

 

县发改局

负责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售价的核定,对公墓经营单位违反价格管理行为进行处罚。

 

县国土局

负责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土地使用及相关审批,对经营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经营单位违法国土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进行处罚。

 

县规划局

参与编制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布点规划、选址及相关审核和建设方案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及验收。

 

县林业局

负责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林地使用及相关审批,对经营单位违法林业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进行处罚。

 

社会事务股

收养登记

县民政局

严格把关收养人的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收养登记证书,并对后续的收养关系状况进行监督与管理。

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5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
2、《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
3、《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328)

20149月,县公安局江东派出所接到捡拾弃婴报案,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查找生父母及亲属的工作,确认属弃婴后,出具《捡拾弃婴报案及查找不到生父母证明》,送交湘阴县社会福利中心抚养。20148月,赵某和徐某向社会福利中心提出收养申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了《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县卫生局指定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县民政局负责收养人条件的审查,经审查符合收养条件,向赵某和徐某发放收养登记证书;县公安局根据收养证书,负责办理落户手续。

 

 

县公安局

负责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以及弃婴DNA采集,负责收养登记后办理落户手续。

 

县卫生局

指定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负责出具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负责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

 

殡葬执法大队

遗体处理

县民政局

负责管理全县遗体处理事项,指导县殡仪馆建设,组织拟定遗体处理程序,牵头查处骨灰乱埋乱葬现象。

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2.《湘阴县殡葬管理条例》(中共湘阴县委办公室文件湘阴办发〔20095号中共湘阴县委办公室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张某父亲在医院死亡,由医院出具死亡通知书后,交由殡仪馆火化,火化后,张某未将父亲骨灰葬入公墓,而是自己选了处林地埋葬,接群众举报后,民政部门会同林业、当地乡镇街道进行调查核实,并由民政部门出具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张某接到《通知书》后,自行整改,将父亲骨灰葬入公墓,恢复林地原状。

现目前仅有民政局、公安局、卫生局执行,其他单位均未执行

 

县公安局

负责出具死亡证明,负责通知殡仪馆接运、火化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者犯罪行为等造成的非正常死亡遗体及无名无主遗体。

 

县卫生局

负责管理医院出具在医院死亡人员的死亡通知书,并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

 

县国土局

会同民政部门查处在土地上违规建墓、乱葬乱埋现象。

 

县林业局

会同民政部门查处在林地上违规建墓、乱葬乱埋现象。

 

殡葬执法大队

丧事管理

县民政局

开展文明殡葬、绿色殡葬宣传活动,引导群众依法约束殡葬行为,倡导文明殡葬新风,对违规办丧行为进行制止。

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2.《湘阴县殡葬管理条例》(中共湘阴县委办公室文件湘阴办发〔20095号中共湘阴县委办公室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钱某父亲亡故后在小区公共场所搭设灵堂,摆设封建迷信用品,并请和和尚念经,周边群众反映很大,接到举报后,民政部门会同行政执法部门前往制止,之后钱某报复举报人,将之打伤,公安部门介入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处理,同时,根据钱某交代出的封建迷信用品来源,由市场监督部门对封建迷信殡葬用品销售者进行处罚。

 

 

县城管大队

负责公共场所影响城市管理的办丧行为管理。

 

县环保局

负责对城区丧事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进行集中整治

 

县公安局

负责对违法治安管理或构成犯罪行的治丧行为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