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1-03-08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指南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20-08-3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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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年龄在育龄期内(夫妻申请的,只要女方在49周岁以内,不考虑男方的年龄;单方申请的,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超过年龄规定的,不发证),夫妻双方或者符合规定的一方自愿提出申请的,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2、没有结婚的公民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结婚生育和收养子女的

 

3、原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以上子女,其中一个或两个以上子女死亡,现只存活一个子女的;原规定要求死亡的子女必须是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现存活的子女也不得超过18周岁。

 

4、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后,办理了结婚证,按规定缴纳了社会抚养费,不再生育也没有收养子女的;

 

5、离婚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申领《光荣证》,离婚后不再结婚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可以单方申领;

 

6、离婚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申领《光荣证》,离婚后与无子女者结婚,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再婚夫妻双方均可以申领;

 

7、再婚夫妻双方各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双方均可以申领;但双方均直接抚养子女的,均不得申领;

 

8、一方再婚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直接抚养,另一方无子女的,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初育一方可以单方申领。

 

原办理过《独生子女证》或者《光荣证》,后来遗失,子女数量没有发生变化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补办《光荣证》。原发证机关有记录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补办;原发证机关没有记录的,凭单位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名单、档案记录等原始证明材料,由原发证机关或者现工作单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补办。遗失证件的夫妻尚在育龄期的,可以重新申请办理《光荣证》。

 

(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

 

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下列程序发放:

 

1、申请。夫妻双方的向女方所在单位、单方的向申请人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或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自愿只生一个孩子申请表》。 

 

2、受理。申请人所在的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并核实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计生办。

 

3、办理。乡(镇)人民政府或计生办收到申报材料后,审核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免费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政策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象,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元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1、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支付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无工作单位,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工作单位支付全部。单位聘用一个月以上的临时工,由单位按月支付一半。劳动合同未到期的职工,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到合同期止。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支付。

 

2、单方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一半标准支付。

 

3、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离婚或丧偶的家庭,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直接抚养子女方单位支付全部。直接抚养方再婚后,其配偶无子女也不再生育或配偶只有一个子女且未直接抚养的,重新换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夫妻双方单位各支付一半独生子女保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