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要求
,
确保我省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有序,现就我省实行生育服务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我省育龄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或第二个子女的
,
实行生育登记,发放生育服务证
,
凭证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一)适用对象:夫妻双方或一方户口在本省
;
夫妻双方户口均不在本省,但属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正式职工
。
(二)登记地点:可选择在夫妻双方任意一方的户籍地、现居住地或从业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
,
被选择单位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发放生育服务证。
(三)登记时间:自结婚之日起至生育之前
,
可以自主选择登记时间。生育后要求办理登记的
,
应予办理。
(四)所需资料: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本、结婚证、2寸夫妻合照2张
。
户口在我省婚入外省,拟在我省办理生育服务证的
,
还应提交婚入地乡镇或者街道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二、办理程序
(一)村(居)登记
。
办理登记的夫妻在村(居)民委员会填写生育服务登记表,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
即完成生育登记。村(居)计生专干负责将登记情况上报所在乡镇(街道)
。
特殊情况下,夫妻也可以直接去乡镇(街道)办理生育登记
。
(二)乡(街)发证
。
乡镇(街道)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免费发放生育服务证
;
对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发放的理由
。
乡镇(街道)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员系统”)对登记资料进行真实性核查
。
需要异地核实的,应通过全员系统发协查申请
,
协查单位应及时予以回复。生育服务证办结后
,
应及时通知村(居)计生专干领取,并送证上门
。
三、工作要求
(一)简化办证程序
。
全面落实首接责任制、承诺制和代办制,特殊情况可以特事特办
,
切实方便群众。对于婚育信息难以核实清楚、或者异地协查未及时回复的
,
根据夫妻双方承诺办理。
(二)加强工作协同
。
对于省内或跨省提交的婚育情况协查请求,应在省内5个工作日内、跨省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实并回复
。
登记及发证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员系统通报给相关服务管理单位
。
(三)提供技术服务
。
已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凭证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持有异地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在现居住地享受均等化服务。
(四)实行跟踪管理
。
户籍地、现居住地和从业地应加强服务管理工作,做好孕情跟踪服务管理
,
预防“两非”行为。已生育二孩的
,
指导其自主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五)强化督导检查
。
对于生育服务登记工作中出现的推诿扯皮、核实不认真、协查不配合的,或者隐瞒篡改生育服务登记信息
,
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
并纳入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
我省流出人员在外省依法办理的生育服务证在省内有效
。
跨省流入人员一孩生育服务登记,按原规定执行
。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