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0-03-17
交通系统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5-06-3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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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监管与运行状况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城市公交经营的企业或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按照《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一)监督范围

对城市公交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调查、监督和检查,监测其在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服务水平。

(一)经营条件

1、是否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是否具备安全运营条件;

3、是否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许可;

4、是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经营行为

1、是否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营运;

2、是否为车辆配备线路走向示意图、价格表、乘客须知、禁烟标志、特殊乘客专用座位、监督投诉电话等服务设施和标志;

3、是否制定从业人员安全运行、进出站台提示、乘运秩序维持和车辆卫生保持等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4、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5、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四)经营期限

是否在特许经营期限内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企业及经营者:

各市对辖区内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运营状况和服务质量开展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4、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5、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

6、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以专项检查为主,辅之委托第三方开展神秘顾客访问。

(一)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定期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四)抽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重点安全监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以城市公交行业服务指数为基本依据,委托第三方开展城市公交运行状况监测。

(二)对全省城市公交运行状况进行抽查。

(三)形成服务质量监测评价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对经营者及相关从业人员作出处理。

(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所对机构监督中发现问题的,作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年度目标考核扣分、下发督查建议书或约谈等处理;对工作人员存在过错的,视情节轻重,按党纪条规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出租汽车行业监管与运行状况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及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以及《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等法规、规章、标准,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监测其在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服务水平。

(一)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条件。

1、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有按照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2、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3、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二)经营期限

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

(三)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行为

1、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2、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 

3、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运营服务; 

4、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5、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 

6、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

(四)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行为

1、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2、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
  3、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4、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
  5、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
  6、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
  7、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
  8、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

9、在核定的营运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驻点经营;
  10、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11、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
  12、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13、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14、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辖区内出租汽车的运营状况和服务质量开展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

1、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4、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5、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建立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五、监督检查程序

对全县出租汽车运行状况进行抽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经营者及相关从业人员依法作出处理:

(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所对监督中发现问题的,视情采取如下处理:作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年度目标考核扣分、下发督查建议书或约谈等处理;对工作人员存在过错的,视情节轻重,按党纪条规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

湘阴县农村公路路政执法大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要求,省交通运输厅2012年发布了《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湘交政法〔2012231号),明确规定了全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具体内容已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公布,网址:http://www.hnjt.gov.cn

三、有关措施

(一)省级部门对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市县部门在省级部门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可以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各级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事中事后监督制度

跨省、跨市州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监管制度

湘阴县农村公路路政执法大队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超限运输车辆载运的是否是不可解体物品;

(二)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是否随车携带了超限运输通行证,随车携带的《通行证》是否由公路管理机构签发的真实证照;

(三)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是否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四)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技术条件是否符合所运载货物的要求;

(五)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拟经路线是否满足超限运输的需要;

(六)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是否与签发的《通行证》明确的规格保持一致。

三、监督检查方式

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公路、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载运的不可解体物品的载质量和几何尺寸等进行现场检测,确认载运物品是否符合《通行证》的要求。

四、监督检查措施

公路管理机构根据省级超限运输许可的情况,通过专门检查和不定时的抽查,切实强化对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管;确有必要的,要采取派员全过程护送的监管措施,确保公路安全。

五、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日常巡查制度规定或者根据超限许可的实际情况,依法在公路、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场所开展监督检查。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

(三)检查物品、场所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物权,不得损坏当事人财物;

(四)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严肃认真,不得询问与检查无关的内容,不得采取诱导、压制、强迫的方式进行;

(五)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书写工整,表述准确,不得篡改;

(六)公正、平等对待所有被检查的当事人,不得有歧视和差别待遇;

(七)坚持整改、指导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注意宣传教育,不得激化矛盾;

(八)检查完毕,应当感谢当事人给予配合,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办理超限运输许可《通行证》真实有效的,应当立即放行;

(二)对未经许可擅自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车辆,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处理完毕后需要继续行驶高速公路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同时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限运输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超限运输许可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限运输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路管理机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省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湘阴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序号

监 督 制 度 具 体 内 容

1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客运经营者、实施道路运输旅客运输管理的市、县运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

是否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为已经取得相关客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2、客车数量及车辆技术等级、类型及等级是否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

3、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是否符合条件;

4、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5、按母公司经营资质从事客运经营的子公司,是否被母公司绝对控股,自有车辆是否达到数量要求。

(三)经营期限

经营期限是否超期,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旅游客运经营许可证明》、《道路运输证》等有效期是否超期。

