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办事--再生育审批办理指南及办理流程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20-03-31 08:28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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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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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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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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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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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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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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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再生条件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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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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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口与计生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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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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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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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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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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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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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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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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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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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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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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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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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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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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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三)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四)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第十六条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二)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三)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四)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五)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六)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省人民政府可就前款第(一)项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七条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三年内,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居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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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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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1.再生育审批表;2.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3.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4。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免冠近照各2张。
二、受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交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给申请人出具受理再生申请决定书。
三、审查:1.初审机构应当自觉定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婚育状况,在审批表内签署意见,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接到办事处公章,将全部材料报送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一下简称审批机关)。2.审批机关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应由本机关行政法规机构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生育证审批小组集体审批。四、决定:经审定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审批机关的计划统计机构应当立即通知初审机构,由其督促申请人各自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将获准再生育的孩次、合法生育时间和举报电话张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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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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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股0730-2115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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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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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行政大院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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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到达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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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2路公交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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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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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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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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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2115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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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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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米田 0730-2115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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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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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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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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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审批表 1份 相关附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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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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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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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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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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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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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户口性质证明,免冠近照各2张。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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