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政办发〔2018〕11号 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8-01-29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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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金龙新区、漕溪港临港产业新区、横岭湖(青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鹅形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和《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等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取消32项行政审批事项。

县直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完善配套制度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细化措施、明确责任,做好跟踪督导工作。

过去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32项)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4日

附件:

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3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取消依据

1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发〔2016〕9号

2

户外广告登记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发〔2016〕9号

3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颁发)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

国发〔2016〕9号

4

教育网站和网校审批

县教育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技〔2000〕5号)

国发〔2016〕9号

5

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 等填堵、占用、拆毁审批

县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2011 年1月8日予以修改)

国发〔2016〕9号

6

开垦荒坡地防止水土流失措施 审批

县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 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国发〔2016〕9号

7

市区饲养家畜家禽审批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 年1月8日予以修改)

国发〔2016〕9号

8

文物保护单位拍摄许可

县文物旅游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 决定》(国发〔2009〕21号)

国发〔2016〕9号

9

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审批

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国发〔2016〕9号

10

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 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 发〔2012〕52号)

国发〔2016〕9号

11

特种印刷品准印许可

县公安局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国发〔2016〕9号

12

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审批

县人民政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办)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98 号)

国发〔2016〕9号

13

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 范围审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县财政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国办发〔2004〕62号)

国发〔2016〕9号

14

中型及以下单建人防工程、防空 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办 字〔2009〕282号)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 通知》(国人防〔2014〕 235号)

国发〔2016〕9号

15

县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

县林业局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1993年林业部令第3号)

国发〔2016〕9号

16

污染场地环境恢复方案审批

县环境保护局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环保总局令2005 年第27号)

国发〔2016〕9号

17

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公共场所的卫生许可证核发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国发〔2016〕12号

18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

县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

国发〔2017〕7号

19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核准

县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15年11月10日予以修改)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15年11月10日予以修改)

国发〔2017〕7号

20

公章刻制审批

县公安局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国发〔2017〕7号

21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方案的审批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乡规划局)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国发〔2017〕7号

22

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县水务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国发〔2017〕7号

23

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

县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国发〔2017〕7号

24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

县农业局(县水产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国发〔2017〕7号

25

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

县农业局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10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国发〔2017〕7号

26

复印打印业务审批

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印刷业管理条例》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2015年8月28日予以修改)

国发〔2017〕7号

27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县文物旅游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发〔2017〕7号

28

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县文物旅游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发〔2017〕7号

29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县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国发〔2017〕46号

30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县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国发〔2017〕46号

31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县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湖南省林业条例》

国发〔2017〕46号

32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6号)

国发〔2017〕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