(四)经营行为

是否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按照服务承诺提供服务,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现场检查:市、县运管机构要在道路运输经营场所开展日常执法活动。

辖区运管机构结合安全评估考核、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日常管理活动,一年内对所有客运经营业户开展一次及以上的现场检查。

(二)定期检查:营运车辆年审。

(三)按规定抽查或根据需要开展暗访,一年不少于一次;

(四)举报投诉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查看有关道路运输证件;

(三)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四)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五)检查相关经营场地;

(六)重点安全监管;

(七)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其中客运经营者对较大以上行车安全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事故车辆的客运线路经营许可和该车辆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同时责令该经营者进行整改。整改期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车辆及企业扩大经营范围许可。

(八)市、县运管机构查处的涉及可以依法吊销经营许可的重大案件,可移交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件或相应经营范围。

 其中,省运管局对市、县监管工作进行监督、考核,承办由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重大案件;其余监管措施由属地的市、县运管机构承担。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社会个人或者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对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进行监督检查必须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

(三)运管工作人员检查时必须出示有关证件,应当有被检查人在场(暗查时除外)。应注意仪容仪表,言行举止得体、文明,使用执法规范用语,礼貌待人。

(四)运管工作人员对依法查阅、复制的材料或者被检查人报送(提供)的材料中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不得泄露。

(五)运管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检查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人和被查人签名或盖章。被查人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七)被查人有违法、违章行为或者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运管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且应对执行(改正)情况进行跟踪:

违法、违章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应当责令限期(立即)改正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经营者及相关从业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

(二)责令(限期)改正;

(三)责令停止运输;

(四)没收违法所得;

(五)罚款;

(六)暂扣从业资格证件;

(七)证据登记保存运输车辆或《道路运输证》等;

(八)收缴有关证件;

(九)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经营范围、吊销从业资格证件对运管机构,作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年度目标考核扣分、下发督查建议书或约谈等处理;对工作人员存在过错的,视情节轻重,按党纪条规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2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市、区)运管机构实施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许可管理部门及其管理人员,驾驶员培训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

2、各种驾驶员培训经营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

3、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三)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

(四)经营行为

1、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

2、是否允许无《教练车辆证》的教练车、安全检查不合格教练车或无证教练员从事经营活动;

3、是否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经营许可证、培训项目、培训课时和收费项目;

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是否建立学员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学员培训记录;

6、教学车辆年审及《教学车辆证》到期换证。

(五)市、县运管机构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省局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市、县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

3、按规定采取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二)省运管局对市、县运管机构:

1、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2、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

3、检查市、县运管机构是否按照法律法规或省局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省运管局对市(州)运管机构、市(州)运管机构对县级运管机构每年不少于1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四)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各市、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基本检查档案;

(二)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驾驶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四)省运管局对市、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进行监督,对不再符合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条件的,督促其注销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驾驶员培训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

(二)责令改正;

(三)责令限期整改;

(四)没收违法所得;

(五)罚款;

(六)收缴有关证件;

(七)吊销经营许可、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运管机构,作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年度目标考核扣分、下发督查建议书或约谈等处理;对工作人员存在过错的,视情节轻重,按党纪条规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3

卫星定位系统社会化服务平台运营商备案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我省备案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社会化服务平台运营商(简称平台运营商)。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4年第5号)的相关要求开展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

  (二)经营条件

   1、平台运营商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必须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已列入交通运输部公告的系统平台名单;

  2、平台运营商应具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书;

  3、平台运营商应在我省设有服务机构,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服务人员。

  (三)经营行为

    是否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抽查:由各级运管机构定期到平台运营商所在经营场所开展服务行为抽查活动,每季度抽查1次;

   (二)举报投诉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到平台运营商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查看备案时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四)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五)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监督检查的检查记录应当存入平台运营商备案档案。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社会个人或者组织举报的平台运营商违规经营活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三)对平台运营商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

(四)监督检查人员应注意仪容仪表,言行举止得体、文明,使用执法规范用语,礼貌待人。

(五)监督检查人员对依法查阅、复制的材料或者被检查人报送(提供)的材料中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不得泄露。

(六)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被查人有违法、违章行为或者未按承诺的条件开展服务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且应对执行(改正)情况进行跟踪。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令第5号)等有关规定,对在我省备案的平台运营商,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

(二)限期整改。

4

道路客运站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的经营者,实施道路客运站管理的市、县运管机构,包括运管机构驻客运站办公室。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

2、是否保持原许可时的安全条件。

(三)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

(四)经营行为

1、是否公布进站客车的班车类别、客车类型及等级、运输线路、起讫站点、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

2、是否公正合理安排、调整发车班次时间,公平售票,按时结算运费;

3、是否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车辆从事经营活动;

4、是否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5、是否制定有关自然灾害、客运量突增、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6、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五)市、县运管机构是否按照省运管局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市、县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辖区运管机构结合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服务质量等级核定等日常管理活动,每年不少于1次;

2、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由市、县运管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每年不少于1次;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二)省运管局对市、县运管机构:

1、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2、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

3、检查市、县运管机构是否按照省运管局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省运管局对市(州)运管机构、市(州)运管机构对县级运管机构每年不少于1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四)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各市、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客运站基本检查档案;

(二)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实施监督检查;

(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四)省运管局对市、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进行监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属地市、县运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经营者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收缴有关证件;

5、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

对运管机构,作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年度目标考核扣分、下发督查建议书或约谈等处理;对工作人员存在过错的,视情节轻重,按党纪条规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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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运站场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的经营者,实施道路货运站场管理的市、县运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货运站场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

2、是否保持原许可时的安全条件。

(三)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

(四)经营行为

1、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

      2、是否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超载车辆、安全检查不合格车辆进站从事经营

活动;

3、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五)市、县运管机构是否按照省运管局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市、县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按规定抽查,或不定期组织抽样检查等方式;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对货运站场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二)省运管局对市、县运管机构:

1、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2、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

3、检查市、县运管机构是否按照省运管局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省运管局对市级运管机构每年对口检查1次,并对市级运管机构进行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四)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各市、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道路货运站场基本检查档案;

(二)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

(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四)省运管局对市、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进行监督,对不具备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条件的,督促其注销经营许可证件。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属地市、县运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经营者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收缴有关证件;

5、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

对运管机构,作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年度目标考核扣分、下发督查建议书或约谈等处理;对工作人员存在过错的,视情节轻重,按党纪条规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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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的经营者,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的市、县运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的经营条件;

2、各种货物运输经营车辆及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

3、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三)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是否在有效期。

(四)经营行为

1、是否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车辆从事经营活动;

2、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3、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五)市、县运管机构是否按照省运管局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市、县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1、不定期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不定期组织抽查;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4、定期检查:营运车辆年审。

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对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按规定进行抽查。

(二)省运管局对市、县运管机构:

1、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2、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

3、检查市、县运管机构是否按照省局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省运管局对市级运管机构每年对口检查1次,并对一半以上的市级运管机构进行

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四)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各市、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企业基本检查档案;

(二)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四)省运管局对市、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进行监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属地市、县运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经营者及相关从业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1、通报;

    2、责令(限期)改正;

    3、罚款;

    4、没收违法所得;

    5、收缴有关证件;

    6、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二)省运管局对属地市、县运管机构监督中发现问题的,视情采取如下处理:对运管机构,作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年度目标考核扣分、下发督查建议书或约谈等处理;对工作人员存在过错的,视情节轻重,按党纪条规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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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经营者,以及实施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的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设备、设施、人员、场地条件;

2、环境保护措施、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三)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

(四)经营行为

    1、是否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是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车辆;

2、是否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是否签署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等;

3、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项目、收费项目和标准;

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五)市、县运管机构是否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市、县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按规定每年抽查不少于1次。

(二)省运管局对市、县运管机构开展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市、县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1、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4、检查相关经营人员、场地与设施。

(二)省运管局对市、县运管机构:

组织召开相关专项研讨会,研究基层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与对策;组织各地开展对口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加强对企业管理工作的指导、落实企业管理职责。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二)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委托非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当事人出示工作证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三)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不遵循工作规章制度等行为,检查人员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四)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如有整改意见书,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市、县运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经营者及相关从业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收缴有关证件;

5、吊销经营许可、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二)省运管局对属地市、县运管机构监督中发现问题的,对运管机构,作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年度目标考核扣分、下发督查建议书或约谈等处理;对工作人员存在过错的,视情节轻重,按党纪条规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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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考核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实施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出租汽车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以及继续教育工作的运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各级运管机构对从业资格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培训、考试、管理等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具体包括:

(一)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合法性;

(二)培训管理、考试管理、档案管理、日常管理等工作规范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制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规范,组织市、县贯彻实施;

(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三)从业人员考试工作案卷评查;

(四)检查市、县运管机构是否按照省局部署、既定工作要求、计划等开展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工作,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二)检查从业资格考试系统使用情况,抽查考试视频,检查考试台账;

(三)检查相关考点与考试设备设施情况。

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考试点每年至少普查1次。

省运管局对市运管机构每年至少检查1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各市、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从业人员考试基本检查档案;

(二)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下属运管机构及考试点实施监督检查;

(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四)省运管局对市、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进行监督,对不符合要求而取得的从业资格证,要督促撤销相应人员的从业资格证。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实施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道路运输经理人职业能力评价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对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的,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视情采取如下处理:

对运管机构,作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年度目标考核扣分、下发督查建议书或约谈等处理;

对工作人员存在过错的,视情节轻重,按党纪条规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港口经营监管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的规定,港航管理机构依法对港口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经营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为督促港口经营者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境内港口经营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港口经营人是否按照法定的条件和规定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2、危险货物作业港口经营人是否按照法定的安全条件和标准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活动。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监督检查:每季度1次。

(二)不定期监督检查:结合上级部门有关港口检查活动或根据有关举报投诉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直接检查或核查港口经营人是否按照法定的条件和规定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二)查阅港口经营许可及有关案卷;

(三)查阅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台账;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发现可能存在应予以监督检查的事项或根据工作计划或要求进行检查,启动监督检查程序;

(二)检查或书面核查的,制发书面通知,实地核查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三)对上报或直接检查、核查的情况和材料进行审查;

(四)做出处理决定或形成检查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湖南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七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一)通报;

(二)责令停止;

(三)限期整改;

(三)罚款;

(四)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五)撤销许可。

 

 

 

 

 

 

 

 

 

 

 

 

 

 

 

事中事后监督制度

水路运输经营监管制度

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正常秩序、保护广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境内水路运输企业及其船舶、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的个人、船舶管理业务经营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水路运输企业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有符合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3、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4、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5、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是否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9、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经营的行为。

(二)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的个人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规定的营运船舶;

2、船舶吨位不超过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自有船舶;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是否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6、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经营的行为。

(三)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

2、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

3、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船舶管理业务经营企业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3、有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企业设立登记后是否按照规定备案;

6、开展经营活动是否按照规订立书面合同,是否存在强行代理等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按照工作实施方案定期开展检查。

(二)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或行业发展需要,针对某个特定问题开展专题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存在的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订监督检查方案。

(二)安排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开展检查。

(三)询问有关情况。

(四)作好检查记录。

(五)对存在问题提出书面整改要求。

(六)书面总结检查情况。

(七)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限期整改;

(二)罚款;

(三)撤销经营许可、吊销营运许可证件。

 

 

 

 

 

 

 

 

 

 

 

 

 

 

 

 

 

 

 

事中事后监督制度

安全生产监管制度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措施,确保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境内港口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各类个体运输船舶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按照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

3、是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是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监督检查:一年4.

(二)不定期监督检查:上级部门安排部署的有关检查活动或根据有关举报投诉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实地检查或核查安全生产作业环境;

(二)查阅安全管理台账;

(三)检查安全设施运行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工作计划或上级要求,进行检查部署;

(二)安排两名以上执法工作人员实地检查;

(三)形成检查处理意见并予以反馈。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一)责令停止;

(二)限期整改;

(三)罚款;

(四)吊销相关证照。

 

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制度

    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材料设备供货单位等),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基本建设程序、合同履行等情况;

2、是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3、质量安全管理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二)对项目参建单位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执行交通建设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情况;

2、履约情况;

3、质量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措施、安全管理措施落实等情况;

4、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内容:

1、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贯彻情况;

2、安全监管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特别是“一岗双责”责任制制订情况;

3、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情况;

4、日常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5、安全生产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6、突发安全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定期演练情况;

7、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四不过”原则落实情况;

8、安全培训、教育、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9、对管理对象(交通工程建设、影响交通建设安全的施工作业从业单位及相关个人)安全监管工作督查情况;

10、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监督检查主要采取抽查、随机巡查、驻地监督等方式。

(二)检查可定期检查,一般每半年检查1次,也可不定期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一般安全质量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下发《质量安全整改通知书》或《检查意见》,责令限期整改;

(二)对较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或不合格工程,下发《检查意见》或《停(返)工通知书》,责令停工、限期返工或整改。监理、施工单位对存在的问题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建设单位核实整改情况后由主要负责人签字提交《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整改情况报告》或《复工申请书》,监督机构核查整改到位后(必要时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检测或咨询论证),再下发《复工通知书》。

(三)在检查中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情形的,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行政处罚等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反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从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督查检查结果与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